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刑事法治视角看“梁丽案” |
范文 | 赵秉志 梁丽案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尽管该案目前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其带给我们的启示却是多方面的。 从刑事法治的视角以观,首先涉及到如何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把握盗窃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对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实质解释。如果梁丽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普通盗窃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由于本案所涉黄金首饰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梁丽会不会因此而被判处重刑?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没有预见到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会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反之,如果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者对其不判处刑罚,那么这种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会不会变相滋长占小便宜之流风,与国家提倡的“拾金不昧”的道德价值观格格不入?等等。 总之,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力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在这一个案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鲜活展现。对梁丽案的最终处理,不仅关涉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梁丽案虽是个案,但我们应当注意用“解剖麻雀”的方法去反思其背后关涉的法理和法律问题。 透过典型个案的处理去了解其背后涌动着的生动的司法实践,去发现“活”的法,这才是我们应当着力予以思考和关注的。因为正是在这种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治观念才得以不断地变革和进步,进而在更深远意义上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当然,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并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关注、去维护、去历练乃至去引导。 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司法者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智,一方面要敢于接受社会大众和媒体舆论的评论监督,尽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布该案的案情和查处情况,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要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不能搞“媒体审判”,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此案,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源于www.ACLA.org.cn,在编校时有所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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