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深入品学民法典 认真实施民法典 |
范文 | 刘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寄托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凝聚了全国人民的智慧,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重大实践成果,是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这部民法典处处充满着中国元素、中国智慧与时代特色,传承了民族精神、符合中国国情。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关要求。民法典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便开宗明义地规定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中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夫妻平等、夫妻姓名权、公平补偿责任、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等民事法律规则,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展开。民法典总则编增设特别法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这些都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继承与发展,对改革开放成果的法律确认。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合理借鉴了世界民事立法的有益成果,但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实践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立法进行了探索创新。其中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可谓最具中国智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关乎我们每个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的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了更多的立法空间,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与此相同,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也独立成编,这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有所不同,有利于厘清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的界限,提升了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还可为侵权责任的类型化以及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提供充足的立法空间。另外,以准合同替代债编通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智慧,设立债编通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立法的通行做法,但我国民法典采用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各自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合同效力规则很大程度已被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所涵盖,故无需照搬国外经验做法,而采取以准合同替代债编通则的做法,既兼顾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债法属性,又显示出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不同之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民法典均予以了回应。生态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为应对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资源短缺、人口激增、气候变暖等生态环境危机,民法典确立了生态文明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權责任编中,都特别强化了资源环境保护的内容,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回应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要求。随着互联网、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关系有待法律调整,民法典总则编明确了法律对个人信息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同编就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予以了完善;人格权编明确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对利用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换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编就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予以了完善,回应了信息化时代的法治需求。人格权编还对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加以规范,回应了因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立法需求。 作为人大工作者,我们理应认真体会民法典所蕴含的经验智慧,积极宣扬民法典的价值和品格,在地方立法中充分贯彻民法典精神,积极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落实,使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民法典真正活起来、落下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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