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
范文 | 郑秋华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日益广泛,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加。为了有效解决纠纷,我们应该首先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内涵,然后解决人工智能是否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等三大关键问题,最后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著作权客体并由使用者与设计者共同享有。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著作权 所謂“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人工智能通过预算算法设计,对大数据进行筛选、整合后所生成的各种表达,如新闻报道、诗词、音乐和绘画等。随着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正在日益增加,诞生了数量众多且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例如,2015年腾讯公司投入名为“Dreamwriter”的人工智能,专门用于对财经、科技和体育领域的新闻进行实时报道,目前其日均发稿量已经超过2 500篇,内容涵盖股市行情、企业公告、国际油价等。可以预测的是,人工智能在新闻、艺术、娱乐等方面的运用将会进一步加宽加深,人工智能创作物及其相关纠纷也将大量出现,所以,有必要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内涵 要分析人工智能的具体内涵,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指为了某种特定目的,借助非自然的人工手段形成的、以生物组织、机械组织、软件或者以上三者的相互组合为载体的、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能够模仿或者复现某种人类思维的组织。 依据自主性的程度、模仿或者复现某种人类思维的能力和数量等要素,可以将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两个大类。 所谓强人工智能,是指能够完全复现人类的全部思维,具有与人类同等甚至超越人类水平智力的人工智能,该种人工智能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可以与人类进行同一位面的交流。在很多影视作品,特别是描写“智械危机”相关的电影中,可以看到这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如《我,机器人》《黑客帝国》《银翼杀手》《终结者》和《攻壳机动队》等,但是实际上这种具有高超智能水平,能够与人类进行平等合作、交往和对抗的人工智能,在现有技术下是不可能制造出来的,即使将目光放远到可预知的未来,制造这种类型的人工智能仍然有待原理上的重大突破,所以,本文所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是指这种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 所谓弱人工智能,是指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模仿或者复现某些种类的人类思维的人工智能,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一些事物,例如单机电脑游戏中的对战目标、车载导航系统、网络搜索引擎和“siri”等手机中的智能语音系统,都是属于“弱人工智能”,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方向上,弱人工智能表现出的能力不一定比人类差,如数次击败人类围棋大师的人工智能“深蓝”。上文提到的自动作曲、自动撰写新闻的人工智能,都是属于“弱人工智能”,所以本文所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弱人工智能的创作物。 二、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的三大关键 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的三大关键,即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是:第一,人工智能是否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通俗的说就是人工智能算是民法上的“人”吗?如果是,其创作物自然具有知识产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如果人工智能不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其创作物是否应该由民事法律加以保护?第三,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由民事法律加以保护,具体应该由哪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呢? (一)人工智能是否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可能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理上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就必须负起相应的民事义务。例如,享有物权这一民事权利,就必须负起合理行使物权、在不合理行使物权时对受害人道歉赔偿、接受行政处罚等民事义务。而与人相比,人工智能不可能承担起同等的民事义务——本文所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中的“人工智能”属于“弱人工智能”,无法像“强人工智能”与人进行社交,不可能在不合理运用民事权利时让其进行道歉和赔偿,也不可能对无法因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对人工智能本身做出处罚。 其次,从逻辑上来看,人工智能是人类为了减小生存压力而制造的工具,如果承认人工智能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那么就必然得分配一部分社会资源以满足人工智能的需要,反而加大了人类的生存压力,本末倒置。 最后,从现实来上看,承认人工智能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有诱发侵权的危险,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将人工智能作为挡箭牌,将自身的侵权责任推卸到人工智能上。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首先,“人工智能不可能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不等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例如家畜不享有与人同等的民事权利,但是家畜的孳息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工智能创作物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可以鼓励使用者积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激励制造者积极研发人工智能技术,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商业化,有助于人工智能的改进提升。 最后,人工智能创作物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可以一定程度上抚慰人们的同理心,加强社会之间的道德联系。从本质上来看,人工智能就是一个人类创造的工具,与日常所使用的高压锅、电饭煲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之所以人们会对人工智能另眼相看,认为其应该享有种种人类才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人对自己家的高压锅、电饭煲赋予人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工智能与人的相似性,激起了人类的同理心,所以,人工智能创作物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可以抚慰人们的同理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由哪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笔者认为,现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性质,以及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利益的便捷性,由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从经济角度上有效鼓励人工智能的发展,这对于制造上具有高难度与高独创性的人工智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现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如“音乐”“新闻稿”等,都是以其“内容”为主要特点,相对于知识产权中的另外两类——专利权与商标权而言,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显然更加合适。 三、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主体 由上文可知,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由著作权加以保护,加之人工智能本身不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那么,在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这四大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主体中,哪些能够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呢? 笔者认为,首先,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可以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因为对于创作物的生成过程而言,使用者的参与度高,其挑选的制作素材、对人工智能的参数设定和对人工智能的使用方法等会极大影响创作物的最终形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贡献高,可以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其次,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是天然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享有者,毕竟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看作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在人工智能中智力成果的延伸;最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实际上并没有介入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过程中,不能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 四、结语 综上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该由著作权加以保护,人工智能著作权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与设计者共同享有。 参考文献: [1]孙玉荣,刘宝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86-91. [2]刘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J],法学论坛,2019(11):9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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