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专利复审无效审查电子发文的思考 |
范文 | 林赞磊 摘 要:自2010年2月电子审批(E)系统的上线、专利局实现了全流程代码化审查以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使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电子申请用户在专利审查的形审和实审环节均可以接收电子形式的通知书,相比纸件发文,电子发文不仅节约了打印成本,也让申请人能提前收到通知书。由于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系统只能支持当事人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请求书和中间文件,无法接收电子形式的通知书。怎样才能在复审无效审查中采用电子通知书?本文从复审无效审查业务流程入手,分析复审无效审查发文的特殊性,探索实现复审无效审查电子发文的可行性。 关键词:复审;无效宣告;电子发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0 概述 E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上线,实现了专利审查业务工作模式的全新变革,进入无纸化“E时代”。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全新升级的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更加便捷地提交专利申请。 CPC客户端:“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为专利申请人、复审、无效宣告请求提供的一个离线应用,支持离线撰写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请求、中间文件以及接收电子件通知书。 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承担,案件经过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做出审查决定(复审在合议审查前还经驳回部门做前置审查)。201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的E系统上线运行,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业务实现了从形式审查到合议审查的全流程代码化审查。 201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了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请求人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改变了过去只能以纸件提交复审或无效请求的单一模式,不仅方便了请求人,同时也提高了请求的受理效率,节约了纸件加工的周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审查周期。 但是,由于复审无效审查业务较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相对独立、业务逻辑更为复杂,系统至今不能支持复审无效审查环节的电子发文,以至于请求人以电子形式提交了请求书和中间文件,但仍然只能接收纸件通知书,这种交互方式的错位,使当事人深感不便,如何解决复审无效发文的特殊性,实现通知书电子发文,是复审无效审查信息化必须解决的问题。 1 复审无效审查现状 1.1 复审无效审查业务现状 我国复审无效审查业务主要包括复审业务、无效宣告业务、诉讼业务和咨询鉴定三大类。 (1)专利复审,主要业务过程:专利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流程部门进行形式、期限和费用的审查,合格后受理;受理后的请求交由做出驳回决定的业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视前置审查意见做出撤销驳回的决定或交由合议组作合议审查后做出决定或做结案处理。 (2)无效宣告审查,主要业务过程:质疑专利权合法性的自然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流程部门进行形式和费用的审查,合格后受理;受理后的请求由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或做结案处理。 (3)请求人对复审或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复审委应诉,主要过程:一审立案、开庭应诉、判决,视判决结果,可能结束程序,败诉方也可能上诉,进入新的二审程序。 1.2 复审无效审查信息化现状 复审无效审查的信息化与E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2010年2月,E系统上线运行,复审无效审查也随之进入了全流程代码化阶段。请求人可以件提交纸件或电子的请求,纸件请求需经扫描、代码化加工,请求人提交的文件以代码化文件的形式在各审查环节流转,审查员以电子形式撰写通知书或审查决定,打印为纸件后交给请求人或专利权人。 E系统中含有CPC客户端能够支持申请人和请求人撰写代码化的申请文件和请求文件以及审查过程中需要的中间文件,专利申请人并能够接收下载电子版通知书。由于复审无效审查的特殊性,复审无效审查的通知书无法以电子形式发送给当事人。 2 复审无效审查发文的特殊性 复审无效审查中的通知书电子发文不能简单照搬前流程的电子发文业务逻辑,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2.1 复审案件发文对象可能与前流程收件人不一致 依据专利审查相关法规,只有被驳回案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案件的申请人,则相关通知书应发送给复審请求人,而非被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复审阶段另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仅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原代理机构仍然有效,这样,系统中就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代理机构,复审阶段的通知书发送给复审代理机构。 2.2 无效审查的发文对象不仅限于业务请求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通常不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知书的发文对象可能是请求人,也可能是专利权人,也有的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与复审类似,无效宣告审查业务也是独立于前流程的,专利权人同样可以在无效审查中另外委托代机构,所以,发给专利权人的通知书应发送给无效业务的代理机构,而非前流程代理机构。 3 复审无效审查电子发文的几点想法 3.1 复审案件电子文件解决方案 (1)复审请求人以电子方式提出复审请求,若无例外情形(审查员手工选择发文方式情形),则之后该复审案件的所有通知书均缺省为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主平台具有提交权限的电子账户。 (2)CPC和交互式需将请求提交账户信息转到内网,内网发文时调用记录账户信息,若账户信息过期,发文时给出提示。 (3)以纸件方式提出复审请求,后又用电子请求方式提交中间文件的,若无例外情形(审查员手工选择发文方式情形),之后该复审案件的所有通知书均缺省为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主平台具有提交权限的电子账户。 (4)无论采用电子方式还是纸件方式发文,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需要以纸件方式发送一份。 3.2 无效宣告审术案件电子文件解决方案 (1)无效请求人以电子方式提出复审请求,系统记录请求人的电子账户,并将该电子账户设置为缺省的目标电子账户,若无例外情形(审查员手工选则发文方式情形),则之后该复审案件的所有通知书均缺省为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主平台具有提交权限的电子账户。 (2)无效请求人以电子方式提交中间文件,系统记录请求人的电子账户,并和上一次记录的请求人电子账户进行比对。 (3)如果两者相同,或上一次记录的电子账户不存在(意思是之前该案件请求人提交的文件均为纸件提交),则将此次记录的请求人电子账户作为请求人的缺省的目标电子账户,若无例外情形,之后该无效案件给请求人方发送的所有通知书均缺省为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目标电子账户。 (4)如果两者不相同,则将缺省的目标电子账户置为空。在审查员点击“发送通知书”时,提示审查员需要进行发送目标电子账户确认,并把记录过的所有电子账户在页面内进行展示,供审查员进行选择,将审查员选择的电子账户作为缺省的目标电子账户,之后该无效案件给请求人方发送的所有通知书均缺省发送给该目标账户。 (5)无论采用电子方式还是纸件方式发文,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需要以纸件方式发送一份。 (6)合议组审查员和形式审查员在发送通知书时,设置一个人工选择“电子发文”或“纸件发文”的按钮,在单击选定给请求人发送的通知书后,如果请求人方不存在记录的电子账户,则进行提示,“当事人不存在电子账户”;如果存在电子账户,审查员则可以通过该按钮选择发文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Z].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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