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解疑 |
范文 | 王登山 问: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却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如何应对? 2014年1月,某开发商将河北省某“办公楼”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持续拖欠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向其发函多次催要无果,在发包人拖欠巨额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被迫停工,未料发包人却回函《解除合同通知》称:因承包人擅自停工,故通知自2015年3月10日解除合同、限期撤场。 现承包人面临双重困境:其一发包人拖欠6000万元工程进度款;其二发包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撤场。请问:面对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却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承包人如何应对方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承包人务必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月起诉,要求确认发包人解除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简言之,发包人的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即生效,合同即刻解除,不需要承包人的同意。如果承包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的合同解除权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异议期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承包人务必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发包人拖欠进度款、违约在先无权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 如承包人在3个月内怠于向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合同则自2015年3月10日解除,承包人需无条件退场。 2.如承包人仍愿与发包人继续合作,承包人在起诉的同时可主张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承包人自认为还有继续合作的空间、仍愿意将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的前提下,那么,起诉时,除请求确认发包人的解除合同无效外,可同时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6000万元,以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如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承包人在起诉的同时可主张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进行全面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一般情况下,面对发包人既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又单方无理解除合同时,已属十分恶劣情形,承包人当然失去对发包人的信任,更无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性。此时,承包人应主张:第一、发包人违约在先,其解除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第二、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6000万元及利息;第三、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及利息;第四、赔偿拖欠工程进度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工期损失;第五、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五项主张合法有据,势必会给发包人有力的回击。 本案中的承包人采纳上述第3点的策略,要求解除合同、对工程进行整体结算。面对承包人的有力回击,现发包人主动要求承包人庭外和解,将其拖欠的进度款全部付清后,请求承包人复工。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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