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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若干思考
范文

    高刘阳

    摘要: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的期望与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惩治腐败成效显著,不断提高国际追逃追赃能力,为全球腐败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面对新时代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的新变化与新挑战,反腐败国际合作需要立足于本国反腐败实践需求,对内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对外不断推动完善反腐败司法执法合作网络,形成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强大合力,让腐败分子无论藏身何处,都难逃法律制裁和正义审判。

    关键词:反腐败;国际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3-0028-03

    在全球腐败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反腐败国际合作已经成为打击跨国职务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开启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篇章。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把握反腐败国际合作在新时代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拓宽下一阶段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研究进路,对实践探索也将产生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时代背景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与动态发展的时代背景不无关系。

    (一)反腐败斗争进入巩固和发展压倒性胜利阶段

    中国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打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巩固和发展压倒性胜利阶段。一方面,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在社会各个领域开展的反腐败工作及取得的成果,不仅促进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对外逃腐败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话语权,客观上推进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的战略高度

    反腐败国际合作作为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已经提升到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战略高度。利用元首外交、高层推动等有利契机,我国持续深化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平台的国际合作,主动提出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在反腐领域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三)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已经成型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正式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集中分散的职能力量,统筹协调国内外资源,追逃追赃工作效率显著提升,以“天网行动”为核心的系列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之后,反腐败追逃追赃力量进一步整合优化,对追逃追赃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以防逃管控机制、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省级追逃追赃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为基础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已经成型。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的新变化与新挑战

    全球化进程致使国际人员与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客观上为腐败官员外逃和洗钱等跨国犯罪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外逃人员妄图利用国家之间司法制度的差异与信息的不对称性,穷尽政治及法律手段以逃避本国法律制裁,面对日趋隐蔽、复杂的腐败问题,我国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也面临新的变量与挑战。

    (一)腐败的“溢出”效应持续污染全球廉洁环境

    腐败的“溢出”效应是指某一国家的腐败现象,会伴随该国腐败人员的外逃、非法资金外流和海外腐败活动扩散等“溢出”到他国,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危害[1]。当前,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危害全球廉洁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毒瘤,每一次“溢出”都会对腐败发生国和腐败人员资金流入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溢出”效应范围内政府的清廉程度,进而对各国控制、惩治洗钱及跨国腐败等上游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民众对惩治腐败的时效性要求不断提高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法律谚语在反腐败领域同样有其参考价值。首先,新媒体的发展促使媒体传播出现了新闻受众群体普泛化、传播交互性与即时性提升、负面影响更易呈現几何效应、舆情热度波浪式反复拉升的新特点[2],导致民众对反腐的时效性要求发生转变,督促政府及时回应群众惩治腐败的要求,不断提升腐败治理能力。其次,腐败问题的发生常与社会矛盾、经济转型、制度及法律漏洞相关联,惩治腐败的时效性,不仅与政府打击腐败的政治决心相关,也是检验国家执法能力水平、法治体系建设以及制度自我净化完善能力的试金石。每一次个案的及时突破,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彰显,也是对种种质疑论调的有力回击和对国家反腐体制机制整体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反腐败司法执法合作仍然面临多重障碍

    反腐败国际合作虽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首先,不同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侧重点明显不同,这就进一步导致反腐败司法执法合作需求的不对等性凸显。部分国家强调利用反腐败国际合作平台扩大自身国际影响力,试图主导反腐领域的国际规则,也有国家出于打击本国腐败犯罪的需要,强调反腐败领域的务实合作和跨国追逃追赃执法网络的设立。需求的差异很可能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影响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质量和进度。其次,国际公约条文及国际协助手段缺乏强制力与约束力。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就追逃追赃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缺乏保证实施的强制力,具体执行仍需要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律作出决定。此外,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也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种临时性羁押措施,作用较为有限。[3]

    三、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未来可能的发展路径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优势、治理效能和成果动能,破解未来可能面临的现实障碍与困境,在新的历史节点上,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体制机制必将进一步发展、优化。

    (一)以反腐败国际合作为基石、以查办追逃追赃案件为突破口,国际国内反腐战线同频共振

    腐败是一个全球化问题,仅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与惩处犯罪的视角出发,不足以完全消灭蔓延世界各国并相互勾连的腐败网络,由此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具体到某一国家对外开展的执法合作,其最终目的也并非个案中外逃人员和外流款物的追回,更要通过与被请求合作方在司法、执法、外交等领域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加深理解互信,以期在宏观层面推动建立双边、多边直至覆盖全球的司法执法合作网络,与打击跨国职务犯罪、非法移民和洗钱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取证难、协作配合难等问题,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犯罪“溢出”的可能性,这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立的初衷之一。

    自成立以来,国家监察委员会已与联合国以及多个国家执法或反腐败机构签订了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与美国、新西兰等国建立了双边执法合作机制[4]。我国近年来的反腐决心与显著成效有目共睹,有必要继续履行大国责任,主动参与并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增强被请求国开展合作的政治意愿与反腐败职能机构间的了解互信,推动个案带动机制建设、机制顺畅个案合作的良性循环,不断深化国家间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建设,堵塞外逃人员资金外流的制度和法律漏洞,让各国从理念到实践均贯彻不做腐败分子“避罪天堂”的基本原则。通过织密反腐败执法国际合作网络,为追逃追赃工作争取最广泛的国际支持,引领包括追逃追赃在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继续朝着务实合作方向发展。

    (二)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纳入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大格局,逐步完善有利于防逃追逃追赃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其中,“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就是在监督体系大格局下的子系统,要充分认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战略地位,根据实践工作的需求,以问题导向为动力,构建更加科学化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机制。

    腐败犯罪具有群体腐败问题突出、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犯罪方式隐蔽等共性[5],但与此同时,不同类型的腐败犯罪也有其个性特征。相对于国内一般性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追逃追赃案件具有显著的案件周期长、涉外因素多、调查取证难度高、易受外国司法执法机构的支持配合影响等特点。换言之,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这一点在追逃追赃工作中尤为明显,因此更需要统一高效的统筹协调机制与多部门的有机联动配合。中央追逃办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加强防逃工作、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在省市两级组建追逃追赃专门机构、完善追逃追赃法律法规等内容[6],扎实开展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对外逃腐败分子持续形成震慑。

    作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体制机制的重要一环,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遏制腐败蔓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彰显法律公正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对于约束公权力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应继续深化标本兼治,以问题导向创新组织架构,优化追逃追赃工作统筹协调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体制机制,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更高效的制度基础。

    (三)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水平

    为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我国不断完善国内反腐败法律体系,颁布《反洗钱法》《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列为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与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建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打击腐败的原则和要求,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治化原则,不仅要求主管机关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在国际合作中遵守他国法律、双边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等文件规定,充分尊重被请求国的司法执法主权,这也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等司法执法合作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多边双边国际合作,一方面可以细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的工作要求和规定,注重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据有效性,与国内司法进行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在加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开展合作的同时,推动与更多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金融情报交换协议,为开展务实合作夯实法律基础。此外,加强对联合国毒罪办、世界银行、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涉及反腐败的内部制度设计和要求,以及外国法律中有关非法移民管控、腐败资产追缴及分享方面规定的相关研究,无疑也将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法律视野的新思路。

    (四)继续加强国内外反腐败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舆论氛围,占据道义制高点

    宣传是加深合作双方理解互信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外逃人员心理压力和回国投案意愿的有效手段。我国反腐败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国内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案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应继续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的宣传作用,整合内外宣传力量,加大曝光和宣传力度,以放大震慑效应,发动全社会参与,同时赢得国际社会的赞誉和支持。

    将宣传的价值最大化,需要进一步探索精细化的宣传模式,如对外国司法执法机关利用国际会议、多双边场合、部门对口合作等平台,积极宣传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主张、司法制度和反腐败相关法律,以及我国承担反腐败任务的机构职能,以推進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反腐败话语权,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对外逃人员则侧重宣传国内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高压态势、回国投案的相关政策和办案的法律依据等;对国内民众重点宣传我追逃追赃的工作动态和成果,发动群众及时反映涉及外逃的问题线索及案件关联人的近期动向等信息,多方压缩职务违法犯罪的空间。

    四、结语

    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与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密不可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也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明确要求。在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的同时,还需要在反腐败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多头并举夯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础,筑牢国际惩贪反腐的堡垒,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公正的国际腐败治理体系[7]。中国的积极姿态,必将在反腐败领域赢得更多的合作伙伴,促使反腐败国际合作持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玉生,陆奕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经验及理路[J].青海社会科学,2018(4).

    [2]王婉妮.网络新媒体特点及其现状分析[J].今传媒,2014(12).

    [3]彭新林.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19(9).

    [4]国家监委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J].支部建设,2019(33).

    [5]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J].犯罪研究,2003(2).

    [6]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J].中国纪检监察,2019(13).

    [7]腊翊凡.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推动国际追逃追赃[J].中国纪检监察,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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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