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裁判应关注正面价值引导作用 |
范文 | 摘 要 在司法裁判中,往往更加关注司法公正与法条的运用,而忽视裁决结果产生的社会影响。文章由电梯劝烟案两次审判出发,对比分析相似案例的判决,指出裁判过程及结果对社会认知具有引导作用。裁判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协调个案中的当事人间的关系,也要关注社会价值观导向。提出司法裁判在依照法律,遵从原则的同时,应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方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司法裁判 价值引导 社会作用 作者简介:池洋,吉林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56 一、引言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 。 从法家提出“因道全法”开始,“法律应当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这一思想就融入了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中 。因此,法律协调当事主体间关系外,还肩负着令人知事,令国民知法,令裁判达成社会共识,对社会价值观进行正面引导的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中也提出:法律要充分发挥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引起19大代表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两次审判结果截然不同的社会反响与评价,就是裁判结果对价值观影响的一个缩影。 二、案例研究 (一) 劝烟案一审研究 2017年5月2日上午,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某小区楼电梯。由于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了劝阻,其间,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两人走出电梯后,杨某离开,段某某随即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但适用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 判决从同情弱者出发,本着对诉讼方的公平考虑,不考虑法律的适用,得出了判决结果。但段某某家属对裁决结果并不接受,提起上诉。此裁判结果被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激起了社会的大讨论。无论是在网络虚拟社区上还是在现实交流中,大部分公众认为,裁决即便是补偿而非赔偿,这一裁判结果也不可接受。如此一来,公众将不会在公共场所申张正义。因此,裁决不能因为考虑个案的公平而疏于对社会正义的支持。 事实上,目前一些影响较大,社会效果不尽良好的案例来看,裁判往往只关注了法律程序的履行而忽视了社会效果,以致往往违背一般情理,引起舆情哗然。相似案例分析如下: 在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6) ,尽管裁判结果在法律程序和适用上符合规范,但却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在腾讯“今日话题”网站发起的调查中,关于大妈被判刑是否冤枉,回答冤者126962例,占比96.65% 。 可见此案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很低,公民对司法效果产生了怀疑。 在2016年4月24日聊城发生的于欢辱母案,在一审裁判中,裁判结果判决于欢故意伤害,此在法律允许的裁量范围内,但由于裁判结果违背了公民的朴素正义观和传统价值理念,引发了全民关于裁判合理与否的大讨论,案件社会效果不甚良好。 在2017年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中,一审裁判认为王力军私自收购玉米的行为是行政违法,从而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的处罚。尽管在法律上有据可考,但在实际处罚中,严厉程度及刑法适用下限远超社会大众的接受限度。引发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良性社会效果自然也无从谈起。 从劝烟案一审结果的社会反响到这三个典型案件,发现,它们都合乎法律效果却沒有得到社会效果,在审判中机械运用法律规章和程序,过度追求合法性和适用性,为追求效率而欠缺对社会效果的关注。 (二)劝烟案二审研究 不考虑对社会价值观进行正面引导作用的裁判结果,就不能体现出法的价值导向作用,甚至难言体现法律的价值。电梯劝烟案在2017年11月初,郑州中院某综合审判庭开庭对案件进行了二审,二审结果判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各大媒体正面报道二审结果,如人民日报劝阻不当行为值得鼓励,2018年01月24日,光明日报改判“劝阻吸烟案”凸显法律思维,中青报“劝阻吸烟猝死案”改判司法理应为正义撑腰等。19大召开之际,此判决受到了代表们的关注,认为裁决要关注社会正义感,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劝烟案二审改判劝烟者无责的裁判结果达成了司法正义与社会现实的结合,体现了法律的正面价值引导作用。 司法正义不应当是毫无社会地基的空中楼阁,而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深深扎根,茁壮生长。那些取得了社会的高度肯定的与劝烟案二审的类似案例,它们都除保证合法性外,关注了裁判的社会引导作用。如2013年谭永艮非法持枪案,案情与天津气枪摊案的情节类似,但对谭永艮裁判中,裁定对其适用缓刑而非直接执行徒刑惩罚。最高法将这一判决作为指导案例,收录在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9集)》中。在天津大妈气枪摆摊案二审中,大妈获得了缓刑机会;在于欢案二审 裁判中,由故意伤害改为防卫过当的特殊防卫 ;在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二审中,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审判不仅考虑司法公正性,兼顾社会效果,凸显了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于欢案与玉米案被最高检列入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些裁判也获得了社会与公众的一致认可与称赞。 因而,由这些案件裁判获得的社会评价之差异来看,裁判结果否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对法律能否发挥引导作用殊为关键。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最直观能体现案件事实的部分,就在于裁判结果。法律对社会的调节,产生的正面、负面影响都在这一环节集中凸显,载舟覆舟,所宜深慎。从我国当前司法诉讼过程的可接受性来看,认定事实和使用规范是法律适用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考虑到我国当前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不甚发达,在目前的判决民众往往忽视法律的适用,更加注重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但法官在裁判过程与结果中,却过分关注诉讼双方达成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却由于纯粹法律意义的公平与社会认知上的公平往往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这种纯粹法律层次的教条式公平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社会超越性,令这种结果不能让公众广泛的接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并不能令社会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就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割裂,裁判的法律效果外社会效果的达成自然也无从谈起,裁判结果从而难以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对公众的社会正义导向作用自然也是几近于无 。 因此,若要令法律的引导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就需要关注社会正义与与司法正义的统一,在不违背司法正义的基础上,对社会正义也加以关注,并在裁判中充分体现对社会正义与价值的重视,令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达成统一,从而进行正面价值引导。 三、结论 现代中国法律面对的错综复杂的情况要求裁判结果既不是简单强制性推定,亦非纯粹应用法律逻辑推导出具体结论,而应兼顾事实与规范,实然与应然,个别与一般,以利益估价作为阿基米德支点,协调,尊重和恰当限制其包含的各种利益的博弈权衡,情法兼顾。 若想达到这样的裁判结果,就要求法官们在裁判时要超脱单纯法律法条的机械适用,超脱于单纯法律角度的思维,不仅要考虑个案的法律价值,也要对个案所应用法的社会价值,道德价值,经济文化价值加以权衡,取得一个在不妨害个案公正的基础上能够正面引导社会价值的裁判结果。司法公正某种程度上就是由正确的移情、适度、 中立地关爱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构造的。这无疑要求法官群体裁判时需要多方位设身处地的考量,更全面的考虑问题。 在司法中令法律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达成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的目的,就需要在裁判中考虑到社会效果的影响,从而得出的裁判结果,不仅关注个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引导社会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对社会价值产生正面引导作用,从而推动社会与司法的共同进步。 注释: 《管子》,《七臣七主》. 王人博.法的中国性.南宁:廣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冀天福、薛永松.郑州市中院“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人民法院报.2018- 02-05. 李铁柱.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周四开庭.北京青年报.2017-01-24. 腾讯新闻网.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757.html.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 cn/content/content?DocID=604fe188-e24e-4a03-a825-a79b00dc7821&KeyWord;=%E4%BA%8E%E6%AC%A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李亚凝.检察指导案例与共识性裁判的生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7). 杜宴林.司法公正与同理心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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