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路径与保障措施 |
范文 | 摘要: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各族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把西藏建设成为法治能力、水平和区域影响力均领先的民族地区。其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构建层次分明、格局清晰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审判、检察及人权法治工作,大力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其保障措施是以习近平“治边稳藏”重要论述为指导,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队伍,推进司法体制机制配套改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构建完善的民族地方性生态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西藏;法治;目标;路径;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23-0101-03 西藏是典型的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属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西藏民族和宗教因素突出,长期处于反分裂斗争第一线,社会问题复杂,维护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西藏加强法治建设工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建设法治西藏方略的根本体现,是西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因此,在西藏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在西藏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各族人民群众积极投身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努力实现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宏伟愿景和远大目标。 一、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通过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把西藏建设成为法治能力、水平和区域影响力均领先的民族地区。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大力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加大国家法律在西藏的实施力度,积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具体表现为: 一是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及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努力构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和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自治区人大立法与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边界,明确划分自治区与各设区市之间立法权限的边界,加强和改进西藏自治区地方性立法工作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西藏民族地方性立法工作水平和质量[1]23。 二是西藏各级司法机关将以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为引领,以改革和创新为原动力,以科技和产业发展为支撑,始终坚持走司法事业发展和创新之路,坚决破解制约西藏司法各项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力争补齐司法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的短板,大力推进审判、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加速西藏司法事业现代化进程。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西藏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根据西藏的具体区情,结合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反分裂斗争工作,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权利。 四是西藏将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规划法律制度、资源总量管理与全面节约法律制度、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等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西藏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西藏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二、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构建以《西藏自治区民族自治条例》为核心的层次分明、格局清晰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制度体系 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规定,开展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保障西藏的社会稳定;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促进转型发展;加强生态领域立法,确立和谐发展战略,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生态环保、少数人群体保障等方面构建起完善的法治屏障。到2050年,不仅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民族变通立法权的行使也进一步落实并发挥作用,同时西藏自治区政府规章与各地市人大立法的事权范围明确具体,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形成层次分明、格局清晰的民族地方法规制度体系[2]53。 (二)加强审判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 以创新司法审判工作为主导,在西藏构建多元化、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西藏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工作。针对家事矛盾纠纷可以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和人身保护审理程序、家庭成员冷静期设置程序、家庭事务案件调查制度和基层调解员选聘与培训制度等。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現阶段刑事案件的审判速度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可开展刑事速裁工作。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推进司法民主。实施大数据战略,构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大力开展西藏“智慧法院”“数据法院”的建设工作。由西藏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聚合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网络平台、神经网络、智能机器学习等新技术,搭建“西藏法院大数据信息系统”,建成现代化审判数字机房、标准化审判大数据库以及集约化审判云平台等基础设施,逐步形成数据化全面覆盖、审判数据即时生成、应用网络顺畅安全、综合信息高度聚合、高级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资源互通共享、三级法院联动的大数据平台应用格局,努力实现西藏法院各项工作与信息化融为一体[3]。西藏各级人民法院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法官办案智能化水平,统一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大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能,同时还可以缓解西藏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加强检察工作,提高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首先,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努力让西藏广大各族群众能够从每一桩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4]102。西藏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努力做到直面事实、不回避任何问题、有错必纠,加大持续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冤错案件。同时,西藏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全面完成司法责任制综合改革工作。另外,西藏各级检察机关将遵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科学制定详实可行的检察官司法权力清单,各级检察官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办理各类案件,对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担负终身责任。同时,西藏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建立起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制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5]。西藏地理位置特殊,维稳责任大,生态条件脆弱,未来西藏的公益诉讼越发重要。检察机关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来确保公益诉讼有效执行,如西藏各级检察机关的督促制度、建议制度、监督制度等。 (四)加强西藏人权法治工作,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科学立法保障人权。结合西藏特殊区情,坚决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民族地方性人权法规。西藏地方立法机关积极开展惠及民生、保障西藏各民族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权利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立法工作,依法保证西藏各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基本的平等权利。二是积极开展公正司法,保障西藏各族群众人权,依法保证审判、检察等司法权力能够得到公正、独立行使。西藏将全面开展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在贯彻落实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对司法人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和专门管理制度。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职业保障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西藏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使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西藏检察制度的改革同步完成,检务工作全面公开,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五)大力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确保西藏生态友好、环境优良 一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西藏各级司法机关制定详细可行的权利清单,以清单的形式来界定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和能源产权主体的权利,确定对自然资源能源产品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义务,推动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权的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担保等全方位、多层次、多种类的权能改革,从而构建起西藏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系统和平台,实现跨区合作。二是构建以西藏高原国土监测为基础、以空间结构优化为核心的空间规划体系与制度,积极构建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系。立足国家整体主体功能区规划,在西藏自治区全境被规划为“国家公园”、禁止开发功能区的基础上,制定自治区细分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形成富有特色的自治区规划方案。三是构建具有西藏高原特色的土地功能管理和节约型的自然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西藏海拔高,气候条件恶劣,耕地总量有限。基于此,西藏应当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现有的耕地总量基础上,绝不允许减少一分耕地面积。同时,到2050年西藏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水源地保护体制,协调和下游省份的跨流域管理协同方案,实现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建立跨流域跨省的流域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林、草原、湿地保护制度,完善环喜马拉雅生态区生态林的生态补偿体制,规范草原的放牧、虫草方面的禁牧休牧、轮换放牧、草牧平衡的体制机制。 三、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以习近平“治边稳藏”重要论述为指导,积极做好西藏法治建设工作 首先,西藏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以及“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工作原则,以保证西藏法治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西藏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西藏社会主要矛盾与特殊矛盾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准确把握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科学认识西藏各项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历史机遇挑战和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发展、稳定、生态三件大事来谋划全局,自治区法治事业的发展也要体现党委、政府的战略意图与决策部署,要聚焦自治区的工作大局。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政治保障,积极改革创新,有效解决制约西藏法治建设工作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瓶颈障碍,全力推进西藏各项司法工作走上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加快西藏法治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努力补齐各种短板,坚决走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改革和发展道路,积极推进依法治藏工作的进程。 (二)坚定不移树牢“四个意识”、维护拥戴核心,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队伍 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系统地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力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用这个科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还要逐步增强“四個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路线、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心同向,坚定做到忠诚核心、维护核心、听党指挥、敢于担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总体决策部署下,努力推进西藏司法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特别是大力开展智慧法院和数字法院建设工作,逐步构建透明、开放、动态、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机制。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还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纪律,不断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增强“八种本领”,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 (三)创新司法工作理念,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机制配套改革 按照司法工作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积极开展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机制改革。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还要逐步建立起介入式侦查工作机制以及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吸取律师意见制度,努力促进刑事案件认罚、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使司法权力依法受到制约 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定期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赴司法机关视察、指导工作。同时,西藏各级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重要工作,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办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情况。西藏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还要相互监督和制约,形成司法监督共同体,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另外,西藏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开展人民监督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稳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由司法机关内部选拔向外部选任和管理的转变。 (五)建立起完善的民族地方性生态法律法规体系 围绕《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条例》,建立包括《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产权登记与评估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国土监测与规划条例》《西藏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治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资源税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黑名单与禁止进入规定》《西藏自治区绿色金融产品开发与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关于汽车尾气碳排放收费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与绩效评价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离任审计与追责机制的规定》等主要地方性法规为主要架构的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法规制度体系[6]89。 参考文献: [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李培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索达.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2019. [4]马继军.民族法学基础理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 2012. [5]朱雅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2019. [6]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大理论研究课题组.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研究[Z].2018. 作者简介:高大洪(1970—),男,汉族,安徽桐城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民族地方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朱希良)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