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地质灾害管理与防治策略研究 |
范文 | 周维丽 梁雅伦 【摘? 要】因区域地质特性、工程活动等原因,滑坡和崩塌等地质灾害频发。然而地质灾害的认定、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和问责思路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地质灾害的高效管理。为了更好地做好地质灾害的管理与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认为未来的地质灾害管理与防治可尝试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地质灾害管理资源,转变问责思路,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积极性,真正实现群测群防。 【关键词】地质灾害;风险管理;防治策略 引言 地球引力与风化降水等作用使所有斜坡岩土均具有沿不连续结构(软弱)面,以不同速率向临空面运移特性。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产生破坏,形成局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或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加剧这种现象的发生,对社会造成各种危害,从而形成地质灾害[1]。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很多地方为了建设不得不对山坡进行坡脚开挖,特别是山区农村,削坡建房极为普遍,过去频繁的采矿活动也对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致使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频发[2]。目前记录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只占地质灾害的一小部分。每年汛期因降雨影响,是地质灾害高发期,多宗灾情险情事发地点都并非为记录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者认为,虽然现有的地质灾害管理体系(如监测预警制度、群测群防体系、巡查排查制度等)能较为有效地避免群死群伤,但目前地质灾害管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为了更高效地应对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未来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可尝试整合地质灾害管理资源,转变问责思路,从而激发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热情,切实做到群测群防。 1.地质灾害管理现状 1.1地质灾害的定义与认定 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3]。目前,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和认定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各地制定的相关条例规定,规范了地质灾害的管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特征和管理进行了说明,为从业人员识别地质灾害隐患点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地质灾害的认定除了要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行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参考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这导致很多灾害的认定和管理更多的是取决于职能分工而非技术标准,例如深圳光明滑坡,从技术上看是滑坡,属于地质灾害的范畴,但实际上是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范畴。自然资源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只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纳入管理。 1.2风险管理策略 预警是地质灾害风险管理重要的一部分。现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主要通过降雨量来估算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当降雨量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对记录在册的隐患点的相关人员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个等级采取对应的防治措施。 2.主要问题 2.1职能分工制约了高效管理 (1)地质灾害的认定及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地质灾害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自然因素主要为降雨,人为因素主要为切坡等,但鉴于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自然资源部门实际上只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纳入管理。通常所见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由工程切坡或堆填等人为因素引发,外加降雨等自然因素共同引发,单纯为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实际上较为少见,这就導致很多地质灾害都不列入自然资源部门的预警系统管理范畴内。 另外,设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除了需要符合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外,还涉及资金的申请、与民众的沟通甚至土地纠纷等,而目前系统都只对合乎条件的已发灾地区认定为隐患点,而非通过技术手段主动排查得出。这些都导致自然资源部门所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际上只占地质灾害的很少一部分。 (2)预警范围与预警对象。在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要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能分工的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预警未能达到预期高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主要根据降雨量数据对记录在册的隐患点的相关人员发布预警信息,主要是隐患点的监测员、村委会成员以及受影响的群众等。大多数隐患点由于人力物力的缺乏,部分受影响群众都未能录入到系统中,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险区域,特别是人工削坡区域,也未能列入管理范围和预警范围中。 2.2问责思路 地质灾害一旦发灾,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但地质灾害的准确发灾时间往往很难确定,特别是在缺乏监测仪器的情况下。另外,地质灾害发灾前的不稳定期较长,很容易使人麻痹大意。地质灾害发灾的难预测性以及应急措施的制约决定了若要有效地管理好地质灾害,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应积极主动应对地质灾害。然而目前的问责机制降低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考虑到上级部门追责,基层政府甚至各职能部门都不愿意主动防灾避险,生怕做多错多,于是遇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灾害一概不理,以免揽责上身。 3.解决方案 3.1多部门协调,明确职责,整合地质灾害管理资源 目前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控、管理,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例如工程施工引起的滑坡,则由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应的部门监管,如果滑坡等灾害发生在道路两边或河流两岸,则无论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都由交通系统或水利系统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不记录在案,不能记作地质灾害隐患点,因此不能对其进行管理或发布预警。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尝试另外一种思路: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现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上共同组建预警团队,共同管理预警资源,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而各部门所管理的地质灾害权属不变。各部门共同建设和共享预警资源,可以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都记录在系统并分清楚管理所属,有助于研究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分布、频率和发灾机制等,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和政府决策打好基础。 3.2明确责任主体,转变问责思路 如前文所述,地质灾害的特性决定了如果想要高效地管理好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灾 所带来的危害,就必须积极主动应对。然而积极主动并不意味着不出错,也并不意味着边坡不会发灾。在地质灾害问责方面,我们应转变问责思路,理清各层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角色和定位,科学划分事权,尽可能地减少基层的负担,并配置相匹配的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鼓励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创新,真正做到奖勤罚懒。 4.结论与认识 本文探讨了地质灾害工作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现有的问责思路制约了地质灾害工作的高效管理和防治。本文建议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协调各相关政府部门,整合地质灾害管理资源,同时转变问责思路,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积极性,从而群策群力,做好地质灾害管理和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廖声银,江鸿彬,张天铃.初论地质灾害防治风险管理[J].资源环境与工程,2017(12):769-773 [2]施春辉.粤西农村削坡建房相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探究—以广东省郁南县为例.西部资源,2021(1),134-13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肇庆市地质环境监测与矿产资源技术中心? ? 广东肇庆? ? 5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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