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鲁小楠 傅麟 摘 要 随着网约车市场逐渐健全,网约车侵权问题频繁出现,如何对侵权责任进行有效的认定成为相关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入手进行了研究,基于归责原则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希望可以为网约车侵权情况的规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全面提高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程度,为相关主体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网约车 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鲁小楠、傅麟,大连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41 2014年网约车进入到中国市场,并且迅速得到适当的普及,能够为我国2亿多的用户提供相对较为便捷的出行服务。但是对网约车基本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能够看出,在网约车满足社会大众出行需求的基础上,也对乘客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不仅会对网约车行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也会给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在研究实践中,十分有必要结合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效维护网约车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一、网约车侵权主要类型 在对网约车侵权主要类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网约车侵权主要涉及到多种类型,在实际对侵权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要尽量结合不同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杀人、强奸、抢劫以及故意伤害方面形成的暴力性刑事犯罪类型的侵权;与侮辱、恐吓和殴打等违法行为相关的侵权类型;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类型。在针对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对法律问题加以明确,为更好的促进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全面提高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成效,确保网约车市场能够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二、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对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能够促进网约车侵权方面相关权益维护,对保障网约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产生着相应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在对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要把握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关系对主体责任进行适当的分析。 其一,如果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责任主体,则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该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驾驶员此时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如果是基于劳务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主体,则根据《侵权责任法》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由网约车平台作为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此时驾驶员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乘客权益受到损害,则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三,对于其他协议关系责任主体的认定,按照“四方协议模式”的具体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由于网约车平台全方位介入到交易活动中,因此如果在发生侵权情况后,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仅仅将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者。 简言之就是不论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哪一种法律关系,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则需要构建“责任保险+平台赔付”的模式对各方主体权责关系进行权衡,进而为乘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 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是较为重要的内容,在实践研究活动中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具体原则,进而提高归责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对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明确认识到归责原则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因此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第一,可以参考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网约车是机动车的一种,即使网约车的用车方式以及经营主体等与一般性的车辆存在明显的差异,仍然适用于一般机动车的规定,可以按照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判定。因此如果网约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参考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基于无过错责任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当然也需要认识到网约车与机动车的差异处,明确网约车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在具体对不同主体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主要需要参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并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同主体应尽的义务进行确定,并落实责任以及赔偿比例划分等工作。简言之就是在网约车发生机动车侵權事故后,对外应该将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在对内对责任加以划分的过程中,需要参考过错责任原则。第二,可以参考机动车挂靠经营归责进行分析。网约车与机动车挂靠经营存在明显的相似处,因此按照机动车挂靠经营原则对网约车归责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从运行利益角度进行分析,不论采用有偿还是无偿的方式进行挂靠,被挂靠的企业都间接获得了相应的利润,从“运营支配”角度加以研究,挂靠公司对于车辆具有明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义务,因此挂靠公司对机动车发生的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网约车侵权方面,网约车平台同样能够获取与机动车挂靠公司相等的运营利益,并且可以间接的参与到运营支配活动中,因此可以推定网约车平台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 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体问题 对网约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结合侵权责任归责的实际情况,在实践探索活动中可以尝试从经营者责任、承运人责任、先行赔付责任以及雇主责任角度进行适当的研究,为网约车侵权工作的合理优化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1. 经营者的责任 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将经营者作为赔偿的义务人,因此其作为提供营运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了所需的商品和相关服务,因此经营者应该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出,经营者主要是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在网约车平台上相关网约车行为体系中,经营者主要是为乘客消费者提供网约车的车辆并且能够完成客运服务,此时可以将乘客看作是消费者,如果经营者在客运服务方面没有对自身应尽义务加以履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乘客此时可以结合自身被侵权的情况提出相应的请求。网约车平台在此客运活动中也应该作为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关于网约车平台的义务主要涉及到对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从系统的研究理论能够看出,经营者的责任主要是对于消费者而言的,而在整个网约车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则不仅仅针对乘客,也涉及到交通事故方面的责任,因此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对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2.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就是利用交通运输的主要工具承担运输服务和客运服务并且将旅客送至目的地的人,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在对旅客进行运送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对自身义务加以履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没有完成自身义务或者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的,就应该适当的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二者可能会产生竞合效果。在旅客依靠网约车参与客运服务的过程中,承运人与顾客会形成直接接触的关系,而乘客如果在接受运输的过程中遇到各样的交通事故,承运者就会转变为直接的参与者,因此承运人在承担责任方面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如果网约车平台既是经营者也承担着承运人的工作,则需要对责任进行分开讨论和分析。在承运人承运工作中出现违约情况后,侵权责任应该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分析,如可以参考《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进行判定,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进行判定①。这些规定实际上不仅仅针对承运人而言,在现行法律体系并未针对网约车承运人的责任进行系统规划的情况下,只能参考相关法律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适当划分。在具体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产生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涉及到承运人故意或者过失侵权、第三人原因侵权、乘客自身原因齐全。具体的规则原则如果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行为伤害,则适用于危险责任;由承运人不作为导致乘客权利受到侵害,适用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如果因為第三人行为造成侵害,并且在此过程中未尽合理义务时则一般适用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3. 先行赔付责任 先行赔付责任主要是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限定的,是为了对消费者保障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提供者申请退货的权益在此过程中规定网络平台不会真正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网约车平台获取网约车服务后,如果因为平台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则需要按照侵权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消费者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网约车平台对先行赔付的自身人进行承担。而我国上海地区针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提出的若干规定,也认为应该由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先行赔付责任,并且没有对涉及到的任何前置条件进行限定,也没有规定网络平台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和义务后是否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向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追偿责任。因此要综合参考先行赔付的义务来实现对赔偿责任的认定,即在没有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需要按照规定先赔付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从网约车平台的实际情况能够看出,网约车平台承担着先行赔付的责任,但是对乘客之外的受害者并没有承担保护工作的义务。 4. 雇主责任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涉及到驾驶员个人权益的维护,也与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和经营成本存在紧密的联系,更可以为网约车交通事故方面责任主体的判定提供相应的参考。对我国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滴滴、快的等平台已经提供了快车和专车等网约车服务,并存在不同的形式,在不同形式下由于司机与平台签订的协议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归责方面也需要参考不同的因素进行分析,因此不能笼统的认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对网约车平台所具有的审核和驾驶员资格义务进行了适当的明确,并且提出应该与驾驶员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加以明确,确保能够科学合理的对雇主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判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为责任归属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唯有如此,才能够对责任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按照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兼职关系明确相关侵权主体责任,确保网约车平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雇主责任加以承担。 综上所述,随着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大众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对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伴随出现的侵权事件进一步增多,严重威胁了网约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大众权益的维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探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效推动网约车市场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 注释: ①夏利民、王运鹏.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 32(6).102-110. 参考文献: [1]啜春雷.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2]张俊.“网约车”事前许可条件设定法律研究. 安徽财经大学.2017. [3]关舸.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河北大学.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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