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
范文 | 郎蕾蕾 [摘 要]本文从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现状、诉讼与证据保全的一系实践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诉讼与证据之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在审判前规范知识产权诉讼前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维护证据、保全证据,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通过结合现有规定,在研究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对诉前证据保全的基础理论、实践,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证据保全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1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概述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根据法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并且对于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予强制执行,成为一系列具有能够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本身存在灭失风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优先保护证据,从而达到保证证据证明效力的制度。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相关证据的保护,从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何种关系”。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是与当事人的诉权是密不可分的。 2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成文法国家对该项制度均有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我国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应该诉前还是诉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而且无论是从法条字面含义还是相关解释来看,其所指皆是起诉后方可申请证据保全,不过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实际案例,利害关系人确实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因此,在这里我认为我国要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立法的完善。 2.2 实践中适用证据保全措施存在的问题 2.2.1 审查标准过少,启动条件过于宽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只有一个,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司法实践对这一条件的把握相对宽松。2005年,广东高院曾对广州等6个中级法院和8个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并未发现任何一件以“不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由,而被驳回申请的实例。 2.2.2 执行措施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的程序参照财产保全的规定。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此参照条款显然过于简单和原则,财产保全的这三种具体措施也并非能完全适用于证据保全,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使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更缺乏可预测性,对被申请人而言显然危害甚大。 2.2.3 具体的执行过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要求担保”,“三十天不起诉则保全失效”,第102条限制保全对象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都是为保障正当程序,但对具体的执行过程却未置明文,这就有可能造成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3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3.1 证据保全启动条件的完善 宽松的启动条件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根据相关法规,证据保全的启动容许可以进入他人住所,使被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因此,证据保全条件的随意化和主观化将使被控侵权人的基本权利处于被侵害的危险境地。完善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证据保全成为权利人赖以取证的工具,防止权利人将证据保全作为工具,以确定是否起诉或以何者作为起诉对象。因此,申请人想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初步侵权证据,而且不能通过自行取证或委托公证的手段获取证据。 3.2 证据保全执行程序的完善 证据保全程序的设计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尤其当考虑到证据保全的单方性和秘密性时,应通过正当程序的设计限制申请人行为的、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侵害。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申请人拒绝、抗拒保全的行为,我认为应对方法应当为:第一,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则可适用该条规定的强制措施。第二,证據妨碍规则的适用。法官可预先准备对此种情形下可能适用证据妨碍规则的书面释明材料,并给予被申请人一定的思考时间,时间不宜过长,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期限届满后仍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或其提供的实物与法官第一次到现场时所见实物明显不同的,适用证据妨碍规则。以此来有效地应对拒绝保全的情况。 3.3 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一条中的“保全”应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又依第81条第三款的参照规定,似还可适用于证据保全。进一步思考,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均仅涉及财产损害,因此才有第104条的适用,但是证据保全则指向证据,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仍然无法满足保全证据之目的,从目的解释看,第104条对证据保全应无适用之余地;此外,第104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申诉权规定,申诉权是指申请改变、解除和撤销令状的权利。对被申请人申诉权的保障,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司法解释对该权利应作明确规定,为保证保全措施的效率,同时应规定“被申请人申诉权的行使不影响保全的执行”,且因不属于法定裁定上诉类型而不可上诉。 [参考文献] [1] 金怡.论知识产权宿迁证据保全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14. [2] 肖晗.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3] 丁耀东.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1.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