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组织的称谓变迁 |
范文 | 龚万达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组织”的称谓大致经历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变迁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称谓是广义的,社会组织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团体一道被统称为社会团体。目前,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这三个称谓已经完成阶段性的历史使命,官方不再使用,社会组织是现在最规范的官方称谓。社会组织称谓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映射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现代化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 称谓变迁 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596(2020)04-0005-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社会组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时,统筹推进包括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为主题,进一步强调“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3]。 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官方对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文件、法规以及工作实践中,社会组织的称谓大致经历了社会团体(简称“社团”)、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变迁过程。这一过程大体呈现前后相继的趋势,但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不同的称谓也同时存在并交叉使用。而且,由于发布文献、文件、法规的权威部门的关注点各有侧重,不同称谓的内涵和外延也有交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社会组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组织”称谓的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组织”这一称谓的历史沿革、变迁进行厘清。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组织”的官方称谓。诸如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志愿部门等在学术上对“社会组织”的称谓不在本文的研究范畴之内。 一、社会团体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是1950年政务院第52次中央政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4]。此时的社会团体是广义的,仅不包括《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于登记的各团体,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法令规定的团体;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内部经其负责人许可组织的团体。人民群众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人民政府法律允许组成的团体均被统称为社会团体,所包含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 在此阶段,新中国的社会团体有两大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各级、各类社团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第二个特征是各级、各类社团具有鲜明的统一战线性质。1950年4月,周恩来在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了社团工作所具有的统一战线属性,说社团工作都带有统一战线性质,即说明社会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上团结社会各界、各阶层人民的一种组织形式。 之所以说社团工作具有统一战线属性,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在旧中国,也有一些不同性质的社团,其中有些进步社团在旧中国从事扶危济困的公益活动、科学文化事业以及学术研究,为中华民族做出过很多有益的贡献。甚至有些社团本身就是享有较高威望的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这些旧中国的进步社团不隶属于旧政权,只是具有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经过清理整顿后,旧中国的许多社团被新中国保留了下来,通过改组,成为了为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社团,以全新的面目参与新中国的建设。例如,1950年8月,在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上正式成立的著名的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科联”)。“科联”采取团体会员制,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大部分自然科学团体,如中国地质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林学会、中国化学会等均为其会员。这些社团成为后来的社会组织的前身或重要成员,他们与新中国成立前各解放区的社团都是新中国社团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天然具有统一战线的属性。 1950年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直到198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后才废止,施行了39年之久。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类型,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联谊会、商会等都是社会团体,此时的社会团体这一称谓还是指代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总称。 二、社会中介组织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使用了市场中介组织的表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是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称谓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但是,社会中介组织究竟是什么,并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权威规范的定义。學界一般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建立的,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的社会组织[5]。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这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最后一次提及“社会中介组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到的是:“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再未提及“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称谓,甚至报告通篇都找不到“中介”二字。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会组织所包含的类型做了概括: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6]。从该文件的概括中可以看出,社会中介组织已经被包含在社会组织之中。 三、民间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民间组织是1999年至2007年之间我国对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称谓。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通过并施行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提出了“民间组织”这一称谓。在该文件中,与上述国务院的两个《条例》的精神相呼应,民间组织被分为两类,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此时的基金会被归并在社会团体之中进行管理,尚未单独成为一类社会组织。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从社会团体中正式分离出基金会,至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才成为相互独立的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同属于民间组织。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的名称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新社会组织这一称谓是中国共产党从加强党的建设的角度与新经济组织一并提出来的。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7]。这时虽没有直接使用“新社会组织”这一称谓,但是研究者们普遍认为这是新社会组织正式提出的标志性文件。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8],这是“新社会组织”这一称谓首次正式使用。 2007年,“新社会组织”这一称谓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这次报告提出,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包括新社会组织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設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9]。通过以上重要文献可以清晰看出,“新社会组织”这一提法都是从加强党的建设的角度提出的,是强调其“新建立”,而不是提出一类新概念。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也没有再提及“新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四、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这一称谓最早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公开出现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决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次全会的《决定》前所未有地用了一个分段的文字,分别就社会组织的三个组成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进行了阐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发展和规范律师、会计、公证、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科教文卫体、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并提出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由此,“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成为官方称谓。中共十八大、十九大至今一直沿用“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2007年11月,民政部在江苏南京召开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在这次会议上宣布,今后启用“社会组织”这一新的提法,不再沿用“民间组织”的叫法,这就在行政管理层面上落实了中共十七大的精神。这里的“社会组织”是对“民间组织”这个概念的继承和发展,就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16年8月,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也是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实现了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对象的称谓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16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之中,1998年10月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仍然有效,所以“社会服务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个称谓目前同时使用。此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瞭望》杂志2010年第37期发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文中说:“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0]。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11]。中共中央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正式规范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和三种社会组织类型。 五、余 论 2015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为统战工作12个方面的对象之一。2015年8月,中央统战部网站发表《你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么?》一文,详解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具体构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四大群体,“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是四大群体之一,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12]。这个表述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两个中央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也就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再和社会组织并列使用,而是被包含在社会组织之中。 2017年3月,中央统战部网站发表《再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一文,在此文中,虽然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是主要包括四大群体,但是又加上了“中介组织”四个字,把“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作为四大群体之一,而在此文中,这个群体的组成部分仍然是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13],与《你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么?》一文中“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组成部分的表述意义一致。 之所以又重新出现把“中介组织”独立于社会组织之外的表述,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社会中介组织为何能够被包含在社会组织之中。在实践中,社会中介组织是以两种方式被包含在社会组织之中的。一种是律师事务所、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种是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专利代理人等本行业从业人员加入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评估师协会、专利代理人協会等社会团体。例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个社会团体的《章程》第二条就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第七条规定:“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14]”。也就是说,只要成为律师、成立律师事务所,就都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所以,社会组织这一称谓是完全可以容纳社会中介组织的。当然,任何一个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反复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仅就以上论述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关于社会组织的党的重要《意见》、《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发布频次、密度来看,社会组织称谓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是社会组织治理逐渐规范的过程,映射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4]中央政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J].福建政报,1950(10):67-68. [5]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J].中国行政管理,2005(5):5-12.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EB/OL].(2015-09-28)[2020-03-19].http://www.gov.cn/xinwen/2015-09/28/content_2939936.htm. [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J].党的建设,1994(11):4-13. [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2004-09-26)[2020-03-19].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6/2809350.html. [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09-09-27)[2020-03-19].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0128290.html. [10]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J].瞭望,2010(37):21. [11]新华社.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EB/OL].(2016-08-21)[2020-03-19].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821/c1001-28653051.html. [12]中央统战部.你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么?[EB/OL].(2015-08-04)[2020-03-19].http://www.zytzb.gov.cn/tzb2010/wxwb/201508/f909056ce76d493a97d39bb0de71aa89.shtml. [13]中央统战部.再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EB/OL].(2017-03-31)[2020-03-19].http://www.zytzb.gov.cn/tzb2010/zcjd/201703/f2cd5f2c04b64e8a95e5ab7e6f378a81.shtml. [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EB/OL].(2016-03-31)[2020-03-19].http://www.acla.org.cn/home/toMenu?menuIdStr=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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