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当代刑侦语境中的“群众”涵义辨析 |
范文 | 摘 要 在现有的关于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研究中,一般把“群众”定义为普通的老百姓,这只是一般意义上群众的涵义。实际上,毛泽东著作中所界定的“群众”是个相对的概念,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具有某种共性的多数人的集合体,二是处于被领导地位的下属及单位,三是能为认识、解决某一问题提供信息、意见或建议的相关人员。因此,在刑侦语境中,“群众”通常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老百姓,同时也包括一般的侦查人员和警员,而从认识问题角度而言,能够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属于“群众”的范畴。我们首先对《毛泽东选集》中“群众”一词的使用进行了语篇分析,从其著作中去归纳、理解“群众”的具体涵义。在此基础之上,归纳分析了现有文献对刑侦工作中“群众”概念的阐述,比较异同,分析不足。最后,从认识的维度探讨了刑侦工作中“群众”的概念,以期对深入贯彻刑侦工作群众路线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和实战指导。 关键词 刑侦语境 群众 刑侦工作 作者简介:郭斌,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10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的根本路线,不仅体现党的执政理念,而且折射着深邃的认识论内涵。从群众路线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群众”是关键词,是必须首先明确的核心概念。然而,在毛澤东同志对群众路线的论述中,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群众”概念。这就必须对毛泽东论述群众路线的主要文献进行深入研究。下面,先讲一讲毛泽东著作中的“群众”涵义。 一、毛泽东著作中的“群众”涵义 (一)群众的一般涵义 《毛泽东选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经典著作,是首选的研究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群众路线”最重要的文献。我们浏览了《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1991)中的159篇和第五卷(1977)中的70篇文章标题和主要内容,并根据“群众”、“认识论”、“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等关键词首先选出28篇重点文章,对含有“群众”一词的段落进行归纳分析,再根据需要,分析其它相关文章。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发现以下8个语段涵盖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不同类型“群众”的阐述。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这些语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对含有“群众”的短语进行了加粗显示。 语段1:无产阶级、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广大群众,有待于我们宣传、鼓动和组织的工作。 语段2:中国的知识青年们和学生青年们,一定要到工农群众中去,把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工农大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 语段3:不要骂群众,群众是不能骂的呀!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学生群众,民主党派的多数成员,知识分子的多数,你不能骂他们,不能跟群众对立,总要跟群众一道。 在这些语段中,毛泽东同志用不同的修饰语与“群众”组成短语来表述不同类型的群众,每类群众代表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因其某一共性而有别于其他群体。比如,妇女群众因其性别不同成为特定的群体,农民群众主要从事农业耕作,工人群众主要进行工业生产,工农群众共同从事物质生产,学生和知识分子群众以脑力活动为主,党内群众因其政治面貌而有别于他人,士兵群众因其军事职能而与众不同,而党政军群众因其同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有别于普通的人民群众。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从不同的角度,群众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无论怎样划分,确定毛泽东著作中的“群众”通常指具有某种共性的多数人的集合体。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群众”的涵义基本相同:“群”一般指同类生物(包括人)的集合体;“众”专指人的集合体;因此有“兽三为群,人三为众”的说法,这里的“三”是虚指,意味多数,但可以理解为数量要求的最小值。“群”和“众”组合在一起,强调人数的众多。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这种语境中群众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强调的是人的数量,“并不含有价值判断,没有褒贬,甚至也没有政治意义,并不特指某种政治角色”。据此,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只要一定数量的个体以某种组织方式(无论是严密的还是松散的),为了某种目的(学习、工作、政治)或是从事某种职能(耕作、生产、警务、军事)聚集在一起就可以成为一类“群众”。 (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的群众 当然,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还无法诠释毛泽东思想中群众的深层涵义。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我们在理解“群众”涵义时也须作具体地分析。在毛泽东的著作中,通常用群众来表述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多数人的一方,尤其常见于党与群众、政府与群众、干部与群众、军队与群众的关系之中,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是绝对的。党外群众指不具有共产党员身份的社会成员,尤其是作为普通公民的农民和工人,他们是基本群众,是群众的主要成员。党外群众处于被领导的地位,而共产党作为整体,处于领导的地位。在共产党这个特定的群体(阶级)内部,对于党的领导机关而言,那些处于非领导职位的普通党员就是党内群众。党外群众与党内群众都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但党内群众由于拥有党员的身份而有别于普通的党外群众。 由此可见,在理解群众的涵义时,要依据具体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地分析哪些人属于具体工作中的群众。对于领导者而言,群众不仅包括普通的老百姓,而且也包括下属和下级单位。领导者密切联系群众,既要亲身参加社会实践,直接联系基层群众,更要密切联系下属和下级单位,即内部群众。领导者只有以身作则,形成上级密切联系下级(内部群众),下级密切联系(外部)群众的良好作风,才能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群众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保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认识、解决问题中环环相扣,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 二、现有研究关于刑侦工作中群众的概念 在现有研究中,对刑侦工作中“群众”概念的探讨包括以下层面:一是传统的主体群众,包括一切遵纪守法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这与毛泽东同志所表述的“工农基本群众”涵义相符,是普遍接受的概念。二是特殊层面的群众,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押犯和有前科人员,但不属于敌我矛盾的群体。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这一群体纳入群众的范畴能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新路子。罗瑞卿也曾把犯罪组织中的普通成员划为一类群众,如他曾说“对青红帮的广大群众是应该争取和可以争取的”。罗瑞卿将青红帮中的广大成员称为“群众”,进一步证明了毛泽东论述中的群众的一般涵义,即具有某种共性的多数人的集合体。三是“从不同部门角度分析,刑侦部门是侦查破案的主力军,其他部门都是群众类的侦查力量”。这种提法的目的在于改变基层所队失调、打防脱节、重点人口管理和情报资料建设交叉重复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整体作战优势。这一分类角度有了较大的突破,拓展了刑侦工作中群众的内涵。四是依靠群众方针中的“群众”不应当狭隘地理解为“人”, 而应将社会中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都纳入“群众”概念的范围, 依托社会资源优势更好地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五是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有的学者提出了专业群众的概念,包括技术专家、学者、会计师等。专业群众实际上也是具有某种共性的多数人的集合体。六是有人认为“侦查中所指的群众是指除犯罪者之外,不与犯罪者同流合污的人,他们都是侦查人员依靠、团结或争取的对象”。这一定义过于狭窄,并有“有罪推定”的嫌疑,不仅不利于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挽救教育工作。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未必都是真正的罪犯。在侦查阶段将这些人排除在“群众”范畴外,潜在的危害非常大。 必须指出的是,群众路线理论形成于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当时主要围绕“革命”这一中心任务,从阶级斗争的维度,对不同类型的“群众”进行分类,这在当时无疑是正确的维度。正因为此种历史背景,“群众”一词长期以来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常与“敌人”、“反革命”、“阶级斗争”等政治用语联系在一起,“锄奸”、“肃反”也成为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然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阶级矛盾虽然还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有激化的可能,但已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在大的历史背景下,刑侦工作的中心任务不再是“除奸”、“肃反”,而是如何解决“犯罪”这一社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认识和解决“犯罪”这一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的维度,更理性、更全面地理解和丰富刑侦工作中“群众”的涵义,以便更好地依靠群众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 三、侦查认识过程中警察与群众的辩证关系 侦查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认识过程,侦查员是这个认识过程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按照是否处于组织者或指挥者的地位,可将群众分为两类: (一)警察以外的群众 如社会上的自然人或各种社会组织,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他们居于辅助、参与地位,是后备侦查力量。也有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工农群众,他们不参与侦查破案,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也有的是特定类型的“群众”,他们能够为侦查破案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有效信息、特定帮助,这类群众是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警察内部的群众 主要是指一般警务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对于侦破案件活动而言,侦查员处于组织者地位,其他警务人员主要是协同作战,配合作战。在侦查队伍内部,指挥员处于指挥者的地位,其他侦查人员是指挥员必须依靠的负有侦查职能的“群众”。尤其重要的是,从思想认识深处,每个侦查员、指挥员必须把自己看作是侦查认识过程中的一名“群众”。这种观念既有法理依据,又符合现代国际警务理念。 首先,在法理层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是公民。从法律意义上讲,群众不一定具有公民的资格(如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但每一个公民必然属于某一类群众中的一员。因此,警察必然是群众中的一员。 其次,现代警务理念强调“警察就是民众,民众就是警察”,“为社区的福祉,每一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看护职责,警察不过是拿报酬、尽全职看护的民众而已”。从这个角度来讲,“警察就是群众,群众就是警察”。刑侦人员只有将自己视为普通群众的一员,才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得到群众的衷心支持,刑侦工作才能变成有源之水。 最后,从认识论角度而言,每个刑警将自己看作是普通群众的一员,对于克服侦查办案中的经验主义和主观主义,有着重大指导意义。一起案件的侦查,在本质上是理性认知不断深化的过程,侦查人员利用勘验现场,走访证人、被害人等方法,把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然后通过案情分析,将侦查人员的意见集中起来,做出相应的侦查假设。根据这些侦查假设,再到群众中去逐一核实每一条信息的真实性,直到查清犯罪事实,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认识过程中,如果每个侦查人员能将自己看成是一名“群众”,自己的意见也只是众多的群众意见中的一个信息源,其正确与否也是需要怀疑和验证的,那么在分析案情时就会以更客观的态度进行验证,理性地分析所有的信息,得出更准确的分析判断。相反,如果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只相信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判断,就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甚至贻误战机。 另外,侦查人员、指挥人员由于长期从事侦查工作,其侦查经验、办案直觉都不是普通群众可以比拟的,其在分析案情、推理判断方面会有更高的准确率,因此其意见、想法也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但仍需注意,现实侦查的环境是复杂的,任何人的分析和推理,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片面性,甚至是错误的。因此,侦查经验再丰富的指挥员,其个人意见也不能被视为真理,一定要辩证分析。近几年暴露出来的佘祥林、赵作海、张平、张高辉、呼格吉勒图等杀人冤错案中,虽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每起案件背后都暴露出一定的长官意志、主观臆断等严重问题。如果侦查办案人员真正客观公正地看待与核实每一方“群众”(包括嫌疑人)的意见,这样的冤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四、刑侦办案中对于群众路线的贯彻与践行 走群众路线,这是刑侦办案的重要原则,但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也不能靠强制执行,更多地是靠说服教育,让群众自发地去行动。有些刑警认为,群众路线是一种工作方法、指导意识,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具有良好的灵活性。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群众路线的践行,要反对官僚主义作风与主观主义作风,他将官僚主义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脱离;二是领导者不了解群众疾苦,不了解稍远离自己工作机关的单位的实情。可以说,只要是有上下级的地方,涉及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就必然会有如何践行群众路线的问题,而就刑侦工作来说,如何践行和贯彻群众路线,往往在于刑侦领导的工作能力。 首先,刑侦领导必须树立民主意识,有民主作风,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来集思广益,作出决策,杜绝一言堂现象。在部分地区的个别单位,有的刑侦领导不重视集思广益,靠“拍脑门”的方式来开展工作,导致大量案件难以告破,而新上任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多起案件相继告破。不少刑警认为,如果刑侦领导主观臆断、不民主,就会失去广大刑警的支持,刑侦领导应当做到民主作风,果断而不武断。 其次,刑侦领导也不能光听汇报,不去实践。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担任领导工作的人,必须亲身参与实际调查,不能单靠报告来决策和行事。同时,刑侦领导也不必事事躬亲,但其决策能力的提高往往会极大地树立个人威信,更有效地促进刑侦工作的开展。 再次,刑侦工作也必须依靠外部人民群众。犯罪发生后,群众不仅掌握能够用于破案的信息,而且具有发现犯罪信息的潜能,因此,借助大众传媒去收集这些信息是犯罪侦查的有效路径。同时也要集中解决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亲民之举。凡事成于真、兴于实,败于虚、毁于假。开展群众路线要彻底打破“围城”、“玻璃门”和无形的墙的心态,多深入基层,多深入群众,多接接地气。只要群众认定的“好事、实事”,就坚持不懈地走下去,确保不走调、不变形、不走样,如此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侦查破案,是一个逆向剖析犯罪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了复杂性、对抗性,对侦查办案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和证据。从认识案件事实维度出发,我们应当把每一个人,包括我们自己,都视为“群众”中的一员,视为了解案件真相的一个“信息源”。只有这样,侦查人员才会客观对待每个人提供的信息,仔细分析嫌疑人的辩解,理性判断真伪,利用好一切可用的信息,最终识破案件真相。有了这种平等意识,才能真正建构起水乳交融的干群关系、警群关系,增强刑侦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使群众路线发挥更大的威力。 参考文献: [1]王科.人民和群众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不同概念——對人民和群众含义的再认识.商.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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