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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论新闻之善
范文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美好生活期盼的实现,媒介文化在引导和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增强审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责任重大。作为新闻人,要有与人为善的重要品格,只有怀着善的意愿,才能找到善的角度,表达善的主题,实现善的目的,促进善的传承,达成善的氛围。开展批评报道惩恶扬善,是新闻工作者的天然使命,也是新时代党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新闻传播;与人为善;惩恶扬善;品格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6-0075-05

    好的新闻应该充满了和善之美。这里的善包括与人为善和惩恶扬善两层意思,体现的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人的人文关怀和人本主义理念,是新闻人应有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追求。

    新版《新华词典》解释:“善的本义是吉,被用作形容词时,有完好、共同满足、吉、美好、善良、慈善、应诺、慎重、高明、熟悉等含义,善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的一种高贵品质。”美好、善良、慎重等是新闻之善的基本内涵。

    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理论与实践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其内涵广泛,“善”是其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也就是新闻价值中所谓的“正效应”“正能量”。新闻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事件在多大程度上与公众的利益相关联,以及以怎样的方式与公众的利益相关联。新闻事件与公众利益的关联程度越高,新闻的价值就越大。公众的相关利益既包含经济层面,也包括人的安全、社会公平正义、思想道德、荣誉审美、社会和谐、善良品德等价值利益。善是新闻价值的重要品质之一。方延明在《新闻方法务实论》中认为,新闻价值的本质特征涉及三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新闻价值有正效应与负效应之分,也就是有正价值负价值之分。”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庞德在其著作《新闻学概论》中特别强调:“读者的兴趣是新闻价值的试金石。”并将“关怀”“人情味”列为兴趣要素之一。杰克·海顿在他的著作《怎样当好新闻记者》、希伯特在他的《现代大众传播工具论》、麦克道格尔在其《解释性报道》中都明确表示“人情味”是新闻价值的要素之一,并且类似的观点已经得到东西方新闻界的普遍认可。显而易见,“人情味”包含了善这一重要元素。

    从审美学的角度看,善也是最容易为受众所接受的一种美好品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媒介文化在引导人们的价值观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增强审美意识、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责任重大。新闻媒体加强善的引导、培养善的价值观念已成社会的普遍呼声。

    一、与人为善:新闻人的重要品格

    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党的媒体都非常重视新闻之善。毛泽东在1942年3月《在〈解放日报〉改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了“与人为善”这一新闻理念。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这一新闻理论。毛泽东强调:“批评应该是严正的、尖锐的,但又应该是诚恳的、坦白的、与人为善的。只有这种态度,才对团结有利。冷嘲暗箭,则是一种销蚀剂,是对团结不利的。”毛泽东的这段话简洁直白但涵义深刻,既指出批评应严正、尖锐,又指出要怀着与人为善的理念,这样的批评才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正确的批评方式。

    1948年10月2日,刘少奇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中讲到批评报道时也提出:“如果你的事业建筑在人民利益与真理上面,那才是可靠的。这样,即使你批评了别人,吃了人家一顿骂,也不要怕。”他要求记者“要像鲁讯那样有骨头”,把批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放在“人民利益和真理上面”,这样的批评,就是“与人为善”的批评,这样批评固然会有一些人一时不能接受,但却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的称赞。

    1950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提出:“我们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而不是为着反对人民民主制度和共同纲领,为着破坏纪律和领导、为着打击人民群众前进的信心和热情,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和散漫分裂状态的那种破坏性的批评。”将“与人为善的批评”用中央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肯定,体现了我们党对开展批评报道要体现“善意”这一基本出发点的重视。

    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明确要求,开展批评报道,“要注意方法和时机,要注意内外有别,坚持与人为善、治病救人。批评要选择典型事例,点名批评要慎重。”上述要求明确而系统,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89年11月28日,江泽民在《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中强调:“对于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也应进行揭露和批评,但这种揭露和批评是‘恨铁不成钢,目的是以同志式的态度帮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于党和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批评,只要是善意的、有益于改进工作的,我们都应该热忱欢迎。”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闻报道既要报道国内外新闻事件,更要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引导人们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人们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他把新闻之善上升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

    然而,反观当今的一些报道,不少媒体仍然存在“出口恶气”“做包青天”“一棍子打死”的问题,在所刊发的新闻报道中,其关注的主要内容不是如何查清问题、改进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将矛头对准了出错的一方,大有“一枪打死”的架式。有的报道甚至到了人身攻击、无端谩骂的程度,这样的报道违背与人为善的新闻理念,是一种别有用心的批评。个别记者甚至违背职业道德,出卖良知,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媒介权力,以批评报道为名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众利益。

    陈永洲事件正是这一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警醒自己的反面教材。作为某大报记者的陈永洲,受利益之诱惑,多次采写编发不实报道,在追逐个人名利的同时,让广大股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他还中伤了一家在全国都颇有名望的企业,败坏了其名誉,损害了其利益,影响了其发展,影响之恶劣不可谓不深、不可谓不重。如果不及时查处陈永洲这类害群之马,其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记者陈永洲的个人行为,给一家很有发展前景的全国知名企业和广大股民,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也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媒体公信力。当然,广大记者的主流是好的,是有担当和责任感的,是能够做到与人为善的,但害群之马的存在也不能不让媒体人深思。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准绳,坚持公正、真实、客观、全面的专业主义原则,而不应该为了个人私利放弃新闻人应有的社会良知和責任道义。只有怀着善的意愿,才能找到善的角度,表达善的主题,实现善的目的,促进善的传承,形成善的社会氛围。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媒体尤其应该注重“与人为善”,这种与人为善是“新闻镜像的平衡和真实”,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充分体现。著名调查记者傅剑锋认为:“在调查上态度是冷静与中立的,在语言表述上是不作价值判断与价值预设并且中性化的,在整个报道形式上是关键均衡并且富于建设性的。这就是我所认为的‘平衡的基本内涵。”这也是笔者所认为的“善的角度和善的主题”。

    与人为善理念的内涵就在于通过特定的手段和视角,对新闻事实加以善的客观调查,以公正的态度、公平的叙述、平实的语言,正确引导人们对整个事件的认知和判断,促进问题向好的一面转化和发展。如果一个记者不是站在正义的立场,而是有选择性地只报道负面内容,甚至一味指责某一方,就有可能将公众舆论引向不测,给新闻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二次伤害,这必然脱离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原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011年的“八毛门”事件很能说明这一问题。2011年9月7日,一个出生仅仅只有6天的婴儿,因为无法正常排便,被抱到深圳市一家儿童医院就诊,医生对婴儿进行了全面检查之后,建议给婴儿做造瘘手术,全部费用将高达10万元。这一不小的数字令孩子的父亲陈刚难以接受。经过慎重思考,曾经学过医学的陈刚断然拒绝了手术建议,而是带着孩子到另外一所医院就诊。这家医院的医生开出价值0.8元的石蜡油,使用后缓解了孩子症状。10万元手术费与8毛钱之间的巨大反差,立即引起了公众对此事件的极大关注,深圳市的这家儿童医院一时成为被媒体打击、痛斥的对象。可就在批评声铺天盖地之时,事情发生了逆转。小孩子的病情突然恶化,0.8元的石蜡油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家长只好将孩子送到武汉的一家医院,其诊断结果、处置方法与深圳的这家儿童医院给出的结果、处理方法基本相同。深感不妥的孩子家长这才发现自己当时的做法太过武断,于是向此前一直受到舆论冲击的医院公开道歉。

    这个事件其实并不复杂,复杂的却是某些媒体的做法和记者在其中的所为。在此事件整个过程中,不少媒体的表现令人心寒,更令大众诧异,它们一轰而上,不是进行全面客观报道,而是见风就是雨,极尽挖苦讽刺之能事,很多文章给人留下的是“不友善、不友好”的印象。且看以下标题的表述:《婴儿被诊断需做10万元手术 最终用8毛钱药痊愈》《10万元为什么败给了8毛钱》《8毛钱与10万元的终极PK》……这样的标题给人更多的感觉是以偏盖全,甚至充满任性和偏见。其报道聚焦点不是顾科学的质疑,而是使用“医疗过度”“为了赚钱”“不负责任”等语言,这样的报道立场和角度,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使當事医院的名誉、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必然影响公众对事件真相的知情权。虽然家长后来进行了公开道歉,并将责任归于“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上”,误导了受众和社会。可是作为以公正、公平、客观为生命线的新闻媒体,在事件发生后,是不是应该以公正客观的立场,用扎实深入的调查去了解事情真相、报道事实真相呢?作为承担引导舆论导向重责的新闻媒体,是不是应该站在大众的角度上,广泛听取各方看法和意见,然后才去发布报道?如果见风就是雨,为了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忘记了新闻工作者的责任,继而一味指责,无限放大焦点,甚至靠不着边际的想象去报道冲突双方的声音,这怎么能是与人为善?只有出于与人为善的角度,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于对党的新闻事业负责的站位,这才是作为当代新闻人应有的“善的角度”。

    对于系列校园凶杀案的报道,一些媒体就忘记了“善”这个道德词语,而是不断放大“恶”的角度,热衷于报道种种刺激的内容。前些年,我国陕西南郑、山东潍坊、江苏泰兴、广东雷州、广西合浦、福建南平等地曾连续发生校园杀人案件。一些媒体认为又有了可以炒作的热点,他们以吸引读者的眼球为出发点,对这些事件进行大肆渲染。没有在如何善后、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何加强校园安全、如何救治受伤孩子以及如何安抚家长情绪等方面对专家、对公众进行深入采访报道。有的媒体甚至过度挖掘并渲染凶犯之前遭遇的种种人生不如意,突出犯罪嫌疑人的所谓“弱势地位”,给予的竟是某种同情的表达。还有的媒体对犯罪细节挖了又挖,写得细得不能再细,甚至还有血腥场面的描述。作为时代的纪录者,这些记者也许已经忘记了如此报道会产生多么可怕的后果,忘记了个别对社会不满的人,会不会产生趋同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018年春节期间发生的张扣扣案,某些媒体也同样发出了令人遗憾的声音,他们不去报道事件的真相,反而热衷于追寻所谓的杀人背景,甚至将张扣扣描写成为母报仇、为民除害的“英雄”,应有的事实和法律根基在报道中被稀释、被忽视,甚至夹杂太多的臆测,令公众看不清事件的真相和本质,一度引起了社会公众意识的混乱。这些媒体的做法令人遗憾,不符合党对媒体提出的“与人为善”的基本要求。

    2018年4月发生的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途中遇袭案,不少媒体的报道充满了温情。4月27日18时10分许,米脂县第三中学校外一巷道内发生伤害案件,一男子用匕首刺伤19名学生,其中9人(7女2男)死亡。事件发生后,各方媒体予以高度关注,大多数媒体在报道事件过程的同时,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对受伤学生的救治上。当得知米脂县医院急需AB型血时,许多媒体通过微博、客户端、官方微信发出献血呼吁,得到广大网友的热烈回应,米脂血站迎来了大批前来献血的人士。据媒体报道,“闻讯赶来献血的市民有二三百人,大家均自发排队等候献血”。《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字里行间充满了对逝者的悼念、对伤者的祝福。有网友评价说,这样的报道让人感到了温暖,“明明在夜里,却到处都是耀眼的光明”。

    笔者认为,记者不是万能的,不明白真相并不可怕,记者应尽可能地去探求真相、了解真相、揭示真相。可怕的是在“无冕之王”耀眼光环下的所谓“无情揭露”、自以为是和责任缺失,这种不能够与人为善的出发点势必带来“非善”的后果,影响的将是整个社会和善理念的构建。所以,“与人为善”是新闻从业者的重要品格,除了勇于揭示真相、暴露问题、解决问题,新闻工作者还应该在警示公众的同时让人们看到希望的光芒、感受到温暖。

    二、惩恶扬善:新闻人的天然使命

    开展批评报道惩恶扬善是新闻工作者的天然使命,也是我党在各个时期对新闻工作者始终不变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说,报刊是社会舆论的流通“纸币”,报刊活动的目的就是“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他说:“党刊的任务是什么呢?首先是组织讨论、论证、阐发和捍卫党的要求,驳斥和推翻敌对党的妄想和论断。”这就需要监督,需要批评性的报道。

    l942年,中宣部专门发出《为改造党报的通知》,明确强调:“党报要成为战斗性的党报,就要有适当的正确的自我批评,表扬工作中的优点,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经过报纸来指导各方面的工作。”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党报要成为战斗性的党报”。

    1950年4月,中央专门又做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明确指出,开展新闻批评“是为了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号召广大新闻工作者积极开展新闻批评,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

    邓小平对开展新闻批评非常重视,1950年5月16日,他在《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语重心长地指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他教育新闻工作者“报纸搞批评,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引导,有时还要有意识地作好坏对比。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才有力量,才说明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是消極的。”

    1954年,中央针对一个时期存在的问题,专门发出《关于改造报纸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党委要经常注意,把报纸是否充分的开展了批评,批评是否正确和干部是否欢迎,并坚决保护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衡量报纸的党性、衡量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委领导强弱的尺度。”

    l954年,毛泽东针对开展批评报道提出“报纸上的批评,要实行开、好、管的三字方针。”

    邓小平曾严肃强调,开展批评报道是报纸应有的责任:“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大力发扬,我们还很不够。领导上,党委和政府,要全力支持通讯员写批评稿。”

    198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报刊开展批评,推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新闻监督也非常重视,这主要体现在他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他告诫广大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作为重要的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同其它4类监督形式并列,体现了中央对舆论监督的重视。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与人为善的新闻理念就是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开展批评报道、舆论监督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角度立场,要坚定秉承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不能偏听偏信、胡编乱造、捏造事实,更不能以监督之名,行勒索之实,谋取个人私利。在对知名企业、知名品牌进行批评监督时,更要慎之又慎。一个知名品牌的产生,是通过无数人不懈努力取得的,可以说是极不容易,有的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用心血铸就的,但要打翻一个知名品牌就很容易,也许几篇不负责任的文章就能给品牌企业造成重压,一篇不得体的批评报道可能会将企业损害,把品牌搞垮。这类例子在国内并不鲜见。所以,对于知名品牌的监督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对待,要谨慎客观、公正公平。

    一个不得不重视的现实是,近几年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很多以监督类、调查类报道闻名的媒体逐渐转向,个别媒体甚至暂停了舆论监督报道,撤消了相关部门,裁减了相关版面、专栏。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对舆论监督又重视起来。早在几年前,有媒体记者就对长生疫苗的生产流程产生质疑,2013年的婴儿接种乙肝疫苗致死事件,2016年的山东疫苗案,都与这家公司生产的疫苗有关。可是,监督报道写出来了,大部分媒体却不敢刊发。唯有一个敢于签审稿件的总编辑竟被停职,开展监督报道的记者被辞退,这样的后果令舆论监督记者成了“高危职业”,很多知名调查记者不得不退职、转行。据一份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在册从事新闻调查的记者不足17人。如此微弱的力量,怎能担起“瞭望”的责任?针对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困境,《光明日报》刊发文章指出:“保障舆论监督权,不仅是维护媒体自身权利和尊严的需要,也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需。”《北京日报》也发出了“善待舆论监督”的呼声。对此,山东省委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要求“省级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省委要求不积极、不到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闻不问,不担当不作为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海南省政府也成立了“舆论监督促进小组”,目的在于“让媒体真正成为政府的眼睛和耳朵,发挥出啄木鸟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云南省红河州十分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早在2009年,就成立了州新闻舆论监督中心,负责统筹全州舆论监督工作。《红河日报》作为中共红河州委机关报,一直旗帜鲜明地开展批评性报道。如蒙自市土产日杂公司按照上级“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定论,以落实政策为由,强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职工维权8年无果,生活陷入困境。红河日报社记者经过深入采访,以《21名蒙自市土产日杂公司职工遭解除劳动合同8年维权仍无果》报道了这一事件,引起红河州委州政府、蒙自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此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蒙自市以此为警示,在全市开展走访摸排,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个旧市大屯镇团山下村74岁的退休老职工普定安,工资8年未涨,导致体弱多病的他和无退休金老伴的生活陷入困境,《红河日报》以《工资为何多年从不见涨》为题,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注,为普定安落实了政策,解决了工资8年未涨的问题。红河日报社记者根据群众反映,在蒙自市东村老油库附近一条极深的巷子里,暗访泡椒鸡爪作坊,记者所写稿件《暗访泡椒鸡爪作坊环境脏乱触目惊心》见报后,引起当地政府重视,该作坊迅速被取缔。这些报道都体现了批评的力量,促进了解决问题。

    三、新闻之善:新闻人的专业追求

    每一篇新闻报道在传播效果上,都应该体现“善”的新闻理念,反过来说,善应该是新闻传播体现的主要思想,每一篇新闻、每一个专题报道都要起到团结鼓劲的作用,体现正能量,让广大社会公众看到希望的光芒。

    李瑞环同志曾严肃地告诫新闻工作者:“如果没有一点批评,新闻报道就会显得沉闷、呆板,缺乏生气,缺乏战斗性。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正面宣传与批评报道的关系,处理好歌颂与揭露的关系。新闻既要讴歌伟大的成就,也要对存在问题展开批评;既要赞颂时代的壮举,也要对消极丑恶现象进行揭露。”目前,新媒体发展迅速,在进行舆论监督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但也必须遵循与人为善的报道原则,而不是仅仅抓住单一的焦点问题不放,甚至将人一棍子打死。

    在现实当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令人警醒。令人痛惜的2011年温州高铁事故发生后,国内外不少媒体都进行了集中报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情况进行了报道和追问。但也有不少媒体不是把焦点问题放在如何救助伤病员上、如何追责上,而是抓住中国高铁技术不放,认为中国高铁技术还不成熟,无法与国外高铁相提并论,出现了一味指责中国高铁、嘲笑中国高铁、妖魔化中国高铁的不理智现象。温州动车事故后来的调查报告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跟技术层面没有一点关系,完全是因为日常管理的疏忽酿成惨剧。可惜的是,虽然后来的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真相,但是中国的高铁建设却是在这种充满恶意的“扩大化宣传”下,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中国的高铁技术不仅在世界上遭到怀疑,中国的高铁技术出口一度停止,就连国内的很多高铁项目也相继停工,这就是非理性、非和善的报道带来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必然令人遗憾。

    云南的一家媒体在处置一起警民对峙的事件中,则充满了理性与善意。2013年1月11日,云南省蒙自市冷泉镇夺底村的村民与警察发生对峙。经了解,原来在村里开赌场的老板前一天叫来10多名穿着“警察服”的人,在为其维护秩序的同时还打人、抓人,有村民报警后,当地派出所的警察赶到,可群众不辨真假警察,于是与警察发生对峙,并阻止真警察执行公务达24个多小时。记者迅速到达现场,对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他们没有以“警民对峙”为焦点,而是以全面客观的立场报道了当天发生的新闻,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宣传政策,对社会关注和存有疑虑的问题一一进行说明,事件过程报道详细、真实,对村民、警方的报道、平等客观,兑现了“一定要客观监督报道”的承诺,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云南省委宣传部将这一案件当作典型案例,编入《云南省突发事件新闻作品及案例选编》一书中,向全省推广。

    新闻工作者撰写监督类报道一定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点报道及其评论要有清醒的认识,舆论监督的出发点是帮忙,是解决问题。所以,从新闻之善的角度来说,新闻工作者要经常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舆论监督究竟是为了什么?这是一个核心问题、根本问题、关键问题。这其实也是一个早就有了明确答案的问题。党媒的舆论监督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其实质是“与人为善”新闻理念的体现,这也是新闻媒体自觉地担当起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新闻之善,还体现于新闻语言中,即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这也是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客观性要求之一。

    第一,新闻报道中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有着明文规定。新华社规定的第一批新闻禁用词中,也列举了诸多禁之使用的侮辱性语言。比如不能使用“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等词称呼身体有残疾的人。

    第二,新闻报道中也不能使用含有强烈贬义的词语。如恶棍、流氓、社会败类、混账东西等。云南某报在报道一起纠纷案中,对当事人使用了“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这样的形容词,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认为对他们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致使原来的亲戚朋友也不和他们来往了。为此多次到报社吵闹,并索要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甚至以跳楼相威胁。后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才做通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事态得以平息。

    第三,也不能使用不恰当的比喻,如“头发掉光像头秃驴”“到处游荡如精神病人”“满口粗话像垃圾桶”“像茅坑里的石头又硬又臭”“胡言乱语如同精神病人”“无知得像个弱智者”“没有教养”等。另外,也不能使用“民工模样”“刁民”“外地人”“老表”“弱势”等具有歧视性的语言。

    总之,新闻之善是对新闻人的一种专业要求,也是当代中国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在新的时代,面对新的征程、新的任务,这种新闻之善更需进一步发扬,广大新闻工作者更要俯下身、沉下心,察实情、说实话、动真情,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高品质、正能量的新闻作品,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闻媒体人。

    参考文献:

    [1]方延明.新闻实务方法论[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

    [2]张九阳.舆论监督要與人为善化解矛盾[N].宁夏日报, 2009-08-26.

    [3]毛泽东.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

    [4]简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DB/OL].找法网.2009-11-02.

    http://china.?dlaw.cn/shpc/shpc/myjf/579.html#p1.

    [5]畅玉倩.传播学视角下的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满长杰(1968—),男,汉族,山东菏泽人,红河日报社主任记者,主要从事新闻实践与传播研究。

    (责任编辑:薛耀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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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