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新探 |
范文 | 摘 要: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原理,不仅能从“作用的强弱”方面,如果再从确定现象的“单值因果关系”和随机现象的“统计因果关系”方面进行探讨,就会获得新的内涵;如果再进一步从“作用的方向”视角进行透视,就会得出“决定作用”是一种“正方向的作用”,“反作用”是一种“反方向的作用”的新结论。 关键词:决定作用;反作用;单值因果关系;统计因果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理论如同一条红线,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基本原理之中,物质和意识、实践和认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问题上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原理,它几乎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正是以这些基本原理和组成部分为“基石”,建立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大厦。所以,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这一理论,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系列重要原理以及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但是,以往对这一原理,仅限于从“作用的强弱”方面进行讨论,但如果从“条件和结论的关系”的角度、即从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也是决定论的核心)的视角进行探讨,则就会对这一原理有新的理解;并且,若再进一步从“作用的方向”的视角进行透视,就更会对这一原理有更全面的把握。因此,笔者试从这两个角度,就“决定作用”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反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等问题,作一简要的考察和探讨。 一、“决定作用”和“非决定作用” 所谓决定论,就是关于事物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的哲学理论,即承认事物间存在着因果制约性,客观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决定论的哲学,所以它在论述事物间的作用时,特别指出,在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其作用的大小强弱是不平衡地。其中,大的、强的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它规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这种作用就被称为“决定作用”;小的、弱的居于服从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只起一般影响作用的作用,它只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这种作用就被称为“非决定性作用”或“影响作用”。但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若从“确定性程度”上区分,有确定现象和随机现象(不确定现象)两类。确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在前的“条件”和在后的“结论”),就是“结果”是一种 “确定结果”(“多种”结果也是“一个”确定的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称作为“单值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决定论的核心);不确定的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结果”是一种“不确定结果”( “多种”结果也是“一个”随机的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称作为“统计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在其中,“决定作用”和“反作用”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决定作用” 1,在单值因果关系中,由于“决定作用”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方向,但到底怎样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即“决定”或“决定性”是什么意思?从国内的权威性定义来看,关于“决定性”或“决定作用”的进一步界说是,“通常说来,决定性的意思是,对于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存在着一些条件,只要给出这些条件,就不会发生别样的事。”即 “有条件 A”(“事物 A”)就必定有“事物 B”,而不会有“事物 C”。从这一定义可知,“决定 作用”是指“事物 A 的存在或发生必定导致确定事物 B 的存在或发生”。它的内容是:事物 A 的存在决定事物 B;事物A的发展决定事物 B 的发展。初步概况起来,“决定作用”共有两种形式;第一,其含义是:事物 A 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事物 B 的存在和发生;没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没有事物 B 的存在和发生;其形式是:有 A 就有 B,无 A 就无 B。即“A”是“B”的充要条件(充要条件是逻辑学中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关系之一)。在此,需要把逻辑学中的条件和结论与原因和结果区别开来,其中,条件不一定是原因,结论不一定是结果。但是,时间在前的条件一定是原因,在后的结论一定是结果。一般不提结论,但凡提到的都是结果。如在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的原理中,其内容就是: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有什么样的现象,没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没有什么样的现象(假象也是由本质决定的);有本质的发展变化就必定有现象的发展变化(成为另一事物的真象或假象)。所以,本质决定现象。其中的“本质”就是“现象”的“决定性条件”,其对“现象”的作用就是一种“决定作用”。再如,关于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的形式,没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没有什么样的形式;有内容的发展就迟早要有相应的形式的变化。没有内容的发展就不会有相应的形式的变化。同样,其中的内容就是形式的“充要条件”,即“决定性条件”,其对形式的作用同样是一种“决定作用”。唯物辩证法的其它基本范畴如,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整体和部分中的“决定作用”都同样如此。第二,除了上面的“充要条件”的作用这种形式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决定作用”,就是其内容是:在事物A和事物B的作用中,没有事物A的存在和发展就必定没有事物B的存在和发展;有事物B的存在和发展就必定有事物A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事物A决定事物B。其形式是:无A必定无B,有B必定有A。即“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不一定有B,有B一定有A”)。其中前半句是从否定的方面肯定了“A”和“B”之间是一种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后半句是从肯定的方面肯定了“B”和“A”之间也是一种必然的联系,故其中的“A”也是“B”的一种“决定性条件”,其对“B”的作用也是一种“决定作用”。因而它也是“决定作用”的一种形式。如,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没有物质的存在就没有意识的存在,有了意识的存在就一定有物质的存在;没有物质的发展就没有意识的发展,有了意识的发展就必定有物质的发展。所以,物质決定意识。再如,在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人的认识活动及其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的原理中,其内容就是:没有什么方式的实践就没有什么样的认识,有什么样的认识就一定有什么方式的实践;没有实践活动的发展变化就没有认识及认识活动的发展变化,有认识和认识活动的发展变化就必定有实践活动的发展变化。所以,实践决定认识。其中,实践就是认识的“决定性条件”,其对认识的作用就是一种“决定作用”。 2,在统计因果关系中,由于在社会历史现象中,历史事件都是不可重复的、偶然的单个事件。所以,社会历史规律“它们全都没有任何现实性,而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趋势、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恩格斯所说的平均数规律,就是通过统计学方法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与多种随机现象的规律性关系的统计学规律。简单地说,就是随机事件系统所具有的必然性。“在单值因果关系,原因引起结果是单一必然的;在统计因果中,原因引起结果是或然的,结果只是以一定的概率与原因相关联。对于单值因果关系,不允许作选言式的判断,它的逻辑表达式是‘因为A出现,那么B就一定会随之出现。但对于统计因果而言,允许做出选言式的判断,它的逻辑的表达式是‘因为A出现,那么B以某一概率这样出现,或者以另一概率那样出现。”①所以,“统计因果关系”可以表示为“如果A,那么B以一定的概率出现”,或“有A就必定有一定概率的B”。其意思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必然导致另一不确定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同样,这种“决定作用”归结起来,有两种形式,第一,“有A就必定有一定概率的B,无一定概率的B就必然无A”。其“A”是一定概率的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就有B,有B不一定有A”)。其意思是“A”是“一定概率B”的“充分条件”,同时,“一定概率的B”又是“A”的“必要条件”,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综合为“A”是“一定概率的B”的“决定性条件”,从而 对“一定概率的B”的作用是一种“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 哲学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就必定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没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就必定没有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等。第二,“無A就必定无不确定(一定概率)的B,有不确定的(一定概率)的B,就必定有A”。即“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不一定有B,有B一定有A”)。意思是:没有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没有另一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事物存在和发生。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没有社会存在(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生产方式)就必定没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社会意识(历史规律主要是统计规律,历史结果或“历史事件”一般都是不确定的、偶然的或具有一定概率的结果,包括作为社会存在的结果的社会意识);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社会意识就必定有社会存在。所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二),“非决定作用” 1,在单值因果关系中,与“决定作用”相对的“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同样的一般来说,就是指在事物间的作用中,居于从属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它只影响事物的外在特征和发展的进程,即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这种作用的形式是:“无 A 就无 B,有 B 不一定有 A”。意思就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是另一事物存在和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又不是“决定性条件”。可以称为“特殊必要条件”。其内容是:没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事物 B 存在和发展;有事物 B 的存在和发展不一定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这一原理中,外因就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可缺少,但只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不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其内容是:无外因就无事物的发展,有事物的发展不一定有外因。因为,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它不能单独作用于事物,只有通过内因对各种外因的选择,把外因内因化(“内因”已是内外因的融合),才能发挥对事物发展进程的影响作用。所以,就外因已转化为内因,“内因”成为推动事物发展的唯一因素而言,外因可以说已不存在。因而,有事物的发展不一定有外因的存在。另外,虽然外因和内因都是事物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但由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而内因并不通过外因起作用。所以,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还有,如果和“决定作用”中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的作用形式相比,二者的相同之处是,“A”都是“B”的必要条件,不可缺少;不同之处是,前者的“B”与“A”之间是一种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后者的“B”与“A”之间是一种不确定的、偶然的联系。故而前者属于“决定作用”的范畴,后者属于“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的范畴。第二,还有一种弱的“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就是事物 A 既非事物 B 的充分条件,又非事物 B 的必要条件,即“A”和“B”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偶然的”联系,“A”对“B”的作用也是一种“偶然的”作用。其形式是:有 A 不一定有 B,无 A 不一定无 B。(在逻辑学中是“有 A 不一定有B,有 B 不一定有 A”)。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和唯物论的关系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辩证法不一定有唯物论,无辩证法不一定无唯物论。其中的“辩证法”就是唯物论的“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条件、对唯物论的作用就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作用。 2,关于统计因果关系中的“非决定作用”,由于研究资料较少,因而还不能作出比较一致的,相对确定的结论。但由“非决定作用”的基本定义可知,“非决定作用”一定是只影响随机现象系统或整体的外在特征和发展进程,即加速或延缓随机现象系统的发展的作用。从统计因果关系的“决定作用”的含义“如果 A,那么 B 以一定的概率出现”可知,统计因果关系的“非决定作用”的基本含义可以表示为:“如果 A,那么 B 不一定以某一概率出现”,即“有 A 不一定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 B”。其意思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不一定导致另一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如在“物质生产方式对社会发展有决定作用”的原理中,其内容之一就是:有“物质生产方式”的存在和发生不一定导致一个具体民族的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或社会发展(因为在不同民族的特定条件下可以超越某一种甚至某几种社会形态而跳跃式地向前发展。当然,由于作为“外因”的社会“自然条件”,只有通过作为“内因”的“物质生产方式”,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就人类的总体历史而言,有“物质生产方式”就必定导致不确定的或一定概率的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 二,“正作用”和“反作用” 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决定作用”和“非决定作用”及其关系,就必须认识和理解“正方向的作用”和“反方向的作用”及其关系。 (一)“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含义 在自然科学中,任何两个物体间的作用都是有方向的,并且其作用一般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哲学中的事物之间的作用也是有方向的,也是“方向相反”,但“作用不等”。所谓“正方向”,就是从一个端点即起点出发,指向任何方向的方向;所谓“反方向”就是与“正方向”相反的方向;同时,所谓“负方向”,就是从“正方向”的端点指向相反方向的方向。简单地举例,就是如果西安是端点,那么从西安到上海就是“正方向”;从上海到西安就是“反方向”;从西安到兰州就是“负方向”。在哲学中也是一样。所以,顾名思义,“正作用”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反作用”就是“反方向的作用”。其具体含义是:当事物 A 作用于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之后或同时,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反過来作用于事物 A就称事物 A 对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的作用是“正方向的作用”,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对事物 A 的作用是“反方向的作用”;反之亦然。就前一种情况来说,事物 A 是“作用者”,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是“被作用者”。因而、“正作用”和“反作用”二者的区别是:①、“正作用”一般在前,“反作用”一般在后;②,“正作用”中的前一事物是“作用者”,后一事物是“被作用者”;“反作用”中的前一事物是“被作用者”,后一事物是“作用者”。所以,如果对“正作用”和“反作用”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即“作用者”(“起点”的事物)对“被作用者”(任何方向的事物)的作用;“反方向的作用”即“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如果再进一步考察“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内容,就会发现:“正作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正方向的决定作用”,一类是“正方向的非决定作用”;“反作用”也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反方向的决定作用”,一类是“反方向的非决定作用”。 (二),“正作用”和“反作用”的三种结合形式及其特点 1,“正的决定作用”和“反的决定作用”。由“决定作用”的含义可知,“正的决定作用”,就是“作用者”是“被作用者“的“决定性条件”、对“被作用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其中,“作用者”规定“被作用者”的内在本质和发展方向。其形式是:事物 A(“作 用者”)必然规定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被作用者”),简写为“A 决定 B”。而“反的决定作用”相反,就是“被作用者”是“作用者”的“决定性条件”,对“作用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其中的“被作用者”规定“作用者”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其形式可简写为:“B 决定 A”。很显然,如果这两种作用相结合,那么从内容上看,是“作用者”决定“被作用者”,同时,“被作用者”又决定“作用者”;从形式上看,是“A 决定 B,B 决定 A”。其结果必定是哪一个也不居于支配地位,哪一个也不是另一个的“决定性条件”并对另一个起“决定作用”,哪一个也不规定另一个的内在本质和发展方向。最后导致“两强相遇,同归于尽”,成为谁也不决定谁的“非决定论”。故而,“正的决定作用”和“反的决定作用”不能共存,当正方向是“决定作用”,其反方向必定是“非决定作用”;当正方向是“非决定作用”,其反方向必定是“决定作用”。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不谈“反的决定作用”,所以,凡是说到“决定作用”,都是“正方向的作用”;凡是说到“反作用”,也一定是“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如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反作用)”等,其中的前一个“决定作用”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后一宁”反作用”都是“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 2,“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上面说过,“决定作用”都是“正方向的作用”,因此,“正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也就是“决定作用”和“反作用”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之间作用的程度是不均等的,故二者可以相互结合,同时存在。进一步讲,“决定作用”和“反作用”之间关系的内容,其一是:无“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决定作用”,就必定无“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反作用”,即无“决定作用”就无“反作用”,同时,有“反作用”就必定有“决定作用”,即是说,“决定作用”是“反作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与此相反,其内容之二是,有“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反作用”,就必定有“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决定作用”,即有“反作用”就必定有“决定作用”,同时,无“决定作用”就必定无“反作用”,即是说,“反作用”是“决定作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也因此,“决定作用”是“反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反作用”影响、制约“决定作用”(即在“量”上加强和减弱“决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这种结合形式最普遍,甚至可以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论述“作用”(“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时,唯一的表述方式。从唯物论(物质与意识)到辩证法(“矛盾与事物发展”),从认识论(实践和认识)到历史观(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其中的二者间的关系,都是“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相结合的形式。 3,“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从表面上看,“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共同之处都是“非决定作用”,即都是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都是只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外貌特征,但都不决定事物的存在的本质和发展的方向的作用。和“正的决定作用”与“反的决定作用”的关系一样,“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的非决定作用”是两种方向相反,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故而,二者相遇,是否会“相互抵消”?我们认为,不会。理由在于,“正的非决定作用”是一个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的作用(外因的作用),它和一个事物本身及其作用(内因的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作用),推动事物的发展,而“反作用”是一个发展后的事物的整体作用。所以,“正的非决定作用”对“反作用”是“部分”(外因)对整体(发展后的事物)的作用,而“反作用”对“正的非决定作用”是“整体”对部分的作用。因此,其作用的形式是。“A 影响 B,B 影响(A+H)”。其中 ,“A”代表“正的非决定作用”的事物,“B”代表“反作用”的事物,“H”代表“正的决定作用”的事物。和上面“两强相遇”的结合形式相比,不是“A 影响 B,B 影响 A”的均等相互影响,而是“A 影响B,B 影响(A+H)”的不均等影响,故而不会“两弱相遇,同归于尽”,而是可以相互结合,同时并存的。这两种“同时并存”的作用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如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的原理,其中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影响社会的外貌和发展进程,而整个社会的发展又对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有重大的反作用。再如,个人对历史发展有加速和延缓作用,而历史的发展又对包括人民群众在内的个人的历史作用有重要的反作用,即通过人民群众减弱或加强个人的历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合方式的实现,要依赖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结合方式才能实现。最后,“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的非决定作用”这一结合形式,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不讲“反的决定作用”,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故不谈这两种作用的结合方式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总之,所谓“正作用”,就是“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作用;所谓“反作用”,就是“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正作用”是“反作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即没有“正作用”就没有“反作用”,有“反作用”一定有“正作用”;反过来,“反作用”是“正作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即有“反作用”就一定有“正作用”,没有“正作用”就一定没有“反作用”。因此,“正作用”是“反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反作用”是“正作用”的影响制约因素。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与“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实践对认识的基础作用”与“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等之间的关系,都是“正作用”和“反作用”之间以及“反作用”和“正作用”之间的关系。 (三),“正的决定作用”和“正的非决定作用”的关系。 在“正作用”中,一般来说,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中,有一种因素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它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因素就是决定性因素,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就是“正的决定作用”。与“正的决定作用”相对应,在共同决定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其中居于服从地位,起着从属作用,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一系列事物或外部条件所起的作用,就是“正的非决定作用”。“正的决定作用”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引起的,“正的非决定作用”是由事物的外部条件所引起的。即:事物的“内因”的作用,就是“正的决定作用”,事物的“外因”的作用,就是“正的非決定作用”。因而,“正的决定作用”知“正的非决定作用”的关系,就是“内因”(一个)和“外因”(一系列)的关系。所以:第一,“正的决定作用”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决定性条件。它规定着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本质和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第二,“正的非决定作用”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必要条件。它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使事物发展显示出特定的外貌。第三,“正的非决定作用”通过“正的决定作用”起作用。“正的非决定作用”对事物发展所起的作用表现在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影响上,也就是通过矛盾双方的状况发生变化、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无论“正的非决定作用”的作用如何巨大,它都必须通过“正的决定作用”起作用。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社会存在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的原理中,第一,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内因”、决定力量,属于“正的决定作用”,它规定和影响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第二,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外因”、必要条件,是“正的非决定作用”,它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影响社会发展的外貌特征。第三,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加速或延缓作用,是通过影响社会的内部矛盾的状况的发展变化,即生产方式内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状况的变化,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不管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的作用多么巨大,都必须通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起作用。再如,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一个包含多因素,具有多层次的综合系统。其中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科学技术作为全部人类认识及其发展的基础,它往往是人们思想解放的先导,它是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加速发展的巨大杠杆。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形态的质变和同一社会形态自身的量变的重要力量,在阶级社会,阶级斗争是推动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社会革命是阶级社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决定性手段和环节,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革命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社会改革可以巩固新生的社会制度或使原有的社会制度持续存在并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会破除旧的,树立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和途径,社会主义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其中,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是“内因”;其它如科学技术对加速社会发展的巨大杠杆作用、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的直接动力作用、革命在阶级社会的重大促进作用,社会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直接动力作用,这些都是“外因”。这二者的关系也和上面的“内因”和“外因”之间的关系相同。 三,关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几个问题 (一)、“反作用”不能起“决定作用” 在关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反作用”可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并且在前一时期引发了一场热烈的争论。笔者和其它许多同志一样,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根据的,是不符合“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原理的原义的。理由有三:第一,在“正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上其中的第二层含义是:有“反作用”就必定有“正作用”。换句话说,有“反的决定作用”就必定存在“正的决定作用”。可是,如果“反作用”起“决定作用”,则弱的“反作用”就转变为强的“反的决定作用”。然而在上面的关于正,反作用相结合的形式的讨论中,“反的决定作用”和“正的决定作用”二者不能共存,若二者相结合,就会“两强相遇,同归于尽”,其中的任何一个也不决定另一个,最后导致“互不决定”的“非决定论”。故而在“正的决定作用”必定存在的前提下,要使二者同时并存而不“同归于尽”,则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反作用”都不能成为“反的决定作用”,即“反作用”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起“决定作用”。第二,这种观点强调是“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可起“决定作用”,并且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为例,认为“当不改变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向前发展时”,生产关系就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决定作用”。但根据唯物辩证法,事物的内部矛盾(内因)是事物发展根本动力、决定力量。所以,生产力发展的根据,第一位的原因是生产力本身的“内部矛盾”(内因),而不是作为外部条件(外因)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力表现的是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比如把科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直接用于生产,就会大大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说,不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提法,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的。”即“生产力在一定条件下“中的”“条件”的存在与否,是值得商榷的。第三,“反作用”,就是一般所说的对事物的发展的“促进”“加速”作用,或“阻碍”、“延缓”作用。所谓“促进”,就是“加快进程”,所谓“加速”,就是“增加速度”,即二者的含义是“加快进程”的作用和“增加速度”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所谓“阻碍作用”,据“百度知道”解释,其意思是“阻挡住,使不能顺利通过或发展”。究其含义,也就是指的最终“使不能顺利通过或发展”,而没有“使通过或发展”“停止”的意思;所谓“延缓”,据“百度百科”解释,就是“拖延”、“推迟”、“缓慢”的意思,顾名思义,“延缓作用”就是“拖延”、“推迟”、“缓慢”事物发展的进程和速度,究其含义,也就是“拖延”、“推迟”、“缓慢”发展的进程和速度,更没有使发展“停止”的意思。所以,“当不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向前发展即“停止”,这一提法和“反作用”的含义,即“促进”或“阻碍”、“加速”或“延缓”的含义不符。综上所述,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对事物的发展可起“决定作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反作用”的根源和两种不同的“反作用” 1、什么是“反作用”? 所谓“反作用”,它完整的表述是”反方向的非决定作用”。顾名思义,就是既是“反方向的作用”,又是“非决定作用”。总之,它有以下两种基本的规定性。首先,“反作用”是一种“反方向的作用”。即是“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而“正的非决定作用”则是“作用者”(其中的“外部条件”)对“被作用者”的作用。换言之,“反作用”是对“作用者”的一种作用,“正的非决定作用”是属于“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作用。所以,“反作用”和“正的非决定作用”是两种不同的作用。其次;“反作用”是一种“非决定作用”。即是一种不决定“作用者”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发展方向,而只“影响”“作用者”的发展进程,即加速或延缓“作用者”的发展及其发展的外在特点的作用。故而, “反作用”也不同于“正的决定作用”。过去我们讲的“反作用”的规定性或定义,主要是第二个规定性,即是一种和“决定作用”相区别的“非决定作用”,而很少涉及第一个规定性,即它是一种和“正方向的作用” 相区别的“反方向的作用”,而缺少了第一个规定性,则对“反作用”的理解和领会就是片面的、不完整的。而且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由于一般不讲“反的决定作用”,所以凡是讲到“反作用”,则必定是属于“非决定作用”,因此,第一个规定性即“方向性”,就成为了“反作用”的“决定性”的规定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不论3哪一个组成部分,不论哪一个基本原理,凡是提到“反作用”,都是这两个规定性的统一。 2、“反作用”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就作用的结果而言,有两方面的内容:“促进作用”或者“阻碍作用”。其中,一方面就“促进作用”来说,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被作用者”适合“作用者”的性质和状况时,对“作用者”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如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第二,当意识、精神是对“作用者”(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时,对“作用者”(客观世界)的发展起积极地“促进作用”,如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第三,当结果适应原因的性质和状况(包括各种原因的集合)时,对原因的进一步发展起“促进作用”,如在社会生活中,经济发展引起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事业的发展又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反过来又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只有当结果(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适应原因(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时,对原因(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就“阻碍作用”来说,其内容和“促进作用”刚好相反,也有三个方面:第一,当“被作用者”不适合“作用者”的性质和状况时,对“作用者”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其事例和“促进作用”基本相同,不同只是前者对后者由“适合”变为“不适合”;第二,当意识、精神是一种对“作用者”(客观世界)的错误反映时,对“作用者”(客观世界)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例子的“同”与“不同”基本和上面一样;第三,当结果不适应原因的性质和状况时,对原因的进一步发展起“阻碍作用”,事例的“同”与“不同”同样也和上面基本一样。 3、为什么会产生“反作用”? 为什么会产生“反作用”?或者问:为什么事物间的作用都是双向的?我们认为,由于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其都是和其它事物相联系而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了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但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又是以事物之间的相互区别为前提的,即联系是相互区别的事物之间的联系。而事物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别,就在于各个事物都有自己不同于其它事物的特殊本质,及其相对独立性。事物有自己的特殊本质,具有相对独立性,事物就存在;而没有自己的特殊本质,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事物就丧失了自己的存在。因此,当我们说“事物 A 作用于事物B”时,首先,事物 A 和事物 B 是两个有本质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事物;其次,所谓“事物 A 作用于事物 B”,也就是事物 A 对事物 B 施加影响,从而使事物 B改變自己的存在状态(量变)或者丧失自己的存在(质变)的过程。而事物 B 为了保持自己的存在状态(量)以及自己的存在(质),就会“抵制”、“反改变”这种改变自己的存在状态和存在的“作用”。我们把这种“抵抗作用”、“反改变作用”叫做事物 B 对事物 A 的“反作用”。或者一般而言,称“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为“反作用”。换句话说,有“事物 A 作用于事物 B”就必定有“事物 B 反作用于事物 A”,条件是:事物 A 和事物 B 是两个有本质区别的不同事物。故而,事物间之所以会有“反作用”或者作用都是双向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个事物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本质及其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之间有影响就有反影响,有制约就有反制约,有作用就有反作用。事物之间的联系、作用、影响等一类的关系,都是相互的,双向的,而不是一方面的,单向的。 (三)机械决定论的四种表现 机械决定论亦称形而上学决定论,是用机械唯物主义的方法解释自然界的规律性,必然性,因果性的哲学观点,其著名代表为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它有下面四个主要特征,或四种主要表现。 1、否认偶然性。当我们深入地思考因果联系时,就会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联系,即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必然性是指在事物联系和发展中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地趋势。它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引起的本质联系。偶然性就是指在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可发生也可不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它是由事物的一系列外部条件引起的非本质联系。由上面可知,因为因果关系有两种:单值因果联系和统计因果联系,所以:在单值因果联系中,其现象都是确定现象,其中的单个客体或事物及其行为和运动,既是必然的,又是偶然的,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因为,单个客体或事物的内部矛盾(内因)是其行为和运动的根据,它(内因)规定了单个客体或事物的本质和行为、运动的趋势与方向,换言之,也在本质上和发展趋势上决定了单个客体或事物的行为和运动,是一种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地趋势。同时,因为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一系到外部矛盾(外因)是其行为和运动的必要条件,又影响了单个客体或事物的外在特征和行为、运动的进程,即加速或延缓其行为和运动。也就是在外貌上和行为、运动的进程上,影响了单个客体或事物及其行为和运动,是一种可发生可不发生的,不确定的偶然性趋势。即单个客体或事物及其行为和运动是内部根据和外部条件,可能性和现实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如果只承认偶然性,否认必然性,把一切现象都看作纯粹偶然的,就会否定单个客体或事物及其运动的规律性、必然性、因果性,而成为极端的唯心主义非决定论。反之,如果只承认必然性,否认偶然性,认为一切现象都是必然的,单个客体或事物的行为和运动过程没有一丝一毫地偏差和摇摆,这种把必然性绝对化,把事物发展的一切细节都说成是纯粹地必然,这就把必然性神秘化,与神学目的论殊途同归。同时,把单个客体或事物的行为和运动的一切偶然细节都说成是纯粹必然的,等于说,它产生的必然链条早已在太阳系形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这也同“天数”、“神意”等宿命论最终没有什么不同。在统计因果关系中,其现象都是随机现象,由于其中的单个客体或事物的运动和状态是偶然的,而在大量重复中则表现出必然性。因而,统计必然性,就是偶然现象系统的必然性。其中,单个偶然现象是“部分”,大量单个偶然现象的系统是“整体”。所以,所谓统计必然性是一种“整体的属性”,所谓统计偶然性是一种“部分的属性”。在社会历史领域,“任何单个的意志”既可以这样活动,又可以那样活动,是一种不确定的现象。千万个“单个意志”的互作用,有机结合(不是简单地相加)的结果,构成了历史活动的客观必然性,“统计必然性”或“统计学规律”。其中,“单个的意志”的系统及其活动,是社会历史系统的“整体”的属性,即其具有“确定性”、“统计必然性”;“任何单个的意志”及其活动,是社会历史系统“部分”的属性,即其具有“不确定性”、“统计偶然性”因素,任何历史系统的活动都是“统计必然性”和“统计偶然性”的统一。所以,否认社会历史系统中的“统计必然性”的,都是“历史的非决定论”,否认社会历史系统的“统计偶然性”的,都是“历史的宿命论”。前者否认历史的规律性,后者否认历史活动中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单个的意志”及其活动的作用)。 2、否认“多因决定论”(“多元决定论”)。任何单个客 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往往都不是一种原因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界中生命现象与无生命现象的产生和形成,是以碳、氢、氧等各种元素,光和热,水和大气等条件的存在,与宇宙早期和后来时期的各种物理原因或物理过程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动机决定作用的领域,人的行为也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生理的、安全的、心理的、社会的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在社会历史领域也是如此。恩格斯在论述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时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后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来。……。这样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恩格斯的这种“多因论”,不仅是对历史领域、而且是对自然界和思维领域的“多因共同作用”现象的概括和总结。虽然是“多因”引起了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但是,这些多种原因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很不相同的。有的作用大、强,有的作用小,弱。其中、作用在“量”上最大,在“质”上最强的原因,就是居于支配地位,对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规定单个客体或事物是否可能产生,存在以至发展,因而就是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固;其它作用较小,“质”较弱的原因,就是居于服从地位,对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以至发展不起决定作用,只起加速或延缓作用的原因,这种“外部条件”,使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以至发展由可能变为现实,因而就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原因(当然其又可区分为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原因)。所以,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以至发展,是由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决定的(单个客体或事物若不具有可能性,就不可能产生和存在、更不可能发展)。这是“一因决定论”;同时,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以至发展,又是由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和次要的、第二位的原因共同决定的,因为可能性和现实性对一个存在物来说缺一不可。这是“多因决定论”。在现实中,任何单个客体或事物的产生和存在,以至发展的原因绝大部分都是“一元决定论”和“多元决定论”的统一(除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之外)。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作用”,就是说,在历史发展中,经济因素的“一因决定论”,和非经济因素的政治、思想因素并包括经济因素在内的“多因决定论”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多元决定中分主次,因而内在地包含着“一元决定论”;一元决定以承认多元决定为前提,因而内在地包含着“多元决定论”。故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只承认“多元决定论”,否认“一元决定论”,就是主次不分、第一原因和第二原因平列的形而上学的“均衡决定论”,其后果是在多种原因中不分重点,平等看待,最后使这些原因大同小异,无法区别;只承认“一元决定论”,否认“多元决定论”,就是只顾其一,不及其余的片面的形而上学决定论或“单因的机械决定论”(即或者只承认内因,或者只承认外因的“决定作用”。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只承认外因的决定作用,否认内因的“决定作用”,故是“一因决定论”)。 3,否认因果联系的复杂多样性。 第一,否认因果联系的多样性。由于事物的联系是错综第一,否认因果联系的多样性。由于事物的联系是复杂多样的,因此,作为反映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的一对范畴——原因和结果的联系,也是复杂多样的。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形式,主要有:①,一因多果,同因异因。即是指一种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和一种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起不同结果(“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即同因异果)。机械决定论在此否认一因多果,同因异果,坚一因一果、同因同果。②,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即是指一种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和同一结果在不同的条件下由不同的原因所引起(热的产生,机械运动可以生热,电运动可以生热,化学运动也可以生热即是同果异因)。机械决定论在此否认一果多果,同果异因,坚持一果一因,同果同因。③,多因多果,复合因果。即是指无论原因和结果都不是单一的,而且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引出多种结果。机械决定论在此既否定多方面的原因,又否定多方面的结果,坚持一方面的原因和一方面的结果。第二,否定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当进一步思考因果关系时,就会发现存在着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决定的属于本质的联系的趋势,即必然性,和由事物的外部矛盾所决定的属于非本质联系的趋势即偶然性。而这两种不同的“趋势”也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因而,必然性(确定的趋势或现象)和偶然性(不确定的趋势或现象)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只是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必然性导源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性的产生主要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条件引起的。由此而知:一切现象都是有原因的,但一切现象并不都是必然的,有原因不一定有必然性。因为只有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才会引起必然性,而非根本矛盾或外部条件不会引起必然性;同时,有偶然性,不一定无原因,因为偶然性这一现象,也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条件的原因引起的。机械决定论在此否定必然性即确定现象,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坚持只要有原因就有必然性;否认一切现象都是有原因的,坚持有些现象如偶然现象是没有原因的。归纳起来,机械决定论在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上的二个主要表现就是:否认因果联系的多样性,视机械运动为唯一的因果关系形式;否认因果联系的复杂性,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这两对范畴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必然性和有原因相等同,把偶然性和无原因相等同。一句话,就是否认了因果联系的复杂多样性。 4,否认“反作用”。“反作用”就是“反方向的作用”,是指在相互作用中“被作用者”對“作用者”的作用。如果以“被作用者”的不同为标准,“反作用”大致可以区分为“人的反作用”和“物的反作用”两大类。所谓“人的反作用”就是“被作用者”是人,“作用者”是客观世界,即“人”对客观事物的作用。由于主观意识的能动性是人所特有的,所以,所谓“主视能动性”就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即主体“人”的意识通过实践对客观世界的能动认识和能动改造。换言之,也就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反作用。“人的反作用”从其所产生的结果看,有“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即:当人的主观意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意识时,能够指导人们能动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从而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当人的主观意识是背离客观实际的错误意识时,会引导人们采取错误的行为,影响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进程,从而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原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原理,“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原理,都包括两个方面:当意识、认识是正确的时,其对物质、社会存在、实践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当意识、认识是错误的时,其对物质、社会存在、实践的发展有“阻碍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凡涉及意识、精神对物质、存在,主观对客观的“反作用”都属于“人的反作用”一类。“物的反作用”就是“被作用者”是“客观存在”,“作用者”是客现存在,即“物”对“物”的反作用。“物的反作用”的内容也包括两个方面:“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即:当“物”(被作用者)适合“物”(作用者)的性质和状况时,“物”(被作用者)对“物”(作用者)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当“物”(被作用者)不适合“物”(作用者)的性质和状况时,则对“物”(作用者)的发展有“阻碍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种“物”对“物”的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作为唯物辩证法范畴的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对原因有反作用”原理。如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反馈作用”,就是一种典型地“物”对于“物”的反作用。如全球气候变暖即温度升高,是当今世界气候变化的一个主要表现。而“由于森林和气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气候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森林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反过来,因全球森林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大的碳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它对大气中的CO 2 起着源和汇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或抵消未来气候的变化。”即“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若森林生态系统净碳储量增加,则其对气候变化将产生负反馈(减缓作用),反之则产生正反馈。”换言之,当森林生态系统净碳储量增加,则“延缓”气温升高;当森林生态系统净碳储量减少,则“加速”气温升高等,这一类没有人参与的“反馈作用”现象,其作用都属于“物的反作用”。在社会历史领域,“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的原理,是“物”对“物”的反作用的最典型的表现。其“反作用”的含义是: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就对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就对生产力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其中,“被作用者”是“物质的生产关系”,“作用者”是“物质的生产力”。因为,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离开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新的生产关系都难以建立。并且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是由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决定的,因而生产关系的变革,也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的。然而,由于生产力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其劳动者人、劳动对象和作为劳动资料的主要表现的劳动工具都是物质性的客观实在,所以,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客观的、物质的力量。即是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客观性与自然界的客观性完全一样。二者相结合,构成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成为社会历史发展中一种最本质,最根本,具有决定性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或“社会物质力量”,所以,生产关系是一种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由人们任意选择和任意改变的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所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一种“物”(物质)对“物”(物质)的反作用,即“物的反作用”。但是,同样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规律,其中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原理,就不是“物”对“物”的“反作用”。原因是,上层建筑总的来说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其中的社会意识形态,自然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但即使政治上层建筑,也是在经济生活中自然发生的。按照列宁的说法,则是人们根据经济基础的要求,并“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成的”,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总是一定的思想关系和主观意图的体现和贯彻,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一类的政治设施,只不过是政治思想的“物质附属物”。它和属于物质范畴的经济基础(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不同,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故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不是“物”对“物”的“反作用”,而是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因而也不属于“物的反作用”。最后,补充一点,就是机械决定论的历史观都是宿命论,即都否认历史偶然性,而历史的偶然性则主要表现为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历史发展中的偶然性,就是主观能动性。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是历史必然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相统一的历史事件引起的,所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引起任一历史事件的原因(之一)。故而它属于“作用者”,而不属于“被作用者”,它对历史发展(“被作用者”)的作用属于“作用者”(“人的主观能动性”)对“被作用者”(历史发展)的作用,即“正作用”,不属于“反作用”。因而,历史观中的机械决定论否认的是作为“正作用”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对历史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否认一般地作为“反作用”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如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主观能动对客观hc规律性的反作用),这也是社会历史现象和自然现象的一个不同之处。总之,机械决定论在此不仅不承认“人的反作用”,也不承认“物的反作用”,只坚持“客观决定主观”、“物质(作用者)决定物质(被作用者)”,否认事物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典型地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表现。 结束语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发现,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这一重要原理,我们不仅可以从“逻辑学”的视角(时间上在前的条件对时间上在后的结论)理解和领会其内涵和关系,而且可以从“正作用”和“反作用”的视角理解和领会其内涵和关系。而且,只要我们把确定现象中的单值因果关系与随机现象中的统计因果关系区分开,把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区分开,并和逻辑学中的“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关系理论相结合,就能拓展和加深对“决定作用”和“反作用”及其关系的理解和领会的视野,从而,也就能更完整,更准确地理解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这一最重要的原理的整体含义,而且还能更准确,更完整的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个理论体系。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我们要根据单值因果关系的核心思想“有 A 就必定有 B”,根据统计因果关系的核心思想“有 A 就必定有一定概率的 B”,全面、准确理解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决定作用”的含义以及不同表现形式;根据单值因果关系中“非决定作用”的核心含义“无 A 就必定无 B,有 B 不一定有 A”,根据统计因果关系中“非决定作用”的核心含义“有 A 不一定有一定概率的 B,没有一定概率的 B 就必定没有 A”(二者的意思均是说,“A”是“B”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但又不是决定条件),全面、准确理解和领会“非决定作用”的内涵和不同形式;第二,我们要根据“正作用”和“反作用”之间的关系:“正作用”是“反作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或前提和基础),“反作用”是“正作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或影响或制约、增加或减少正作用),准确理解和领会“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这两种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三,我们要根据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研究更多地表现为动力学规律的自然规律,及其在动力学规律的作用下偶然现象可以忽略不计的性质,以及“正作用”和“反作用”在动力学规律中的不同表现;进一步研究由于历史事件的偶然性、不可重复性而主要表现为统计规律的社会历史规律,及其“大量”偶然现象不可忽略的性质,以及在表述历史规律时和自然规律的区别(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可表述为“生产力决定一定概率的生产关系”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系列”等)。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决定论的哲学,即是承认事物间存在规律性、必然性、因果性的理论,因此,它必然承认事物间的作用中有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作用,从而和“非决定论”、“唯意志论”相区别;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辩证决定论的哲学,因此,它必然承认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偶然性”、“多元决定论”、“因果联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反作用”的存在和重要作用,从而和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以历史观中的宿命论相区别。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辩证决定论,必定是“必然性和偶然性”、“一元决定论”和“多元决定论”、“单一的.机械运动因果联系和复杂多样的因果联系”、“正作用”和“反作用”的统一。其集中表现就是事物间的“决定作用”(包括外部条件的作用)和“反作用”的统一,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旧哲学的一个主要标志。正由于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论述事物间的相互作用时,所使用的经典表述方式是,“事物 A 决定事物 B,事物B 对事物 A 有反作用”。 参考文献: [1] 庞元正 《决定论的历史命运—现代科学与辩证决定论的建构》,[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 [2] 关洪 ,成素梅 决定性、规律性和因果性辩析—兼评《决定论的历史命运》一书[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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