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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范文

    李荣强 朱建华 廖小婷

    摘 要:近年来在全面脱贫的大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果,但农村金融发展仍较为滞后,农村地区的各项金融制度体系还尚不健全,农村金融及其相关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也面临较大阻碍,其融资困难的问题备受关注,因此,本文围绕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试图通过分析信用担保制度下的正式与非正式体系,进一步探讨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信用体系;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形式

    中图分类号:[S-9] ? ?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201030052

    引言

    近年来随着脱贫任务的深入推进,“三农”建设成绩显著,农村经济也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依然较为滞后,相关金融制度体系也较为缺乏。在农村金融改革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并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使农民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较为严重,因此,研究并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贷款难”以及金融机构“难贷款”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健全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旨在改进农村的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的融资瓶颈以及解決农村信贷约束,而要想实现以上的改革目标,就要明确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创新的核心与下一阶段需要突破的关键点,因此,针对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进行分析很有必要。

    信用担保是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联系的桥梁,也是识别信贷农户身份信息、评估相关信贷风险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当前大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深入剖析,并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为担保形式的创新、担保体系的深化和信用资源开发提供一定的政策指引。打造合理的信用担保体系,必须明确并细化担保体系的内在结构,并根据其内在结构的各影响因子,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发展规划。在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中正式制度下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3种。其中,保证形式主要有农户联保、互助担保、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抵押形式主要有“三权抵押”、财政直补抵押等;质押形式主要有存单质押、保单质押、养老保险证质押等。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缔约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是无具体担保条款的借条形式,但都未体现担保条款,因此是非正式的,具体形式有小额信贷、关系信贷、口头信贷、借条信贷等。

    1 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人类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信用”一词的内涵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包含信任、诚信、履约、信用等多重含义。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用的作用不可忽视,信用加速了生产资本的集中程度和分配效率,是调节资金分配的有力杠杆,信用还使市场中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了有着较强资金需求的部分企业中,调节着市场资源。另外,信用体系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利用货币制度在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时也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通常利用各种信用杠杆来改变信用规模及其运动趋势,从而调整国民经济。

    1.1 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信用”一词的内涵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包含信任、诚信、履约、信用等多重含义。在经济社会中,信用促进了市场中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通过信贷,资金可以流向需求更大的企业或个人,以发挥自身的最大价值。另外,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资本积累,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如国家利用信用制度来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利用信用杠杆来改变信用规模及其运动趋势等。

    1.1.1 政府支持不足

    信用体系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所涉及的方面较多,因此,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强有力的统筹调度,地方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域间、乡镇间的信用机制建设工作,合理安排税务、工商、财政相关单位参与建设,为前期的政策引导到中期试点以及最后的制度确定多个环节提供配套的支持和服务,加快区域标准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但地方党政部门对该项目仍不够重视和投入,还仅仅是停留在宣传和组织体系建设的较浅工作层面上,特别是对“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举全社会之力共同建设诚信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

    1.1.2 信用观念缺乏

    当前,农村居民的信用观念意识较为薄弱,很多地区农民的诚信和信用观念还仅仅停留在依靠淳朴民风的熏陶。通常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农村地区开展信用知识宣传活动的局限性较强,未能深入到各个农户家庭中,效果不太明显。另外,由于信用观念的缺乏,大多数农民对征信的参与度也较低,对信贷以及理财投资的了解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不利于农村良好信用氛围的形成,也阻碍了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提升。

    1.1.3 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当前农村地区也缺乏相应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而要建立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则需要对农户的档案进行逐一采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重点是在农村,因此以往这部分工作主要依托于农村信用社,而由于农信社本身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其对信用体系的建设缺乏长久的动力机制,加之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对农村地区的参考意义并不大,这使得农村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较为滞后。

    1.2 对策

    1.2.1 转换政府职能,提高其行政服务质量

    各地方政府要将农村信用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做好信用评定和发展计划,重视信用评级结果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中的运用,建立“守信得益”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信用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1.2.2 培养农村信用文化,提高农户的征信认知水平

    当前应将农村的诚信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倡导“乡风文明”的重要内容,着力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以及“信用户”等示范性活动;另外还要设立相关的信用机制,对守信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先、手续从简”的激励,对于失信户也要予以信贷制裁,逐步改善农村的信贷环境。

    1.2.3 调动农信社的积极性

    农户信用档案建立应以区域性服务为主,在同一区域内以服务农信社农贷管理、改善农民贷款服务水平为主,合理保护农信社提供信用信息资源的权益。同时,在征信产品收费制度未实行阶段,限制农信社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获得农户信用档案的非信贷信息,其它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在征信产品收费制度实行后,根据征信数据报送与征信产品的差异化定价,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与农信社自主商量使用非信贷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与公平,提高农信社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1.2.4 提高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加强对农户以及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信用评级,严格保证评级的真实性。应建立农户信用评级信息的搜集、分析和评估机制,在每一过程均要做到公开、透明,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要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促进信息搜集与普查效率的提升,并将农户的相关信用等级情况建立档案。还要建立信用等级评估的更新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

    2 农村金融担保体系的问题与对策

    担保法上的担保是一种承诺,是指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替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等缔约形式。

    常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3种,这3种方式缔约的担保内容是通过书面契约形式实现的,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该制度的安排下,农村金融担保体系构建主要就是为了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而担保就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为构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一些缺陷,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财产和现有担保制度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金融担保体系构建效果不显著。

    2.1 问题

    2.1.1 现有抵押担保方式单一

    当前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主要采用“多户联保”的方式,即在通过相应的信用评定之后,将一些农民结合成为一个担保组织,一旦这个组织中的某个农户发生了信贷风险,则风险由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担保化解,多户联保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交易的进行,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产业经营的规模化,使农民对信贷的需求大大增加,随着对资金需求量的增加,当前该担保方式已经较难满足农村的融资需求。

    2.1.2 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不健全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可供抵押的不动产相对匮乏,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房屋等财产是其主要财产,而农民大都不愿将这些财产作为抵押;农户也缺乏可供抵押的动产和质权,贵重物品较少,股票、票据等平时涉及也较少,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民的信贷活动;在我国借贷发展的过程中,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农村信用环境不理想,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拓展缓慢,对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银行难以合理评估,因此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比较谨慎,并且金融市场中缺少专业化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和保证贷款业务的拓展。

    2.1.3 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运营至关重要,其不仅关乎信用机构本身的业务状况,还与农村信用机制未来的发展紧密相关。然而目前开展农村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较少,且大多机构的运营欠缺一定规范化,存在较多缺陷,如相关的担保机构大都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对担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且业务能力相对较差,很多担保机构对贷款偿还能力的评估也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在于相关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时,大部分信贷风险均由担保机构承担,这也加大了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

    2.1.4 现有担保法律体系不能适应担保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部分现有法律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点,如《担保法》的颁布受限于当时立法的市场发展条件,很多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要求和担保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在没有相关规定的领域一旦产生风险,就很可能缺乏一定的风险补偿,且在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也将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的支持。

    2.2 对策

    2.2.1 建立完备的农村产权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要明确一定的制度保障,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中,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使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才能让市场运行的更加流畅、高效,使各个主体充分发挥活力。因此,应进一步探究建立合适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以提高农村资产流动性、增强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

    2.2.2 扩大抵押担保物的范畴,提高质押与保证担保能力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设计,可以使农民所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能够与城市居民一样用来抵押融资,扩大可抵押担保物的范畴;可通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其能够拥有多重属性的财产权利来提高质押担保能力;在农村信用环境有所改善后,建立专业化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拓展保证贷款业务。

    2.2.3 完善《担保法》等法规,创新发展农村金融担保体系

    建议继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各种资源的担保物权性质,适应农村金融的发展。此外,农户脱贫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不断深入,这使得农村金融体系尤其是担保体系具有创新发展的必然性和紧迫性,以降低农户信贷约束、减少信贷缺口和缓解信贷风险,充分激活信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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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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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