标题 | 新闻报道使用化名应遵循的原则 |
范文 | 刘翔明 许多新闻媒体处理诸如灾难新闻、犯罪新闻、婚恋新闻、各种涉及纠纷新闻、个人生活秘闻等新闻时,出于对弱势群体(弱者、女性、大学生、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公开真实姓名可能产生负效应的要选用化名。如今媒体生存环境复杂,媒体应付新闻官司已成常态,常常因为新闻报道中一个细小情节的疏漏,当事人就会纠缠不清,诉诸公堂。媒体为了减少麻烦,选用化名也属迫不得已。 在公共传播领域,媒体要义无反顾地坚持正当的传播价值观。以倡导和构建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这时候既要保证新闻当事人受到保护。还要保证在传播过程中不致因为传播者的偷懒或疏忽。造成选用化名对其他无辜者尊严的伤害。 一、化名不能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目前。我国对姓名用字还没有统一规定,公民取名有一定的随意性。虽然很随意,可是公民的名字一旦取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在现实中可能存在重名现象,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媒体在选用化名时。有两种情况涉嫌侵权:一是故意重名,二是故意混同。故意混同行为,即并非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发生混同的姓名。使用与他人姓名在外观上、称呼上和观念上相类似之姓名,如变更拼音、变更字画、全然不变更文字而发音类似,以及更有语音不同而观念上则属同一者,都可能构成侵害姓名权。 二、化名为当事人避讳不能伤及无辜者 某新闻报道传播开来,周围同事都为之悱恻。或为之愤怒,甚至还被作者赚去了几滴泪珠。有的在提名道姓谈论新闻中的主人公时。你却发现该人物所用化名是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名字,这时候心里不添堵才怪呢!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断有人拿媒体中的化名较真儿。河南南阳曾有一农民拿着报纸找到某报社。投诉该报纸一篇新闻中事故责任人所用化名是自己的真名。第二天该报纸在二版的角落处刊登一则声明:前一天报道中的事故责任人与该农民无关。这不是有点越涂越黑的嫌疑吗? 一个公民在和国家舆论工具进行博弈时。常常是那么弱势和无助。被侵权者在愤怒中被迫选择沉默时。媒体和记者暂时还能相安无事。但这种脆弱的相安无事并不是记者执业的最佳状态。 记者选择化名的随意性。造成与无辜者姓名的相重或相混,有的甚至伤及新闻当事人周围的人士。这种情况下,化名为当事人避讳的正当性被扭曲。姓名被盗用者的尊严遭到践踏。 三、选用化名应遵循五条原则 新闻报道中用到化名时必须慎重选择、必须规范使用。 化名尽量不要与其他人重名。本想为某个人避讳,结果却造成对其他人的伤害,弄巧成拙。尤其不要重了社会名人或公众人物的名字。 由于中国人重名普遍,所以化名使用像李燕、李杰、李方、王萍、王伟、张磊等普通名字。就有可能重名一大片。台湾把这种相同的名字笑称为“菜市场名”,意指你到菜市场去叫这个名字。很多人都会回头答“有”。除了弃用“菜市场名”之外。像雷锋、李宁等众所周知的各界名人的名字,也不要拿来做化名。 要使受众从化名表面联想不到当事人为妙,以防起不到化名的作用。还给当事人造成再次的伤害或增添压力。有的记者在新闻中选用化名。音还是当事人名字的音,只是更换了用字,比如“平”换成“萍”、“萧”换成“肖”;有的只是字形上稍作改动。比如“王涛”化名成“王铸”、“冯燕”化名成“马艳”,这种简单更换之后,人们在口口相传新闻。或者仅仅凭字型推断,很容易就能想到当事人,根本起不到化名的效果。 化名中不应包含民族歧视、封建迷信、生理缺陷等内容,也不要带有感情色彩浓厚的词汇。当前的影视作品中,大量出现称呼绰号的情形,比如,有根据出身称呼“和尚”的,有根据身体特点称呼“偏头”的。有根据职业称呼“药匣子”的……但是在新闻报道中,选用化名就不能这样随意。否则就会产生负面效果。 化名尽量简洁,不能太生僻拗口,否则将不利于媒体传播。选用化名最好不要选用生僻字。也不要选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异体字可以用),也不能自造字。另外,化名也不能古怪拗口,听起来像是神怪小说中的人物一样。也不利于新闻传播。 化名使用不应过滥。不能不讲原则地凡事都用化名,以至于批评报道起不到批评的效果。使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落空。 重大的舆论监督新闻报道中,受批评的对象最好不要用化名,但是作为旁证的周围群众出现名字时,就要用化名以示保护。党和政府通报批评的事故当事人或责任人、公检法部门查处的犯罪分子,都最好不用化名。当然。在调查取证阶段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最好还是用化名。对于弱势群体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闻报道中化名“宋M、王N:陈姓男子、朱姓女子;方女士、刘先生:兰姑娘、林小姐;陈某、王某;艳艳、红红;小萍、小丽”等,有具体的姓氏而没有具体的名字,有具体的名字又不是真名,只能大概判断出是男是女,这样较为恰当。 在新闻实践中,还不断出现各种新颖的化名形式。比如,面对突如其来的“5·12”汶川大地震。丢下教室里的数十名学生,第一个跑到操场的都江堰市某学校教师范美忠,获得媒体一个很雅的化名“范跑跑”。后来在凤凰卫视一期节目中,与范美忠就“先跑事件”辩论的郭松民,获得媒体给予的“郭跳跳”化名。这些化名起到的批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化名就是一篇犀利的小言论。 化名就是一个代号。但是化名是手段,避讳才是目的,这种避讳既有对新闻当事人,理所当然也包括该化名可能与之相重的所有人,这是起码的是非观,尽管这种相重常常是不经意的。使用恰当的化名。既是对新闻当事人个体尊严的维护,也是和谐社会记者应有的执业要求。 编校:施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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