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解疑 |
范文 | 问题 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10年12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将某纺织大厦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期暂定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截止到2012年7月,承包人已垫资7000万元,经多次催促,发包人仍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无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撤离施工现场,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2.判令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7000万元及利息若干元;3.判令发包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承包人的撤场行为,发包人将未完工的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单位继续施工建设。 1.涉案合同已具备解除条件 本案诉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也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催促后,发包人直至起诉时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承包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其次,由于承包人已经撤离施工现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且未完工工程已由发包人发包给其他建筑单位继续施工建设,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已经失去基础,解除合同符合目前双方的实际利益。综上事实,涉案合同具备解除条件。 2.合同虽解除,但承包人就涉案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的实现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 本案中,虽然涉案合同已解除,但承包人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既然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中第四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点是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但合同解除后,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否则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宜类推最高院批复的规定,即不宜从解除之日或停工之日起算,否则无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而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本;案中为发包人应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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