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
范文 | 赵越 [摘 要]本文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对A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费用筹划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1 公司基本情况 A公司在2012年成立,北京市朝阳区是它的总部。分公司在北京东城、西城。在2015年设立重庆分公司。总公司要先办理增设分公司的手续,并备案。重庆分公司再办理手续,并备案。各个分公司也要一同备案。 2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与筹划 2.1 A公司现状 A公司有东城、西城、重庆分公司,北京总部。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00万、500万、100万。职工薪酬分别为80万、80万、40万。资产总额分别为1000万、1500万、500万。各个分公司预缴季度款,2017年第一季度北京总部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费用200万元。 2.2 本案例中遇到的问题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何更合理避税。 用公式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可以用总机构与分机构分离的方法等。 (2)纳税人认定标准不规范。 很多企业不是以法人为认定标准的,可能会重复征税。缺少一些实质性条款,很多公司对总公司分公司的税收征管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3)计税的依据缺乏规范、统一。 现在的税务制度只说出来了收入中包含的项目,范围不明确,内容有重复的,计税依据应该再详细具体一点,规范统一,让人们好理解,好运用。 (4)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 现在的法律中,有25%,18%,27%,24%等多种税率,不同类型的企业税率不一样,需要了解法律规定后,选择属于自己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 (5)税收优惠存在缺陷。 内外资企业税率不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同行业享受税收政策也不同,大部分税收优惠体现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太少。 2.3 提出解决途径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费用筹划,每个地区都同等,先进行计算。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 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0×50%=100万元,里面的50万元属于财政的集中分配,剩下的50万元应该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摊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以上方法是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用25%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如果重庆分公司运用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15%的低税率,就可以在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乘以25%。再把各个分公司应纳税额加在一起,再分配。方法如下: 各个公司用不同的税率计算 步骤一:按照不同公司所占权重分配比例计算。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 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 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这时候重庆分公司适用的10%税率差额为6.2万元 步骤六:汇总总公司与各个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萬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 2.4 案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费用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和偷税,逃税在本质上不一样,后两者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企业所得税费用筹划是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节税,是正当积极的行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对企业所得税费用进行筹划,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3 总结 利用不同的公司性质,和国家法律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有很大的帮助。分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类产业或者行业的税率,避免多交不必要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合理地设立总分机构,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等。优良的企业所得税费用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的效益,更快速方便地为企业带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卢吉强.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0(03). [2] 白梅.企业所得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1(10). [3] 卢强.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财经学院,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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