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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晚清上海租界司法机构制度化与司法醒悟刍议
范文

    摘要: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的签订,标志着列强对近代中国司法的破坏。晚清时期的上海由于战乱等因素引起的大量人口流入租界,拥有治外法权的上海各国租界当局为了维护租界的稳定,会同清朝地方政府对华洋司法审判进行一系列尝试而最终形成公审会廨。这是列强从领事裁判权中实践而生的司法审判机构,由此形成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类法规并存混杂的格局。这种格局显示出晚清政府无奈的司法妥协。《中英续议同上行船条约》的签订,是清王朝收回司法权的一种努力,反映出国人司法意识的醒悟。辛亥革命后,列强改用傀儡华人充任会审公廨的主审,在彰显维护西方法制的同时,也显示出对中国司法主权意识醒悟的一种应对和敬畏。

    关键词:上海;租界;地方政府;公审会廨;司法主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20-0067-03

    明清之际,上海的经济虽有发展但变化不大,特别是清初的海禁政策,使得这一濒海城市的发展遭受了严重阻碍,虽坐拥广阔的海洋却无从发展海上贸易。由于国内航线随着经贸的转移,以及刘家港逐渐没落等原因,上海方借助内连长江外接东海的便利条件下,渐渐成为国内、国际贸易的集散地,使上海经济成为江南地区的翘楚。

    上海开埠后,西方各国在该地的利益剧增,租界的规划、建设成为各国维护在上海利益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租界法治问题,成为地方政府和租界行政机构不断尝试协调妥协的聚焦点。作为清朝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在不悖逆中央体制下,策略性地与遭受英国驻华公使、驻沪领事及多国驻沪领事进行一系列司法审判妥协合作的尝试,而逐步形成拥有系统司法治理体系的、以华洋分治为基本原则的司法审判机构。于此,在未得到中央政府官方认可的情形下,地方官员参与运转并维护着错综复杂的租界与地方关系。相对于其他租界,上海租界特殊的司法审判机构的运行,在运行大清律令的同时,也同样运作着国际法。这一变化体现了不平等条约关系下中国的殖民地性质,同时又迫使清政府进行司法改革。中国由此形成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类法规并存混杂的格局,并引致中国法体系的变化。[1]

    一、上海租界的历史和司法空间拓展

    历史空间范畴在古代主要的内部结构基础主要构成为经济、政治、军事三个部分构成。而近代上海租界突破了传统的租界历史空间范畴,除了基本的历史空间范畴之外,更兼备了主权国家传统政治体制下司法构成和租界地理扩展。上海租界的历史空间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外人口的混杂居住、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内外海线的拓展、近代化交通延伸、中外文化的交叉影响、近代化工业产业布局、城市文化的建设等诸多方面,共同扩展了上海租界的历史空间。

    鸦片战争失败后《南京条约》的签订并生效,上海租界开始形成。1853年,小刀会起义向上海进攻并占领,大量上海人为躲避战乱而逃向租界。其后太平军同清军在长江中下游战争时,江、浙一代的地主、豪绅、富商、官吏,受疾风暴雨般的革命的猛烈打击,群相逃亡到上海,拖庇于外人控制下的租界。[2]1852年,上海人口增长为54万余人,1865年人口增长为69万余人,较1852年人口增长27.1%。[3]上海人口迅猛增长因素较为复杂,包含着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人口迁移,同时也包含战乱导致的难民涌入等诸多方面原因。

    上海人民对外国的包容度相较于早在康熙时期便已同西方有着经贸联系的广东大有不同。即便有贸易往来的历史,广东与外国有着更早的经贸联系,但除了十三行的主要经贸商人渴望着与外国更大规模的贸易,并与外国人有良好的互动之外,广东普通百姓大多数对外国的认可度较差,这同上海开埠后的市民相对友好的态度有着鲜明反差。广州人民对外国的态度呈现坚决抵抗的态度,包括“三元里抗英”,广州赎城事件等,都让外国外交人员、商团对广州呈现出一定程度上无可奈何的移情状态。而上海虽然作为小县城,但拥有着长江流域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对外贸易港口。广东买办、福建船商和宁波钱庄老板们都在这座城市开设分号,很快便于西方商人发展出共同的商业利益。[4]正是这些诸多利益的交集以及对拥有多样文化不断融合的上海而言,对待西方的包容度更高,与广东强烈的对抗态度形成巨大反差,让外国人认可将上海作为其盘踞在中国以待攫取更多利益的重要基地。于是,在西方列強自诩标榜的“法治”“民主”中,上海迁住或逃难于租界的人们,接受着来自西方近代化所带的城市文化理念,融入到中西混杂的生活安定圈内;甚至遭受太平天国农民运动摧毁文化氛围的江南文人,也在租界的庇护下得以继续文化创作,力图在上海重建新的江南文化中心。

    由此,租界当局对于华人的争相涌入,有着一定程度的不满。因为这一不可控因素造成华洋杂居和华人剧增的事实,导致外国商民在租界用地的紧张局面,并且难民的乱搭乱建,也同样成为租界当局管理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违背了当局攫取租界,是为外国商民提供庇护、商业贸易、社会活动地理空间的初心。但与外国租界官方意见相左的洋人民间商团,贪婪敏锐地发现了这一变化所带来的商业先机,积极开展租界的商业投资。人口的激增,住房需求的增加,带来了租界房地产、房屋租赁的兴旺。既定社会结构巨变的事实,迫使租界当局默许接受这样的局面;同时管理的困境和租界用地的紧张,刺激着租界列强贪婪的野心,同样给那些试图扩大在华利益的殖民者以夺取更多权力的借口。于是,租界当局不断地从上海地方政府手中攫取在租界内行使各种管理权力,并吞噬周边的土地来扩大租界的领地范围。公共租界1899年达三万三千五百零三亩,为开初的四十倍;到1925年,又越界筑路非法侵占了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亩。[5]

    在民主法治的噱头下生活的华洋市民,虽然有着同样的安定环境,但享有的是不同的司法审判。租界以华洋区分、以各国国内法为依据审判的方式,在租界不断巧取豪夺的城市管理权力中进程中,主宰上海租界司法审判的公审会廨,经历不断的磨合、协商、妥协中一步步成型,成为租界当局掌握租界内司法审判工具长达60余年。

    二、从领事裁判权中实践而生的司法审判机构

    上海公共租界司法审判机构的成立到运行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其缘由在于公共租界的形成和当局管理组织结构的形成发展而成。适时,清朝地方政府迫于小刀会起义以及1854年的中外泥城之战失败后,内外军事压力重重,对租界的司法权的实施显得力不从心。而租界内外国各方时刻觊觎着租界的司法权,借此实际达成默契,租界当局主动担负起对界内的司法管理。除十分重大的案件移送清朝地方政府以华官审理外,其他案件皆由領事审结并在界内予以拘役等刑罚。

    1853年6月,英领事提议英、法、美三国代表人,自行修改地皮章程,共同组织统一市政机关。[6]1213法、美鉴于当时上海租界附近本国军事力量的不足,所以两国倾向同意英领事的提议。1854年,清军在泥城之战的失败,使上海道台倍感军事压力,同时也促使各国领事更为轻视清军的力量而肆意妄为。1854年7月8日,英领事阿利国、美领事马辉、法爱棠,乃正式宣布经三国公使共同签字的地皮新章14款。[6]12221854年签署的《上海土地章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解散原有码头公会,组织统治三国租界的市政机关——工部局。[6]12251855年仅英国领事署理审结的案件达到500余件,成为租界掠取租界司法权的第一步。根据费唐致工部局报告中转述英国领事的意图,对条约中司法曾有这样的陈述:于被袭击或受非法暴力威吓时,他们有权护卫他们的生命财产。[6]1224虽然,在此章程中,各国仍为以条约的形式突破了租界司法审判的制约,尊重清政府不同意各国在中国领土内自行保护本国国民的权力。但根据领事裁判权和对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一说,条约中明确要求市政机关对本国侨民予以保护,体现了租界内华洋分治的上海租界治理原则,并昭示着公共租界司法和军事保护洋人的“安全”和“自由”。

    1864年5月,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设立,成为实际审判租界案件的司法机构。但就其运行的几年之间,因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在理事和陪审官之间屡屡发生矛盾,终因是否实行来自西方的苦役制度而激化。[7]至1869年4月,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成立,标志着上海公共租界司法审判权被租界当局完全夺取。在其司法审判运作时,采取特殊混杂中外两种法律的审判运行机制。中国历史上地方官员办案身不在署衙而在外国司法审判机构的鲜有现象,便出现在上海租界。

    三、司法妥协和司法意识渐醒

    租界司法权通过列强与清朝地方政府不断的勒索掠夺,一步步突破中外签订条约的范围,其根源在于领事裁判权的获得。而上海公共租界的司法审判模式,乃至于之后各国在上海的租界范围都以公共租界的审判方式方法进行援引治理。但就其形式和发展的历程而言,是对领事裁判权核心思想的具体实施,同时也是列强在华利益扩大的需要和补充。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清朝官员对本国居民在租界内产生案件拥有审判的权力,但是涉及到外国人的案件,特别是发生清朝法律同外国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形,而针对于外国人司法审判,在1844年签署的《望厦条约》中第21条中清晰反映出片面领事裁判权的特点: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案,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8]54此项规定让享受片面最惠国权的其他列强同样享受到该条所带来审判权力,为司法审判外攫形成法理依据。

    在以胜利者自居的西方人眼中,中国的司法弊端多多,简直是野蛮的、未开化的,西方人在华犯法,如果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岂不是侵犯他们的人权![9]而各国也不断地剥夺清朝地方官员对租界的权力,饱受夷务煎熬的地方官员,也乐于相对配合外国领事的处理方式,这样既能平息外国领事的不满情绪和威胁,也能在中央指令精神下平息争端,享受为官太平。他们虽然饱读诗书,并拥有强烈的天朝上国意识,但针对外国攫取中国司法主权的行径,未有强烈的反对和羞愧。清朝的地方官在租界形成早期,常常对租界内司法审判进行妥协和退让。(虽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愿审判有外人在内的司法案件),极大程度上滋长了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的目无清朝律令的嚣张气焰。但这种妥协,在地方官员看来是保全地方安宁,保持与外国关系的有效途径。乃至公审会廨日益成为外国列强干涉中国司法主权的有利蛮横工具。

    晚晴在列强侵略夹缝中苟延残喘而开眼认识西方社会,使节的派驻、一部分开明的地主官僚学习西方的社会制度、留学生的求学等交流日益增多,国家主权意识,司法主权意识逐渐形成清朝与西方来往的主观政治诉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西方列强的承诺并予以书面的形式确立下来。如1902年签署的《中英续议同上行船条约》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9]这一条约的签订,似乎肯定了清王朝收回司法权的努力,附带着清王朝试图迈向司法独立的重大意义,显示了国人司法意识的渐醒与觉悟。在先例出现所带动的积极影响下,随后清朝与美、日等国签订相关解除治外法权条约时,明显带有着司法主权收回的意向性规定。只可惜西方各国只是表面示好,并无实际的返归行径。相反,辛亥革命爆发后,各国趁中国政局混乱,而一举攫取会审公廨的几乎所有权力。但他们改用傀儡华人充任,这既彰显列强对西方法制的维护,同时也显示出对中国司法主权意识醒悟的一种应对和敬畏。

    四、结语

    上海公共租界及各国租界当局,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下,对因经贸扩大、战乱影响导致人口剧增的上海租界,进行一系列管理权的掠夺。清朝政府的腐朽和软弱,促使地方官员的妥协合作,积极配合列强以保护本国利益、国民为借口的司法侵略行为,导致列强将领事裁判权肆意解释为片面领事裁判权,并不断延伸扩展,直至以司法审判来干涉清廷内政。所以,上海租界司法权的攫取,除列强扩大租界权力之外,清朝政府的软弱、地方官员的妥协合作也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而晚清开明的地主官僚、留学生的司法主权意识的醒悟,也使得西方列强对之生出敬畏。

    参考文献:

    [1]李育民.中外条约关系与晚清法律的变化[J].历史研究,2015(2).

    [2]郑祖安.百年上海城[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4](美)魏斐德.中华帝国的衰落[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7.

    [5]施宣圆.上海700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6]中国科学院上海历史研究所筹备委员会.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7]熊月之.开放与调试:上海开埠初期混杂型社会形成[J].学术月刊,2005(7).

    [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9]张仁善.论民族主义与近代司法主权意识的觉悟[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1).

    作者简介:唐芾苗(1994—),男,汉族,重庆大足人,单位为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国史。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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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