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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综述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于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应运而生。这一规定响应了国家针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政策,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内,类似制度也存在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因此需要从国内与国外两个角度,进行对比研究,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综合性论述。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 犯罪 争议问题 学习借鉴
作者简介:郭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55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争议性问题
虽然目前国内各位学者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是各种说法之间都存在着共性,综合审视也即——附条件不起诉是指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不起诉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必要的考察程序之后,檢察机关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的生效条件,被起诉人满足生效条件则不再追诉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问题:
(一)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如下:“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其中对适用的刑罚范围规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刑罚的适用范围问题上,在刑事诉讼法学界也存在着诸多理论纷争。
张中剑 认为,刑诉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仅仅是案件类型的限制(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也包括了刑度的限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新刑诉法关于刑度的限制过严,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也有学者秉持着此种观点,并认为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将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悔罪表现的界定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总结起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方面,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对被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前提下要有悔罪表现;第三是被害人方面,要结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在这三项条件中,主观方面的“悔罪表现”是十分抽象的,难以产生一个具体的标准进行衡量,于是在这个方面学者们也产生了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一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否积极检举揭发等;二是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逃跑或者有逃跑的倾向、是否有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 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停止犯罪等;三是是否表示愿意悔改、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赔偿方面的努力程度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其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看在被羁押期间其在羁押场所是否表现良好。 还有些地方进行心理测评。全国各地实践中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统一,是我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行中的又一争议焦点。
二、国内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分析
(一)德国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分析
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很多的共同点,比如在刑度范围方面二者均是落在一年的刑罚上;在适用该制度之前需要征得司法机关及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在价值追求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者同样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案件范围方面,德国的案件范围明显要大于我国,不仅仅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轻罪刑事案件,这一点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起诉便宜主义以及恢复性司法等理念影像下应运而生的,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解决目前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如果仅将案件范围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罪名有所限制的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用程度也就大打折扣,也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虽然不同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其原有的立法目的和预期的作用、效果都是一致的,可以为我国所借鉴:首先,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效果显著,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日本的案件范围比我国的要广,能够适用的领域也比较多,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走出了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给予了检察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在更多领域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再刻板的按部就班而是更为灵活的处理案件,这一点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同时,日本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条件的规定极为宽松,给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裁量空间,是因为其后续的监督、制约机制极为完善;设置了上级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和检察审查会制度来对犹豫起诉进行监督制约。因此需要向日本的制度进行借鉴,需“先松后紧”减少不必要的监督制约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三)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学习借鉴的总结归纳
综合几个国家的制度设置,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突破原有起诉法定主义的全新的诉讼制度,不仅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有利于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处理严重犯罪案件,而且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相比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德国、日本等国的“附条件不起诉”要发展的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存在着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适用范围方面: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方面的规定,适当拓宽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適用的刑度条件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一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率会大大提高, 真正做到设立该制度时的初衷。
2. 在悔罪表现的认定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签订协议之后辅以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社会服务、参加工作培训等等形式,使考察的内容更加充实,更能起到教育感化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快的复归社会。
3.在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应用的区分上:可以在法律中加以具体的规定,二者的先后适用顺序,通过制度设计明确二者逻辑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包含着 “有罪认定”的意味,而酌定不起诉制度在程序上相当于一种“无罪推定”。因此二者比较来说,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应轻于附条件不起诉,所以应在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同时符合两种不起诉的制度时,为了起到教育感化的激励作用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 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组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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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