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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支付时代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与治理选择
范文 彭晓辉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电子支付模式也因其快速、便捷的特性而被广泛应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了电子支付时代。电子支付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侵犯财产犯罪的特点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信息不对称被犯罪分子利用,高新科教成为其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本文着眼于电子支付时代,梳理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探究治理电子支付背景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的治理方式,并为治理选择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电子支付 侵犯财产犯罪 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73
进入电子支付时代,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作为电子支付中两种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同时在电子支付领域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也同样发生新的变化,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犯罪分子借助了技术的漏洞、受害者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流程的不完善侵犯他人财产,牟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践踏着国家刑法的威严,也挫伤了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的信心,不利于电子支付的发展与推广。
一、电子支付时代的侵犯财产犯罪
侵犯财产犯罪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十二款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可以将侵犯财产犯罪分为三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例如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等;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例如挪用资金罪;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电子支付时代,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
(一)电子支付中的盗窃罪
不同与传统盗窃中规定的对实物性财产以及现金货币的非法占有,电子支付中的盗窃通常是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入受害者的电子支付账户,盗取其账户内的资金。常见的犯罪手段集中在如何获取受害者的电子支付账户信息,例如犯罪分子会利用互联网非定向地向他人计算机网络散播木马病毒,通过木马病毒获得对方电子支付信息,进而非法占有其财产;或者通过在手机APP中植入木马程序,在智能手机上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抑或者通过计算机技术修改收款方收款信息而获得非法利益,例如之前的“微信二维码”案件中犯罪分子盗用了商家的收付款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方式。
(二)电子支付中的诈骗罪
电子支付领域的诈骗罪一股是犯罪分子借助用户对电子支付交易规则的不熟而实施的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欺骗他人进行支付。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与360联合推出的打击互联网诈骗犯罪的举报平台猎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在2017年接受的举报中,有超过66.5%的受害者是主动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犯罪分子。因此,电子支付中的诈骗罪主要集中在如何骗取他人主动进行电子支付,例如利用他人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诱骗他人采取扫码支付,在扫码支付的过程中变收款码为付款码;或者是利用他人的疏忽并在扫码支付中使用伪装的二维码获利;也有不法者在网络购物中诱骗没有收到货物的消费者提前确认收货而获得非法利益。电子支付中的诈骗罪形式多样且屡有新形式出现,这也是目前电子支付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重灾区。
此外,在电子支付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还有挪用资金罪,在笔者看来,这一犯罪形式并无新的发展,只是不法分子利用了电子支付的便捷性进行他人或者单位资金的挪用。
二、电子支付时代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
侵犯财产类犯罪作为最为熟知的犯罪类型,其特征也被刑法届的学者反复总结,而在电子支付中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归纳目前还很少。通过梳理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从而为犯罪治理探寻新的方式。
(一)“科技黑匣”成为侵犯财产犯罪切入点
尽管电子支付因为其操作便捷备受青睐,但是不应当忽视电子支付的“科技黑匣”属性,虽然用户几乎对电子支付背后的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收付款的安全支付技术支持等高新科技一无所知,但这并不影响用户使用电子支付高效便捷地进行消费。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购物平台所创设的安全防护环境并非是无懈可击,反而是电子支付市场份额和支付领域的快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注意,进而利用电子支付流程中和技术上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在现代社会,高新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动力,许多领域已经具备了“科技黑匣”的属性,在电子支付领域,计算机操作系统及互联网,支付平台与支付环境,智能手机与支付应用等等,这些背后的“科技黑匣”用户无需通晓,但是却实实在在地让不法分子找到了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的切入点。
(二)电子支付发展“倒逼”消费者适应
当然,造成当前电子支付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猖獗的现象并非只因其中的“科技黑匣”,应当认识到电子支付的飞速发展并未给用户群太多的适应时间,尤其是对于中老年用户而言,在近十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的兴起、智能手机的井喷、移动互联的全面发展,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不断适应新的产物但是产物的更新从未间断,反而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消费者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在适应新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电子支付的发展实际上“倒逼”消费者去适应,毕竟在日常生活中大到家电家具、小到五金零副,衣食住行方方面面都已经普及了电子支付,消费者不得不去适应,但是在适应的过程中,却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犯罪形式随着电子消费革新而革新
除了上述两点外,不法分子在侵犯财产犯罪中不断根据电子支付的创新而“创新”犯罪形式也增加了消费者识别潜在危险的难度。电子支付领域的侵犯财产犯罪从最初在计算机上植入木马程序发展到伪装的二维码,每一次新的犯罪形式出现都跟随着支付和消费的新技术。这也正是电子支付发展“倒逼”消费者的结果之一,也是消费者对不法分子布置的陷阱防不胜防的关键原因。高新科技的发展必然会继续革新电子支付與消费领域的技术,而“科技黑匣”效应也会继续存在,在消费者不断适应的过程中,新的侵犯财产犯罪形式还会持续出现。
电子支付中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说明了当前对此进行事前预防的难度重大,需要在进行犯罪治理中制定反应更快的事中处理方式以及完善的事后处理机制。但是如果能够在事前预防时完成侵犯财产犯罪的治理,那么必然会有效的遏制在电子支付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现象的猖獗。
三、电子支付时代侵犯财产犯罪的治理
在电子支付中,侵犯财产犯罪作案的手段多样且隐蔽性强,且电子支付发展迅速,采用立法的方式约束显然并不合适。公安部门在打击关于电子支付的侵犯财产犯罪时也在不断更新侦查手段,并向网警反馈,但是却仍然不能改变此类违法犯罪事件频频发生的现状,因此,笔者认为治理电子支付时代侵犯财产犯罪,应当预防为主,尽力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必然可以大幅度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应当结合公安部门的办案经验及时的进行相关的普法工作,帮助尚未意识到其中问题的用户提高警惕,而政府应当完善对于电子支付行业的监管,企业应当在技术上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从技术角度降低侵犯财产犯罪发生的几率。在预防电子支付的侵犯财产犯罪问题时,也应当从制度、技术两个个维度进行事前的预防。
(一)完善监管机制,降低防范风险
每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运转正常的监管机制,对于电子支付中侵犯财产犯罪的监管预防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安全,防止沉淀资金被他人违规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是設立专门的组织监测和预防针对电子支付的犯罪。
第一,对电子支付采取集中监管的行政监管体制,保障沉淀资金安全。虽然电子支付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如果不能够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则会增加挪用沉淀资金犯罪发生的风险,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必然会引发国内电子支付领域的震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美国家采取的监管措施虽有不同,但是却各有优势。美国采用了两级多头的监管体制,将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拆分为联邦政府授权部门监管和各州相关部门监管两级,将支付平台的州内资金活动和州际资金活动同时监管,同时要求平台的沉淀资金采用分别账户管理的方式,且明文规定不许挪用。而欧盟则采用了其区域一体化发展理念的集中监管体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管,包括电子支付在内,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风险准备金。比较之下,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采用集中监管体制监管电子支付更符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一是要规范沉淀资金的使用规范,加大挪用沉淀资金的惩罚力度;二是规定必须委托沉淀资金给第三方金融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通过行业监测防范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对支付平台而言,支付的技术支持、支付的相关流程、风险的预防等都是其最为熟悉的,让支付平台参与到监测当中可以极大的提升监测的效果,进一步来说,如果能够将各个平台的监测自愿有机统一起来,那么将会大幅提高监测能力,让电子支付更好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第一,要求各个平台建立起电子交易违法犯罪的监测平台,让支付平台组织力量进行第一阶段的监测,对诈骗、异常交易记录等进行实时监测,同时接受用户的投诉和举报;第二,设立电子支付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形成一个监测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平台间监测自愿的共享以及协调各方力量的参与。
(二)实现技术升级,增加犯罪难度
早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期,银行就采用“U盾”等支付安全工具进行风险防范,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支付成为当前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而进行预防的技术升级工作也转移到了移动终端和通信网络方面。在移动终端方面,实现技术升级应当完善当前的验证机制,当前比较主流的指纹、虹膜和面部识别等技术已经可以识别支付者的ID安全认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需要支付平台在进行便捷支付的同时增加对于交易信息的识别和提示,减少用户“糊涂”付款的现象。在通信网络方面,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成为此类违法犯罪的重灾区,技术开发人员应当增加对WIFI网络的数字签名,对移动终端的通信网络进行安全等级划分,同时提示用户实时网络安全等级,防范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采取事前即时预防的治理方式虽然不能杜绝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发生,但是却可以通过这样的预防性治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环节执法资源紧缺的现状,有利于社会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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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