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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上“生命线”安全须保障
范文

    王祖温

    海上通道是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家最富价值的战略性资源之一。我国大部分战略物资供给和海外市场拓展都有赖于稳定和畅通的海上通道。对海上通道安全的有效控制可以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塑造良好的大国形象。然而我国海上通道分布范围广,安全形势错综复杂,海上通道安全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海上通道按走向具体可以分为北美通道(细分为东通道和西通道)、中东欧洲通道、澳洲通道和非洲南美通道。我国石油、铁矿石、粮食等重要战略物资主要通过上述海上通道进行运输。按照战略物资划分,上述海上通道还可以分为石油通道、铁矿石通道、粮食通道等。

    综合分析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状况,(北)美东通道自然条件较差。该通道距离长,岛礁数量多,途经台风等极端天气高发海域,而且运河和海峡多;欧洲通道外部安全环境恶劣,海盗高发的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马六甲海峡均在该通道上;非洲南美和欧洲通道既有脆弱性海峡、运河,极端气候海区等自然威胁,又面临政治不稳定区域、海盗多发海域等人为威胁;石油通道存在重大潜在安全威胁,我国海上石油来自于中东、非洲以及南美地区,依赖于非洲南美通道和中东欧洲通道,由于上述两条通道总体安全状况不佳导致我国石油海上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我国海上通道安全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中央层面设立海上通道安全保障协调机构,作为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的顶层决策部门。据此,提出短期与长期方案。

    短期方案,依托现有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模式,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其协商解决海上通道安全保障事务。长期方案,参照国家海洋委员会的模式,建立国家海上通道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协调机构,由交通运输部、外交部、海军、国家海洋局等作为核心成员。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承担。

    第二,建立一体化的海上通道安全预警与应急保障体系

    首先,有效整合政府和大型央企的信息资源,建立海上通道风险信息数据库。覆盖我国海上通道的重要或敏感海域,依托海运公司的海上通道安全风险信息获取优势,实行动态监控和即时管理。

    其次,建立风险信息评级系统。依托海上通道风险信息数据库,确立海上通道安全预警分级标准,对实时更新的海上通道安全信息进行有效评价,判断海上通道风险等级,据此发布海上通道安全预警信息。

    再次,建立海上通道突发事件应急分级响应体系。建立海上通道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在突发事件来临前发出准确预警,最大限度遏制海上通道突发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不可避免时准确评估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据此运用不同保障力量进行分级响应。

    第三,提升我国远洋通道保障能力

    首先,提高海军远洋投送能力。发展远洋综合补给船、多功能大吨位舰艇,加强远洋护航力量,重点提升海军在太平洋、印度洋区域的远程投送能力和补给能力。拓展海军远洋训练,提高远洋机动作战、远洋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等能力。

    其次,发展政府远洋公务力量。重点发展远洋公务船队,提升海上救助等公务力量的辐射范围。大力建设万吨级多功能巡视船。完善相应的综合保障基地布局和功能,实现公务力量岸基共享,为海上通道应急行动提供支持。

    再次,组建国家安全船队。建议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依托大型央企组建国家海运安全船队。平时从事正常的海上运输,遇到威胁海上通道安全的突发事件,可将船舶的运营权和相关资产提供给国防部来支持国家的军事行动,运载军事物资,保障国家利益。

    第四,布局我国海上通道安全保障基地

    我国海上通道区域广阔,多位于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应重视海外保障基地的布局与建设,强化我国海上通道安全保障能力。通过经济方式与通道沿岸国家进行合作,采用租借、投资、入股等手段获得沿岸重要港口的控制权,再逐步发展为海上通道保障力量的支持基地。重点针对关键海域和敏感水域附近港口、主要贸易对象国港口,主要通道的替代港口,采取民建公用、民建军用的方式,将其发展成为海上通道安全保障的海外支持基地。

    依托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积极与我国海上通道途经相关国家就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巩固并提升外交关系。鼓励国内企业积极争取对战略节点所在国的交通设施的投资项目,在共识基础上争取与一些友好国家建立访问这些国家的港口和进行舰艇补给、维护的协议,提升我国海外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构建货主国家主导下的国际合作新机制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货主国家,是世界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货物出口国。应充分利用最大货主国家的优势,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积极联合我国脆弱性海上通道上印度、巴西、澳大利亚以及中东石油出口国等相关的货主国家,构建以货主国家为主体的新型海上通道安全国际保障机制。依靠货主国家的力量共同保障主要海上通道的安全,维护全球经济贸易秩序。

    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中,除作为航运大国的角色发挥应有作用外,还应以货主国家身份联合欧洲等发达的贸易对象国,在改善船舶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立海上安全国际合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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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