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称为“法律顾问处”,自1983年后,陆续改称“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机构。律师事务所按性质分: ❶国家律师事务所,它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是非营业性的国家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有: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其设立是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律师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我国现有经济、商务、侨务、专利等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❷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随着律师工作的发展和律师制度的改革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采取律师个人合作自愿结合组织形式的律师工作机构。其特点是律师实行自愿组合,根据业务情况,人员安排不占国家编制,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配上实行个人报酬与社会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内部采取民主管理的形式,实行主任负责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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