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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商标恶意诉讼的识别和规制
范文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制度,旨在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价值以及财富价值。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个内容,抢注商标以及利用商标恶意诉讼已非个案。商标恶意诉讼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识别,即根据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的恶意这四要素来进行判断。想要规制利用商标权提起恶意诉讼这一侵权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从实体法的角度,可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增设“商标恶意诉讼”侵权抗辩条款;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提升商标审核标准。(二)从程序上进行规制应当强化授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细化诉前、诉中禁令程序;强化庭前程序的功能;完善商标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恶意诉讼识别要素;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78-03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只有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政策才能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我国创新能力才能够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目前,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热潮”仍在持续,但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各地经济、资本的压力也不容小觑。政府要想积极推进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必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审查以提高质量和增强效果。同时,商标注册改革也应朝便捷化的方向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应该更加高效和安全,以满足市场对于便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2015年,上海设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局,这是为知识产权保护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深化“三合一”的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从被发明创造到后期的保護管理、维护服务等,打造成为一体,将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纳入同一系统,并强化执法保护,这成为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民法典颁布之后,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在社会及国家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这一权益,公民个人也逐步提升了自己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态度。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也可以让我们窥见其重要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商标恶意诉讼的本质及类型

    恶意商标诉讼最早出现在英美侵权法的法律规定中,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起步较晚。2019年4月3日,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正式出台,该法案在第六十八条中①,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恶意诉讼行为首次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不仅如此,也是在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第一次出现有关恶意诉讼的规定,其意义尤为重要。但是该条款只是对商标恶意诉讼做了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说明了商标的恶意诉讼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究竟什么是商标恶意诉讼?该如何识别?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何种处罚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细化的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非正当的诉讼行为,诉讼者并无正当理由或事实根据,抱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提起诉讼来满足私利。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商标权中的商标恶意诉讼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常见的商标权滥用行为包括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恶意防御策略、商标恶意诉讼等。其中,恶意使用商标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尤为常见,许多人都在利用这一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此外,恶意抢注商标、恶意使用商标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商标恶意诉讼的识别要素

    透过现象看本质。商标恶意诉讼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它是恶意使用商标权,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识别,即根据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的恶意这四要素来进行判断。这既是侵权行为构建的四要件,也可成为判断恶意诉讼的依据。这在商标恶意诉讼中的行为的对应关系是:无正当理由或事实依据的起诉;正当合法权益受损;恶意起诉导致利益受损以及行为人恶意行使权利以满足自身目的。

    对商标权的滥用行为从侵权角度进行具体的要件分析可得到以下四点:(一)行为人对于商标权的获得并不正当,无坚固的权利基础;(二)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权的使用存在恶意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三)行为人恶意注册并恶意起诉的行为,以及他人合法利益被侵犯,这二者之间存在行为的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对于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抱有主观恶意,行为人希望通过该种行为获利。

    在这四个要件中,对于主观恶意的判定并非易事,这也是四个要件中最难判断的一项。主观恶意不同于客观事实,不同的人主观上对于事实有不同的判定,我们无法替他人决定其是否主观上存有恶意。同时在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对于商标恶意诉讼的判定,应当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特点,即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当事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力基础;二是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利益;三是其恶意诉讼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到了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对主观恶意的判定意见会出现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判定也就会出现分歧,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四、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机制

    对于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在学术界早有讨论,但是对于要从实体法方面进行还是从程序法方面进行,不同的学者都有各自的观点。长远来看,实体和程序在法律上本就相辅相成,在对待商标恶意诉讼的问题上,我们不应当将这个问题割裂来看,而应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

    (一)想要规制利用商标权提起恶意诉讼这一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实体法方面进行

    首先,有法可依是规制该行为的必要前提,我们需要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以及行为的界定,提供识别该行为的各类识别要素;其次,有法可依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上,并具备能够实施的可能。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实用性应该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同时可以增加设立相应的条文条款。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

    1.将商标恶意诉讼定性为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行为构建的四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主观恶意属于较难判定的主观事实,我们需要提供系列的客观因素去判定其是否成立,减少分歧产生的可能性。

    2.增设“商标恶意诉讼”侵权抗辩条款②。目前,受害人面对恶意诉讼的事件发生,收到的唯一救济方式就是在恶意诉讼行为发生后,再提出一个新的针对恶意诉讼的反赔诉讼来获取赔偿。但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与反诉讼,流程繁琐、耗时长,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的时间也被拉长。因此,为提高效率,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建议增设抗辩条款,可以更加高效地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降低受害人的利益损害。

    3.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在处理恶意诉讼商标案件方面,我国较美国和欧盟各国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美国和欧盟的法规中,不合理或者无效的恶意诉讼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被撤案。而在我国,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存在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繁琐的问题[1]。行政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处于双轨并行的状态,即法院无法直接判定商标的有效性。而在等待商标局做出认定的过程中,诉讼难以高效进行,而受害者必须经过这一系列冗杂繁复的诉讼和反诉讼过程,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因此,加强二者的衔接,提高商标维权的保护效率,可以为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便利。

    4.提升商标审核标准。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加强的趋势,现今商标审核机构需审核商标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法律法规限定的审核时间又相对急迫。在这种背景下,提高商标单体的审核质量成为难题。但若想从源头预防商标恶意诉讼,商标审核的标准必须提高。因此,商标审核机构应当适当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内部行政效率,如完善层级审核的制度或专设预防恶意注册的内部复核部门,对于常见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高辨识能力等。

    (二)对于恶意商标诉讼,我们还可以从程序上进行规制

    在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中,虽然增设了法院对商标恶意诉讼依法处罚的规范,但是对于受害人后续的法益救济的程序性问题,仍然存在程序复杂、规范缺失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短板。因此,想要从程序上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同样也要加快推进立法,使在程序上有法可依。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从程序上规制商标恶意诉讼:

    1.强化授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2]。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数量迅猛上涨,数量已经增加到全球第一位,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近500W件。数量如此巨大,即使是很小的比例最后转变为商标恶意诉讼案件,都会对现实的司法活动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及时从源头上掐断问题的发生,是规制商标恶意诉讼案件的有效手段。商标的恶意注册和非法使用是恶意诉讼的发源地,因此,提高审查质量,减少恶意注册的发生,可以大幅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衍生以及商标的推广使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商标的注册申请量也在逐年递增,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峰。有关部门在面对高数量的注册申请时,难免出现纰漏,但是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审查机关还是应该提高警惕,提高审查的質量。杜绝恶意注册行为人的念头,让他们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侵害他人利益。

    2.细化诉前、诉中禁令程序。诉前和诉中的禁令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手段,但是也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恶意诉讼人滥用。因此对该程序的标准进行细化,可以有效地避免商标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例如,严格审查标准,在适用禁令程序之前,除了对当事人的主体证据和权利证据进行审查外,还要对是否符合临时措施等条件进行审查,严格遵守侵权可能性的标准。以及设立听证辩论程序,由当事人围绕争议标的充分辩论,也能更好地防止禁令程序的滥用。

    3.强化庭前程序的功能。庭前程序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当中,主要规定了在开庭前,当事人要进行证据交换,从而确定争议焦点。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迫于案件压力的影响,庭前程序的作用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法院应当在案件的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证据交换,特别是对有瑕疵、有争议的证据和权利,应给予充分重视。同时,由于商标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竞争或者对手关系,双方均对争议标的的相关信息十分熟悉。因此,法院在难以判断的时候,还可以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的信息,以此判断标的利益的归属,进而确定诉讼性质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所以庭前程序的功能需要得到充分重视,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利益。

    4.完善商标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在恶意诉讼反赔偿方面,我国的立法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害者该依照何种流程、何种标准获得赔偿。因此,《商标法》中有关商标侵权的赔偿细则也被暂时当作恶意诉讼的赔偿规则。事实上,该种判决是有失公允的。如果按照恶意诉讼的定性行为,即侵权行为去赔偿,那么就该追溯至《侵权责任法》的赔偿细则,但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中也并未对这种新兴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是做出了一般的规定。因此,商标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应该尽快完善并细化规则,如给予法院针对识别商标恶意诉讼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并可以判令商标恶意诉讼人向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更高的惩罚性赔偿等。

    结语

    随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繁荣的背后往往也会带来隐忧,恶意商标诉讼案件的频发,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阻碍。我们通过对恶意诉讼问题的发现和改进,既是对法治建设的推动,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社会对商标维权也会更加重视,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针对恶意诉讼的商标维权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相应的法律法规理当应运而生。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对于当前《商标法》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制度漏洞进行修订和整改,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除此以外,司法机关应以正确的价值指引和理论方向鼓励社会形成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加大对商标注册和使用权的保护,坚定不移地遏制恶意商标诉讼的行为,有力规制商标权被侵犯的现象。

    注 释:

    ①新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②参见万慧达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卢结华所写的《歌力思案:面对恶意注册的侵权抗辩与确权救济》。

    参考文献:

    [1]周侃.维权or碰瓷:微信遭遇蹊跷官司[N].人民法院报,2016-12-05(008).

    [2]王雅芬,韦俞村.商标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法律规制[J].电子知识产权,2019(8).

    作者简介:陈逸超(1996—),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单位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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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