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证分析与保护对策 |
范文 | 王镜琦 糜涵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犯罪日益严重,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本文对近十年来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随时间变化特征、犯罪类型、案发地点、刑罚适用等方面分析,发现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地区分布不均、重民輕刑、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认为推进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建立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长效机制等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网络犯罪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镜琦、糜涵,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3 网络著作权隶属于信息财产,在著作权的犯罪样态发生了巨大改变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显得捉襟见肘。本文以“北大法宝”中近十年来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通过数据图表分析来研究我国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变化趋势以及法律保护方面的漏洞,以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的目的。 一、 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特征 (一)网络著作权犯罪呈激增态势 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数据显示,2008年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数量仅为396件,经过六年的缓慢增长,到2014年飙升到1308件,之后总体呈迅速增长的状态。 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是网络著作权犯罪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人们逐渐认识到网络著作权犯罪的严重性,更加乐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案件数量飞速上涨的重要因素。 (二)犯罪地区分布不均 表2表明,我国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地区分布非常不均衡,京沪及沿海省份是案件的多发地,其中浙江、河南、广东、北京的案发率占到了全国的七成,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与上述地区相差甚远,可以认为是地区间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差异造成了上述结果,地区间案件数量差距巨大也造成了不少地方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困局,因此因地制宜针对网络著作权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三) 网络著作权犯罪类型分析 由表3可见,非游戏软件类犯罪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重灾区,从有互联网开始,就存在着盗版软件,使得软件类著作权犯罪基数庞大,而三网融合时代,手机逐渐成为主要的上网终端后,软件类著作权犯罪又有了新的增长点。文字作品类型的犯罪因其难度小门槛低,也成为频发的犯罪类型。比重相对较低的网络游戏类和影视音乐作品类犯罪,因为其犯罪难度较大,所以案件数量较低,但因高额的不法利润,也有部分人选择铤而走险。 二、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演变规律 (一)传统著作权犯罪在网络上的复制 这一犯罪类型从门户网站时代开始存在,一直延续至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黑客型犯罪,另一种比较常见,则是传统著作权侵权在网络上的再现。如中国文学著作协会诉同方知网案,后者未经允许,将作家汪曾祺的文章刊登在自己网站供人下载,以此获利。这就是典型的传统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再现,由于该种类型的犯罪的行为方式与传统著作权犯罪的差别仅在于传播方式上,所以在其刑法保护方面可以遵照现有的法律标准。 (二)新型犯罪模式不断涌现 门户网站时代之后,随着搜索引擎以及一系列的社交软件的发展,每个网络个体渐渐变成互联网的主人,也就是这段时间,互联网蕴含的利益成倍上升,而网络犯罪的魔爪也逐渐伸向每个上网者,网络著作权犯罪也在此阶段大体成形,比较典型的是“网游私服”的问题。盛大网络曾饱受其扰,旗下多款游戏被他人以私设服务器、非法运营的方式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公司的著作权。 (三)三网融合促使犯罪空间扩大 三网融合是新时代网络发展的要求,其中互联网是核心组成部分。由于三网融合时代,手机是主要的上网工具,所以这个时代网络著作权犯罪大多围绕手机展开。其中,较为人熟知如网络小说的版权问题、盗版手机软件问题等等。犯罪的方式较传统著作权犯罪更为多样化。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重民轻刑”问题严重 尽管犯罪案件激增,但是其刑法保护力度仍旧薄弱。“北大法宝”统计显示,2008年到2017年近十年来网络著作权产权诉讼案件的总量为11619件,而涉及到刑事司法的案件只有14件,比例仅为0.12%。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晚于民事与行政立法,立法存在缺陷,执法人员对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危害缺乏足够认识,再加上目前著作权犯罪手段更为智能化、多样化,控方指控犯罪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往往以行政处罚结案。 (二)运动式执法特征明显 “运动式执法”具有临时性、突击性、战役式的特点,忽紧忽松。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著作权犯罪就是各地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依靠“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清理整顿”等一阵风式的运动进行推进的,每一次热闹的“专项治理”带来的“严打”效果是明显的,然而,时间一过,著作权违法犯罪问题又开始抬头。同时,网络著作权执法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运动式执法痕迹。 四、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 1.《刑法》第217条存在的漏洞 首先比较《著作权法》与《刑法》第217条对于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前者有八种,儿后者仅为前者的一半,从数量上来看,《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就不够完善,虽然《刑法》在各种法律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但这只是针对刑法的适用而言,其规定部分还应该尽可能完善。此外司法解释中对该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也有待商榷。尽快完善《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 2.完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建议 《刑法》中原本针对传统著作权提出的保护措施已跟不上如今网络发展的步伐,严重削弱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擊力度,对刑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规定的完善迫在眉睫。 第一,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变更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即可。当今背景下,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已经渐渐成为历史,很多情况下存在无盈利却严重侵权的行为。 第二,将司法解释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直接作为定罪情节之一进行规定,而不要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进行兜底解释。这样能更好的适应互联网背景下营利目的淡化的趋势。 第三,扩大《刑法》中对邻接权和其他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根据互联网时代的要求衍生出一套相对应的保护规定。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往往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的交叉,同时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随着时间在不断增长,按照传统的审判制度将会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2009年最高法曾明确提出要单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如上海浦东模式,在不断的创新进步中,上海浦东模式已然向着精品化发展,充分发挥出“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专业、快速、彻底化解纠纷的优势。通过组成固定合议庭的方式,从民庭和形势庭挑选经验丰富的法官,打造出精通民事和刑事双重审判业务的综合议庭。 并邀请、委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的专业人士根据案情不同参与诉前调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在队伍培养方面,浦东法院通过老带新、以审促学、以“外”养“内”这三个环节,培育出一批平均年龄不到35岁,拥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精英队伍。 (三)建立长效机制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运动式执法从快、从严、从重的特点不符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制度化执法,以一贯的标准要求所有人所有事。如此,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形式主义,还可以以此消除潜在犯罪群体的侥幸心理,有效减少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现象,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建立责任细化机制,将网络管理者提至负责人地位,由各大网站的管理人员对向其网站申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与信息登记,并对其负责。从源头开始,有效遏制侵权的不法行为,并使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能顺藤摸瓜,溯源追查。 注释: 于志强.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司法应对——基于100个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36-37. 伊爱华.伊爱华副局长在全省档案行政执法培训班上的讲话.黑龙江档案.2006. 徐德.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1.2-6. 孙海龙.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10,44(2).23. 张旭东、甘力.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冲突解决机制的选择——以不动产登记纠纷为例.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2).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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