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
范文 | 李景治 〔摘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党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就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即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发展的指导方针,并完善这种转化的具体制度、工作机制和法定程序,积极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保证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决贯彻党委决议。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即依法选举产生和任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正确处理干部正常选举、任命与调动使用的相互关系。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政府和执法司法部门,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关键词〕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013-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党中央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共产党是执政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1〕,全面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共产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率先垂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2〕,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保障。 就狭义而言,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依据宪法和法律领导政府,并通过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执政党,就是掌握国家行政权的政党,而其“执政”则仅限于行使行政权的活动。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则是全面领导国家政权机关,领导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项工作。如果说依法治国是对所有党和国家机关的要求,那么依法执政则是专门针对执政党的,也是执政党对自身的要求。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政呢?《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就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3〕 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所谓国家意志,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内政外交政策的总和。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它具体表现为宪法、法律和带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以及政府工作的指导方针。国家意志就是人民意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领导国家、管理社会。党的主张无疑代表国家意志,但其路线方针并不简单等同于国家意志。党要善于把自己的路线方针转变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宪法、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以及政府工作的指导方针。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即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各级政府。而共产党对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荐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中党组织及党员贯彻落实党的决议来实施。因此,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必须善于使自己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第一,善于使党的路线方针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发展的指导方针。党的路线方针是其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方针。但党要善于使自己的路线方针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以指导政府工作和社会活动。因此,党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这里所说的立法是广义的,其中包括领导修订宪法、法律;通过立法肯定改革的成果和成功的经验,将其制度化、法律化,用于指导今后的工作;提出治国理政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修宪建议。根据这些建议,新的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时,党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改革深化的需要,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议。这些都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执政党根据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治国理政理念提出建议,人大根据执政党建议立法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决议。政府根据立法或人大决议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路线图。 第二,完善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制度、工作机制和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就是使党的路线方针制度化、法制化。这个过程就是立法。党要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4〕宪法的重要修订、新的立法出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长期艰苦努力。其中包括深入社会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加以综合分析,提炼成有价值的立法建议。这些建议还要通过专家论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最后才能提交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进行审议。这样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同时,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5〕在立法工作中,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立法的政治方向、提出重要立法建议。而人大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全面、具体负责使党的建议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为此,就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6〕,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工作机制和法定程序。 首先,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在立法建议起草的过程中,党和人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保持协调一致,为顺利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专家和专门委员会的论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由于工作特点不同,党和人大的工作人员看问题的角度难免会有所差别。人大是专门的立法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从法律和专业的角度为立法建议提供有价值的意见。这可以减少在立法审议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必要的话,可以建立党和人大有关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 其次,健全向下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征询意见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修改法律作用。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将相关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党的有关部门。信息畅通是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顺利立法的重要保证。 第三,积极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治国理政中是互联互通的,但又各具特点、各有优势。法律具有稳定性,而政策则相对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灵活性。党依法执政,不能把这二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善于“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7〕凡通过实践的检验需要转变为法律的政策,都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这种转变。 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依靠方针政策推动各项工作,不习惯依法办事。他们认为政策灵活性大,便于操控,容易按其意志贯彻执行,是开展工作的得力“工具”;而法律太死板,不仅不能为其所用,反而容易为其所限、为其所困。但是他们忘了,宪法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根本依据。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党的干部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国家将陷入混乱之中。 第四,保证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决贯彻党委决议。党的主张必须要通过人大的审议,履行法定的立法程序才可能成为国家意志。执政党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取代人大的工作。各级人大实行民主审议。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畅所欲言,发表各种意见,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正式决议。各级人大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以在审议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一是有责任说明、解释党的主张。二是有义务积极促进相关建议的通过。正如《决定》所说,“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8〕 二、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党管干部,是共产党执政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我们应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但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要严格依照党章、党规管好、用好干部。同时,党管干部不仅局限于党内的干部,还涉及国家机关的干部。管理任用党内干部,要严格依照党章党规,而管理国家机关的非党员领导干部,就不能简单照搬党章党规,而是要依据宪法法律,同时参照党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都无权超越宪法法律的界限,不能以工作需要为由忽视乃至违背宪法法律。 所谓党管干部,就是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纪检等部门负责干部的培训、选拔、考核、测评、推荐、检查、监督。党管干部的范围,包括党、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中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非党员领导干部实际上也是由各级党委负责推荐和管理的。按照产生办法,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分为四类:党组织直接任免的;由人大选举或罢免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任免的;公开招聘的。除了第一类干部,其余三类干部都由党委负责推荐或组织招聘,而不是由党委直接任免。这三类干部由提名到正式产生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一)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 依照宪法,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具体人选要由各级党委推荐。这是执政党的合法权力,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党委推荐人选,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第一,进一步完善正式候选人产生机制。党委推荐的人员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再提交代表大会投票表决。正式候选人的确立,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很高,一般都不会落选。所以,党要善于做好正式候选人推荐工作。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正式候选人产生程序的法定化。根据现行的做法,党委推荐人选,一般先交由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审议。主席团把相关的人选名单发给各代表团分组预审。在各代表团讨论和预选的基础上,大会主席团通过投票表决产生正式的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才有资格进入大会选举的议程。这套做法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行之有效的,但其具体做法还需要制度规范,实现法定化。要避免各种随意性的做法和个别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大家等现象。二是法定化的程序应当公开。正式候选人的形成尽管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其程序和做法也值得称道。但广大人民群众却对此知之甚少,甚至由此产生一些疑问。因此有必要将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公开化,并广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有所了解,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二,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对候选人的审议功能。由于我们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的审议,往往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的审议功能。这一方面需要相关党组织提供推荐人选的详细资料,使审议者对人选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党组织的有关人员也应出席相关的会议,对人选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直接回答委员和代表的询问。另一方面,要请被推荐的人选到会直接向委员和代表进行陈述,其中包括本人的优势特点,从事相关职务的理念和想法,并回答代表和委员的质询。而这些做法不应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的。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实现其程序化、法定化,要使审议变成任何被推荐人选都必须认真对待的“关槛”。我们深信,党组织对其推荐人选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但无论如何,多一道“关槛”,使代表、委员更加了解人选的具体情况,是有益而无害的。党组织在整个审议过程中,都应当重视和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 第三,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中党组织和党员代表、委员的保障作用。人大中的党组织、党员,有义务和责任带动和促使相关人选顺利当选。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有权利对党组织的推荐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作为党员就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委的有关决议,只能投赞成票。这是党的组织纪律所要求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人大中的党员盲目服从。任何党员都有权利直接向党组织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凡推荐人选存在贪污腐败或其他严重问题,他们都可以直接向党委、纪委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这也是人大中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被任命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我国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其余的领导人员包括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都是由有关部门任命的。任命通过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国务院总理提名,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命其副院长和副检察长。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同一模式任命同级行政和司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但被提名的人选,都是由同级党组织推荐的。 另一个渠道是行政体系内部的任命。其中包括上级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命,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无论哪种任命,其有关人选都是由相关党组织推荐的。任命干部,不必经过法定审议、投票表决程序,而是由党组织推荐、有关机构或主管领导干部直接决定,需要更加谨慎。有些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 首先,要强化对党组织推荐人选的复审机制。干部任命体制决定,推荐人选一旦提交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几乎没有任何复审程序就直接宣布任命。这种任命实际上只是履行必经的程序而已。用人,不管是选举还是任命,都是大事,需要慎之又慎。作为任命主体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都应对所任命的人选负责,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认真的复审。其中包括征求群众意见、人选拟任岗位的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他们可能更了解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其次,要坚持相关人选推荐的法定化和公开化。相关的推荐程序要法定化,其中包括群众推荐、干部推荐、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较为成熟的做法,都应当作为法定程序固定下来,不能因人而异,随意性太大。所有的推荐程序以及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都应该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开,请大家监督。 ①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见《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16页。 (三)要善于正确处理干部正常选举任命和调动使用的相互关系 党有党规,国有宪法。我国所有的党政干部都是依据党规或宪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的。选举、任命都有法定的程序和任职年限的规定。但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也会调动。近年来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一大批高官落马,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干部调动相对比较频繁。从中央和上级机关,以及从本部门、本单位之外“空降”干部的现象有所增加。“空降干部”一般是针对三种情况:一是相关地区部门出现一把手贪腐的大案、要案乃至窝案,该领导班子需要大换班,中央下决心选调得力干将“空降”到该地区部门任职;二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干部年龄老化,主要负责人面临离退,后继乏人,没有合适的人选接班,中央只好外选合适人选到该地区部门任职;三是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干部工作思路趋同,缺乏创新,中央力求通过调入新的领导,带来新的发展思路和新的领导作风,使相关地区部门的工作有所突破创新。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空降”干部是十分必要的。新任领导干部要正确掌握政策,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但如何把“空降”干部同坚持党依法执政,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有机结合起来,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如何使党组织推荐与法定选举程序有机结合。“空降”干部,往往属于“特殊”情况,是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的。一般来说,“空降干部”都是中央直接任命,他们到任即开始工作,来不及履行正常选举、任命的法定程序。党章规定,党委成员、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都由党代会或其全委会选举产生。宪法规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正职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9〕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党政机关的行动准则。“空降”干部既应遵守党章,也应信守宪法,有必要进行制度规范。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空降”干部同依照党规宪法选举干部有机结合、密切衔接。凡是涉及党内选举的,应尽快召开党代会、全委会选举相关的领导干部。凡涉及政府和司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或任命,应尽快召开人代会、常委会。这不仅是一个坚持民主原则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干部任职的合法性。 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新的政府领导人正式选举、任命,一年内就可以实现。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那么如何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书记、副书记,使“空降干部”“合法化”呢?这是值得及时研究解决的大问题。依据党章召开代表会议来解决此类问题①,是一个值得一试的选项。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符合党章,有章可循。由其追认、选举“空降”来的主要干部,合法又合理。同时,党章也可以作出必要的调整、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例如,可以赋予党的全委会权力,使其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可以选举正职领导干部临时任职。也就是说,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党委全委会,成为党委代理负责人(代理书记、副书记)。 其次,如何防止“空降干部”推荐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有些人为谋取升官不惜送礼行贿、跑官要官。有些人为发财或为行贿积累资金,而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贿卖官。买官卖官都是因利益驱动。二是用人权力过分集中。在不少地区和部门,干部任用大权实际掌握在少数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手里。这些人往往成为跑官要官和行贿的对象。因此根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既要严惩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也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和干部用人制度,制约监督干部的任用大权。 “空降”干部,是工作需要,属于“超常规”任用干部。其任用权相对集中,而工作程序又有待规范、公开,容易产生新的不正之风,甚至出现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为了防止和反对“空降”干部中的腐败行为,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要对相关权力进行制约监督。二是要使相关的程序法定化、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把“非常规”任用干部和“常规”考察任用干部有机结合起来,把“空降”干部规范到党章党规的轨道上来。 三、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核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0〕党要依法执政,就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种领导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善于通过政府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体制机制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执政党也要通过政府贯彻落实自己的大政方针,实践自己的各项主张,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执政党要确定政府工作的总方针,提出深化改革开放和促进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交人大审议,交由政府实施。此外,党还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政府工作的整体部署,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总之,执政党对政府的领导是宏观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 党要善于通过政府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就要把党统一领导、政府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自主行使行政权,全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党委领导和支持政府的工作,要避免直接进行干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避免直接介入、干预政府的具体工作。党的责任是加强对政府的宏观指导和领导,而不是直接介入、干预乃至代替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党委直接介入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必然产生消极后果。一是容易使党委陷入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削弱其宏观指导、领导的功能,以及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二是容易使党委直接处于一些社会矛盾乃至冲突的“风口浪尖”上,成为矛盾的焦点,处于被动局面,丧失高瞻远瞩、相对超脱的有利地位。三是容易使党委主要领导陷入贪腐的泥潭。党委书记、副书记,本来就“位高权重”,直接介入政府的具体工作,难免使决策权、执行权结为一体,形成大权独揽的局面。这很容易产生腐败。一些党委主要领导的贪腐,除了买官卖官,相对集中在土地开发和大型工程中,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滋生蔓延,一些地区和部门都相应出台了不少新举措。例如,明确规定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决定大型工程的立项和重要人事任用;禁止党政一把手直接主管市政建设、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以及大型资源、交通、基建项目。 第二,加强对政府工作的制约监督。从权力分解的角度来说,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决策权和监督权,而非直接行使执行权。政府行使执行权,负责贯彻落实党委决策。党委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11〕,党委要对政府贯彻落实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要管好政府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和反对腐败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只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才能保证党组织通过政府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第三,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统筹协调。执政党有责任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但指导的具体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创新。为了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中央设立若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某些方面的工作,例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等。实践证明,中央领导小组的设立是完全必要的。中国这么大,政府工作涉及的面这么宽,有些工作既涉及到政府,又涉及到党的组织和立法、执法、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单靠政府出面统筹协调是不够的。政府的现有机构设置也难以承担这方面的职责。只有党中央才具备这样的权威和能力,统筹协调全盘工作。换句话说,这些领导小组是中央宏观领导全国工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执政党通过政府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重要形式。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使其对政府工作有效发挥指导作用,其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督促检查制度。中央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要有人抓、有人管,并有具体的机构、制度、工作机制和法定的程序予以保障。 (二)善于通过执法司法部门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公正执法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党领导立法,也领导执法司法工作,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法院、检察院具体行使执法司法权。此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也从不同角度进行行政执法。这些部门构成了我国执法司法的完整体系。执政党正是通过这个体系实施对执法司法的领导。从国家层面来看,执政党就是要通过执法司法部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法惩治其中的违法行为。从社会层面来看,执政党通过执法司法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社会治理。党要依法执政,就必须全面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要从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几个方面,认真解决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司法功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执法体制改革。一是加强执法司法的统一协调。合理划分各部门执法司法边界,既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避免执法司法空白和制度漏洞。要搞好法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分工合作。二是要加强对执法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完善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实现监督检查程序的法定化。要从根本上克服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三是要加大司法队伍建设和打击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力度。要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职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二,要排除权力对执法司法工作的干扰。执政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打击一些党员干部的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要及时防止和纠正对执法司法工作的干预。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公正执法,也影响了党依法执政,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大力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要深入进行崇法、守法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法治观,真正认识到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红线、底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干部的管理工作,要增加有关干部是否遵法守法的考核内容,并将其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照。“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12〕凡是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能力再强,都不能提拔重用。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33,5-6,5,10,10,34,10,35,5,18,36. (责任编辑:周中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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