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借贷纠纷解决的新途径 |
范文 | 摘 要 随着“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随之衍生了诸多新的经济模式,其中就包括网络借贷。网络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平台借贷的争议纠纷也频发,呈现井喷之势,而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应对这些纠纷时却难以应付。故本文拟以网络仲裁为视角,构建适合网络借贷纠纷解决的新型网络仲裁制度,从而更好地解决当下的网络借贷纠纷。 关键词 网络借贷 纠纷解决 网络仲裁 作者简介:赖辉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6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平台数量多,交易额增长快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至2017年10月,累计网络借贷平台为5949家,其中正在运营的平台数量为1975家,停业及问题平台3974家。另外,据《2015年中国p2p网贷发展指数运行快报》显示,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而截至2017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57812.89亿元,去年同期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上升幅度达到了94.98%,比之2015年提升更多。 (二)平台不良资产规模大 网贷行业坏账率到底是多少呢?陆金所计葵生曾公开表示,网贷行业整体坏账率在两位数,约13%-17%,相当于七个项目就会有一个出事。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7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1.16万亿元。如果按照业内平均坏账率15%的比例简单推算,上述贷款余额可能会产生规模在1700亿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如果算上已出现的坏账,网贷行业目前整体的不良资产规模至少超过2000亿元。 (三)平台借贷纠纷频率高,关系复杂 网贷平台交易额增长快,涉及人数众多,又因为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还没有实行穿透监管、网贷平台风控不完善等原因,借款人骗取贷款、逾期不还等纠纷频发,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其中还有棘手的恶性较大的群体性纠纷。除此之外还有催收业务的爆发,催收方式五花八门,导致暴力催收、恣意催收等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二、线下争议解决机制的四大痛点 目前,实践中的线下争议解决机制主要还是以诉讼为主导,其他的机制如仲裁、调解、协商为补充的。但是,基于网贷纠纷的一些时代特点,传统的线下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网络借贷领域迸发的纠纷时存在着以下四大痛点: (一)案件标的小,数量多,律师拒绝代理 互联网金融所涉案件,如现金贷,标的一般较小,案件数量多,一般律师会选择拒绝代理此类业务。金额小,意味着律师代理费的低下;数量多,意味着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更大,大部分律师基于产出比的考虑,会拒绝代理,很多出借人也因此而放弃维权权利。 即使有一小部分案件的请求成功提交了线下争议解决机制,依然避免不了接下来的三大痛点。 (二)诉讼成本高 1.网贷平台存在投资人分散的问题,往往一个项目的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且单个投资人单笔投资的额度可能很小。这种情况下,让分散在各地的投资人到同一地法院起诉的难度大,诉讼成本太高。 2.实践中,仲裁对小标的额的网络借贷投资者来说,并不适合。据了解,仲裁费用由受理费和处理费组成。仲裁受理费由国务院颁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①调整,仲裁机构难以控制,这不再讨论。而处理费多为仲裁委自主决定报省物价局批准。例如,北京仲裁委就规定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下的处理费都为5000元,上海仲裁委是最低不少于3000元。可发现,这其实是客观上将网络借贷纠纷中标的额小的争议拒之门外。 (三)取证困难 一方面,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不会关注借款合同的签订,或许只是随意在网页上点击同意。如此一来,即使平台保存有“点击合同”,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在线下开庭时需举证也是颇有难度的。 另一方面,即使平台督促借贷双方签署电子合同,但由于一切交易都发生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从签署合同到放款都没有实物证据。在平台还没有接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前,一旦平台出现风险,网站关闭、交易、转账、提现等功能失效,投资者往往来不及取证,进一步加剧了维权困境。 (四)审理期限长 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均有一定的审理期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传统的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传统诉讼也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下为3个月,更别提还有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导致网络借贷纠纷的审判周期较长,纠纷难以迅速解决。而对投资者来说,资金流的迅速回笼极为关键,拖延的时间一长,金融的高效运转优势将会消失贻尽。 三、网络仲裁的优势 在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關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网贷平台来说,笔者认为,目前最有空间、最值得探讨的应是网络仲裁,这也是我们响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选择。网络仲裁是将互联网嵌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胆尝试,其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四大痛点: (一) 批量处理 传统的线下争议解决机制,要么由于人员不足,要么由于线下技术跟不上,仅仅依靠人力资源,无法做到批量处理。网络仲裁机构效率高、勇于创新、可接受集团诉讼等特点,正好也符合网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在网络仲裁中,还会相应地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技术,可以做到批量受理批量裁决。例如,可以由人工智能完成案件受理审查、分配案号、发送受理通知书、组庭并发送通知、归档与结案等自动化操作。 (二)节约成本 第一,网络仲裁可做到跨地域性,当事人不用再汇集到同一个地方,可以解决网络借贷的人员分布广泛的问题,也为当事人省去了一大笔路途费用。 第二,网络仲裁不仅仅是仲裁的网络化,其更多的是技术的突破。其可以更好地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第三,经过网络仲裁迅速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减少巨大的催收团队的开支。 (三)取证快速 目前,网贷平台的备案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而备案平台需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也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如上海地区的监管部门就要求平台的《借款合同》需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相应的电子合同只要通过一定的技术(如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时间戳等),即相当于文件原件,基于网络的便捷性在各平台之间迅速传输,并作为正当化证据被仲裁委采用。 另外,网贷平台备案登记还要接入资金存管机构③,相应的转账记录也可通过数据平台很快地在网上传输。如此一来,可以很快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灵活便捷 网络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适当缩短审理期限,不受期限的羁绊。而审理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化。在网络仲裁程序中,主要采用书面审理,并设置一定的程序转换,可以转换成线上开庭、线下开庭等。线上开庭形式可多样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和电话会议等方式。此外,网络仲裁的便捷性还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合意何时解决纠纷,不受传统线下机构的上班时间的限制。 四、网络仲裁的五大操作困难及其突破路径 (一)网络仲裁虽好,但是现金贷等互联网金融纠纷该如何提交申请呢 仲裁委可以与商业公司合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自有平台。申请人注册自有平台账户,在申请仲裁前先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仅需一次,之后的批量仲裁案件无须再次认证。)身份认证后,申请人可以通过账号上传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委可以考虑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直接打包,批量上传至自有平台。) (二)网络仲裁的送达方式是怎样的 1.确定电子送达地址可以采用广州仲裁委的网络仲裁规则:(1)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2)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3)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4)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2.采用電子送达的方式。 (三)网络仲裁的仲裁庭如何组成 基于解决网络借贷纠纷的效率考量,建议直接通过仲裁委指定方式。申请人申请仲裁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默认同意采取独任制且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该规定应该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说明并提示当事人。 (四)网络仲裁审理案件采取什么形式 案件的审理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以线上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开庭审理包括线上开庭和线下开庭。仲裁员使用专门密钥登录仲裁平台审理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相应地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网络技术。 (五)网络仲裁的裁决文书是怎样作出的 网络仲裁的裁决文书为电子裁决,电子裁决须以特有防伪的页面作出,引入信任时间戳、仲裁员的电子签名和仲裁机构电子印章认证。而且网上仲裁裁决完全可以纳入到线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制度框架之中。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总的设想就是:仲裁机构制定特定的网络仲裁规则,网络技术方承建并部署网络仲裁系统和相关设施,同时与仲裁申请方进行网络对接,并经其授权与电子存证机构和存管银行开通接口。如此,仲裁委能够做到即时在线立案,精准身份识别,高效电子送达,并在无缝对接第三方数据基础上,引进人工智能批量在线书面审理消费金融纠纷④。未来已来,网络仲裁方式在网络借贷纠纷解决中的广泛运用或许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但是依然要坚定地走下去。 注释: ①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中,仲裁受理费按照不同的合同标的额,可分为7个档次。 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十四条。 ④新形势下金融纠纷,看专家怎么说!.http://shanghai.dachenglaw.com/cn/news/lawfirmnews/12807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2日. 参考文献: [1]朱昕昱、卢正敏.P2P网贷纠纷解决的新路径——以在线仲裁为视角.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4). [2]栾思达.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5). [3]栾思达.P2P纠纷在线仲裁机制建构.法制与社会.2016(27). [4]李昕.浅析网络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为分析对象.才智.2017(16). [5]王婷婷、齐鹏程.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发展研究.电子商务.2017(8). [6]王栋.在线仲裁可行性研究.仲裁研究.2008(4). [7]周汉君.P2P“现金贷”业务的风险及防范研究.时代金融.20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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