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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记者如何把握新闻作品的客观公正
范文 尉迟国利
从繁杂信息中梳理线索
2014年8月份,记者在微博上得到这样一条信息:承德县一女子患有红斑狼疮到乡卫生院就诊,药房一名无证的工作人员将其中一味中草药抓错,患者自述在吃了该药后没有效果反而加重了病情,随后又到承德和北京治疗,苦不堪言。笔者随即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展开采访。
就在笔者采访当地卫生局时,患者家属来电话表示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其前期2万元的医药费,希望笔者暂时不要关注此事。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笔者搁浅了随后的采访。
半个多月后,家属又打来电话希望笔者继续给予关注。原来家属提出索要30万元的赔偿费,被当地卫生部门拒绝,他们明确表示想借助媒体来给卫生部门施加压力。面对此种情况,笔者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当地卫生院聘用无证人员从事药房工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给予关注。但关注的重点应在于无证人员抓错药,而不是帮助家属索要30万元补偿费。至于应该赔偿多少那似乎不是记者关注的重点。为此,经过笔者采访写成了《乡卫生院药房无证工作人员抓错中药》一文,于8月22日在燕赵都市报上发表。
笔者认为,在繁杂的信息中,选取了“药房无证工作人员抓错药”这一重要事实是正确的。表面看来,这是一个个案,但实际上又不是一个孤案,它很有代表性,很具备典型意义。试想一个无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药房工作,如何来保证人们的用药安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任何一个工作岗位或部门,都存在这种草菅人命、对工作不负责人的现象。
我甚至怀疑自己一开始接到线索后产生了误判,把患者的“需要记者和不需要记者”当成了自己“出手和不出手”的前提条件,而没有真正从事件本身的新闻价值去考量。
找准舆论监督的切入点
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判断固然依靠个人的经验,但每个人不具备一定的知识就不知道说什么和怎么说。对于一个新闻记者,首先要知道事件当中的新闻价值几何,才能继续往下做。否则,是走不远的。药房人员抓错药这一事件,足以构成了新闻。所以,我不管中间发生多少人情事故,都没有选择放弃。
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在接触线索中往往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当事人见到记者眼含泪水诉说“冤情”,有的见着记者当面下跪等等情况,有时会带有博得记者同情之嫌。受害者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捏造一些事实,对某些重要事实避而不谈,而在达到其心理预期的赔偿后便会选择沉默。
记者的任务是了解事实,不能做受害者的传声筒,也不是被采访者的敌人,而应当作事件的记录者。
记者不能让当事人牵住牛鼻子。一旦记者成了当事人的代言人。所写出的稿子就容易惹上官司。就难免带有片面性。
在笔者采访《乡卫生院药房无证工作人员抓错中药》的过程中,受害者的母亲多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述说家庭困难,如今女儿患病不能得到治疗,甚至在电话里哭泣,反复强调是因为大夫诊断为脾虚引起的水肿并依此开的药。实际上,患者家属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一点在家属与院方交涉中至关重要,家属就是以此为重点向院方提出索赔的。对伤者的病情,笔者十分同情,但笔者在采访过程中还是要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记者在采访受害人和受害人的母亲时,就一些问题反复发问进行核实,而后又采访了当日出诊的大夫,向他询问当日的出诊的详细情况,并采访了卫生院院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尽管当地卫生部门称抓错的中药对病情并无影响,为了确认开错的这味中药是否对病情有影响,记者还是将药方发给当地老中医,请他帮助鉴定一下,在得到并无影响的确认后,将这一重要信息写到了文稿中。
让矛盾双方都有表达的机会
1985年以来,“新闻官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并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感兴趣的一个热门话题。“新闻官司”是对近十多年来出现的媒体侵权诉讼的俗称。而所谓侵权诉讼,是指媒体所发表的作品(新闻见报稿件)其内容对当事人构成的侵权。
记者对老百姓的疾苦,往往充满了同情。但是在写作和分析的时候,必须要客观和理性,不能把感情写进文章里去,不能以自己的判断代替司法程序。
实际上,笔者在第一次到该县卫生局采访时便遭遇到了闭门羹。当时记者来到该局办公室采访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单独与主管的副局长沟通,但副局长一直以处理事情忙为由不见记者。在记者等待了一个多小时临近中午时分,副局长才见记者,并明确表示这事不用记者采访,他们会处理此事。在记者多次反复解释采访意图时,仍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在此稿件将发表之时,为了慎重记者再次联系了当地卫生局的局长,向他说明采访意图,局长表示卫生部门已经做出处理,将当事人开除。而后记者又联系到卫生院院长,做进一步的采访,并最终将卫生部门的工作和表态客现呈现出来。
假如记者带着情绪将遭拒过程叙述,会怎么样?无非是让人觉得副局长态度有些不友好仅此而已,对整篇新闻的主旨并无多大关联。
但是,卫生局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必须要重点采访的。虽然他们不大主动。我在采访的过程中,也产生过这样的想法,既然事实是铁凿的,卫生局出面不出面无所谓了,但报社领导反复叮咛。一定要让矛盾的双方都有足够的表达。哪怕是理屈词穷的或狡辩的。
笔者在行文过程中,未发一句评论,以平和的心态记录事情过程。美联社记者戈尔赖特说过:“我们的行当是传播事实,我的指导原则不允许我就我所传播的事实做任何评论,我只限于报道事实。”事实本身就会隐含态度,因此作者行文时无须为表达态度自己站出来评论。
另外,笔者在这篇报道中只是运用了客观白描手法,基本没用形容词。形容词往往很容易带进作者的情感,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应尽量少用形容词。
事后笔者了解到,当地卫生部门对笔者的这篇报道还是比较认可的。
(作者单位: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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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