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研中心陈清泰:摆脱姓国姓民纠结,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
范文 | 3月8日,在《新京报》两会民营经济沙龙上,陈清泰呼吁,摆脱“姓国姓民”的纠结,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当前,需要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推进改革,从体制上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既使包括国有资本投资和拥有股份的那些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能保障政府站到市场中立的地位,对各类企业能够一碗水端平。 陈清泰介绍,“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作为上世纪90年代改革的成果,成为所有制理论政策的基础。但种种迹象显示,此前的所有制理论政策改革红利已经逐渐释放,有待进一步改革。具体表现在: 现有理论政策自身的矛盾不断显现。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为主导指的是国有经济要在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地位。这些政策规定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基础性作用”和后来提出的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冲突日益明显。在实践中,这种政策规定给民营经济发展在总量上设置了天花板,也给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划了禁区红线。 国家政策在维持既有规定和照顾现实之间不断摇摆。一方面保障国有企业控制经济命脉、做大做强的政策不断在强化,另一方面给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的文件频频出台。文件上放開的市场转入被称之“玻璃门”“旋转门”,看得见、进不去。可以说,进入新世纪后的十年,几乎是所有制进退激烈争论的十年。 在政策轮番调整、政策信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的争论此起彼伏,民营企业缺乏稳定的预期,缺乏安全感,导致行为短期化。 “党和政府所追求的绝不是谁进谁退,而是鼓励所有企业公平竞争,都努力做强,所有资本资源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陈清泰表示,争论的实质不是问题本身,而是各类市场主体是不是具有平等竞争的地位,能不能公平地开展竞争。 各类所有制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和哪种所有制在哪个产业处于控制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还是政府政策必须保障实现的目标呢?国家的政策不应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平效率原则相冲突,各类所有制所占的比重不是问题的实质,发展才是硬道理。除少数特殊领域外,各类企业在各个产业所占的比重高一点低一点是动态的,无需特别关注。我们不能把一些人为规定放到超越经济发展的高度,不惜扭曲市场、降低效率。实践中,为保障经济总量中各类所有制所占的比重,政府实际上显性或隐性地实行差异化政策;各地政府分别管理着一个企业群,承担着所管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责任,就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亲有疏。 陈清泰指出,每家企业头上都有一个所有制标签,被分为体制内、体制外,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有较强的话语权。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获取自然资源、市场准入、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企业之间也形成了一条很深的所有制鸿沟。 如何进一步推进制度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陈清泰提出了以下建议: 改革国有资产实现形式,通过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公司制进行改制,国家从拥有国有企业转向拥有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的主体功能应该是获取投资收益,政策性功能要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部分国有资本划入社保基金。 建立有效的国有资本委托代理体制,将国有资本的公共管理、市场运营和所有权监督的权能分别授予不同部门,严格将国家所有权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尤其是涉及市场规则的职能分开。 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政府与实体企业的隔离层和界面。以投资收益为目标,独立市场化运营。投资运营公司持股的实体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政府不穿越投资公司干预实体企业的市场活动。 混合所有制公司应是独立法人实体,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对企业的统计分类不再按企业股东的所有制属性,而是按企业法定债务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独资公司和按企业法规范的国有企业。 陈清泰表示,1、2是实现政资分开的必须的制度安排;3、4是实现投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所必须的要求;5是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必要措施。 摘自微信公众号“经济学家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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