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论① |
范文 | 屈 野 摘 要:《宪法》、《老年法》及多种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肯定了以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老年人法律地位。应充分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目前,社会上时隐时现的所谓老年人“累赘”、“包袱”论、“离退休人员是靠在职人员养活”论等言论有损老年人法律地位,不符合事实与情理。 关键词: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体现;保障;特点;根据;建议 中图分类号: 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1 一、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内涵 研究老年人的法律地位,是维护、巩固和发展老龄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实现“六个老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再作贡献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②1按中国老年学学会2006年下发的关于“在北京召开中国老年学学会成立20周年庆典,暨老年学学会高峰论坛大会”的文件要求,2006年5月8日,承云南大学法学院及云南省老年学学会推荐本文报中国老年学学会办公室审批,提交给该次大会。2同年8月获大会邀请本文作者赴会作专题演讲函,经云南大学法学院支持赴北京参会。本论文被大会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与其它获奖者在人民大会堂接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顾秀莲副委员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颁奖。32007年10月,承云南大学支持,本文作者出席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的“亚洲大洋洲地区老年学学术大会”。该论文被大会评为中文论坛“优秀论文”。42008年3月10日,承云南省专家协会办公室热情关注,《专家论坛》第五期,加“编者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省厅、部、委及昆明市委组织部等;并发该协会理事、各专业负责人等。 ② 200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这是我们研究当代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思想。 在当代中国,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公民。包括老干部、老公务员、老军人、老教师、老科技人员、老职员、老工人和老农民等群体。关于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界定的问题,至今尚未见有关方面的表述,这估计是与研究老年法学问题起步较晚有关。本文试作如下界定:即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是指老年人依法以实现“六个老有”为目标,在国家、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政治、经济、文教、科技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并尽到相应义务安度晚年的崇高主人翁地位。它集中体现在以宪法为基础的老年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专门体现和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的特别法,根据它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是《老年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和措施的具体化、丰富化。以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和应尽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老年人法律地位,综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是从以下15个方面得到体现和保障的。其中,体现和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体现是保障的内容和目标,保障是体现的要求和措施。 第一,人身保护权 其具体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生命权、人格权、名誉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女性不受侵犯权等。 第二,家庭生活权 主要包括:(一)对老年人应尽赡养扶助义务的内容、范围和措施;(二)有关赡养扶助老年人协议签订的内容和程序;(三)家庭其他有关成员,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第三,社会保障权 规定了老年人权益依法受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包括8个方面:(一)老年人的养老金、养老保险和其他待遇;(二)老年人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障;(三)政府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行社会救助。在城市,对 “三无”老人实行救济;在农村,对“五保户”老人实行供养,对其他特困老人给予救济;(四)各社区为老年人实行社会服务;(五)交通运输部门为老年人服务提供相关设施等条件;(六)要求文教、新闻出版等部门,履行加强敬老养老宣传教育的职责;(七)对农村老年人及特困老年人,实行不承担劳动积累工等项义务的制度;(八)对高龄老人和百岁寿星实行特别优待措施。 第四,参与发展权 这是指老年人享有参加有利于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发展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教、科技、卫生、体育、娱乐、福利、园艺等各个方面。规定了应对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再作贡献的保障,鼓励老年人依法参加社会发展的制度。主要包括3方面:(一)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并积极为之创造条件;(二)全社会都应支持老年人对下代进行优良传统教育;(三)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物质帮助权 这是指老年人因年老,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时,依法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货币或实物帮助的制度。这种物质帮助,国家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两种形式进行:1实行离退休制度,在生活上给予物质帮助。2对不能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老年人,在农村实行“五保”制度和建立养老院,在城镇设立敬老院、养老院,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 第六,婚姻自由权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指老年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老年人是否再婚,均由老年人自主决定,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指老年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由于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因而老年人既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无配偶的老年人有权依法进行结婚,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相处可能的老年人,有权出于自愿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同意自愿离婚,另一方有权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七,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权益)。由于产生财产权的根据不同,因而财产权的来源也有区别: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要求卖方按约定质量交付出卖物的权利;卖方有要求买方交付约定价金的权利。2根据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包括的范围就更为广泛。比如,因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可以是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财产共有权,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的继承权,父母和子女之间获得赡养、抚养费的权利等。老年人有依法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要老年人的财物。这是法律严格保护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 第八,受养扶助权 指老年人依法享有赡养扶助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关照、精神上慰藉的权利,而赡养扶助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赡养的义务,包括经济方面的供养、生活方面的照料、精神方面的慰藉。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为借口而不履行其赡养义务;如果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依法要求赡养人交付应承担的赡养费用。另一方面,老年人夫妻之间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曾经由兄姐扶养的弟、妹,他(她)们成年后,有负担能力者,对年老而无赡养人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 第九,老有所教权 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学文化、科学知识,受思想品德、体育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为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提供条件,并鼓励社会各界为办好各种老年教育学校而努力。 第十,政治民主权 这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发表个人政治见解,表达个人政治意愿的自由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组织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人民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质询权等。 第十一,民事保护权 这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老年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有3大类:(1)物权 包括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和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相邻权等。(2)债权 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权、无因管理权、损害赔偿权。(3)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二,共享成果权 这是指老年人有依法与后辈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社会发展成果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物质成果;二是精神成果。老年人享有与后辈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不是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以一系列客观标准来决定。这些标准主要有:(一)道德方面 由于老年人总是随其年龄增长和生理变化,从强者向弱者转化,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经济供养、生活关照、精神慰藉,而敬老养老则是全人类公认的优良传统美德;再说,保障“六个老有”的实现,也是敬老养老传统的集中体现。由此决定了作为先辈的老年人与后辈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无疑是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历史必然。(二)事实方面 一方面,作为先辈的老年群体,对社会进步、家庭幸福、子孙成长等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先辈们从中分享的成果仅仅是应得补偿、回报的很少部分;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低工资、微福利、高积累”的政策。其中的积累,据有关统计,高达劳动总价值的30-40%之多,这种积累恰恰是先辈为后辈提供,用来进行现代化建设、扩大再生产,获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这些事实表明,老年人与后辈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理所当然,对老年人巨大奉献的延期补偿、回报,无可非议。(三)法律方面 《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据此结合本地区实际也作出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这些规定表明,从《老年法》到法规,都把老年人应当与后辈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用法律和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固定化,使之具有了要求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普遍约束性权威。正是这样,那种把这一补偿认为是“年轻人养活老年人”、“离退休人员是靠在职人员养活”的言论都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 第十三,请求保护权 这是指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的老年人享有向有关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实现这项权利有两种程序:一是行政程序。即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二是诉讼程序。即向受理诉讼的机关提出请求。由于发生的案件有3种情况的区别,即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与之相适应的诉讼请求保护权利也就有3种诉讼之分,即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保障实现这3种权利的法律依据有三种:一是民事诉讼法;二是刑事诉讼法;三是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其他有关权利 指老年人除了享有前面列举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外,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诸如社会经济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第十五,尽守法义务 我国老年人在依法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承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两方面的结合,那种只享受权益、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益的特殊公民是不允许存在的。如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疑难逃法网。比如极个别的老年人,进行虐待子女,甚至嫖娼、强奸等活动,都应受到依法惩办。 二、应适当掌握体现和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的特点 法律法规所体现和保障的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与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确认的老年人社会地位相区别的特点:第一,内容的广泛性和丰富性。涵盖了老年群体从物质到精神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第二,保障的统一性和尊严性。即由国家确认和保障老年人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动;如果需要更动,也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更动,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否则,就是对法律保障统一性和尊严性的破坏,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实施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即由国家确认和保护老年人的法律地位,是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保证其实施的,要求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侵犯;否则,国家就要运用强制力加以干涉,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地位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即由国家确认和保护老年人的法律地位,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体现,无疑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侵犯该权威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在《老年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之中。民间道德规范、村规民约对老年人社会地位的确认,都没有这些特点。正视和维护上述老年人法律地位,是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法治方面切实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的立足点。 三、应准确理解体现和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的根据 这种根据,主要取决于如下3种情况: (一)取决于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三方面: 1老年人身份特别 即老年群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国家公民群体身份。由此决定了老年群体与一般公民群体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二是“老”字号群体身份。由于老而具有区别于幼、少、青、壮群体的标志,成为老年特别群体,从而就有老年群体自身的特别权益。这正如儿童、妇女、归侨侨眷分别各自都有特别权益一样,道理相同。老的特别权益保护,不能由幼、少、青、壮的权益保护来代替。 2老年人价值特别 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使老年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老年群体价值。在当代中国,老年人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是革命和建设的宝贵财富。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很重视这种特别价值。如前所述,近年来相继有一系列配套方针政策问世,还有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台。全国性党报之一的《中国老年报》,多年前曾多次发表社论,强调并且高度评价了这种特别价值。在题为《“宝贵财富”论还要大讲特讲》社论之中,评论员以老干部为重点,强调指出我国老年群体之所以是“宝贵财富”,主要通过老年群体自身价值来证明的。该《社论》讲得很全面、科学、透彻、实在,是当代中国老年群体价值的真实写照。我们应该把该《社论》精神长期贯彻下去。该《社论》指出:老年群体“首先是由于他们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还特别是由于他们的现实价值。”《社论》还指出:“他们的革命思想、品质和作风,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崇高的威望和广泛的影响,并没有与时俱退,仍然在许多方面许多领域起着重大作用。”《社论》又指出:“许多重大决策的作出,融进了他们宝贵的意见;许多棘手难题的解决,吸取了他们有益的建议;许多科技难点的攻克,得于他们精心的指点;新选拔的干部,由于他们传帮带和扶上马送一程而顺利接班;青少年由于他们的关心培养和教育而迅速成长;亏损企业由于他们的帮助而扭亏为盈;穷困村庄由于他们的扶济而脱贫致富;有些事无人干,有他们闯开的禁区;在扩大开放中,有他们启迪的思路;有的老同志看来闲居养身,但在关键时刻,他们的一句话,一种态度,就可以起重要的甚至起决定性的影响。”[1]这一系列事实和评价,被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实践反复证明为科学的、公正的。老干部是这样,老公务员、老军人、老教师、老科技人员、老职员、老工人和老农民也都没有例外。那种把老年人视为“累赘”、“包袱”,以致歧视老年人的言行都是错误的。 3老年人需要特别 当代中国老年群体,不仅身份和价值特别,还有与之相适应的“几多几需”应该特别照顾:(1)人数多,需要专管。据有关统计,至200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7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 600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1%和7%。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人口老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200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因此,越来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专门管理,只有这样方能保证老年群体安度晚年目标的实现;(2)高龄多,需要专助。据有关统计,在全国离退休群体中,仅7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就占30%左右;如此多的高龄老人,随着年岁的增长,其生理功能将日趋老化,以至相当数量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况。这对安度晚年会增加许多困难,家庭往往不能全部或大部承受,还很需要国家和社会专门特别相助;(3)发病多,需要就医。随着年龄日趋老化,生理状况也会相应渐变与突变。尽管老年人会注意自我锻炼、保养,但随着身体抵抗力逐渐减弱,其发病率比青、壮年相对增多,急病、危重病随时突发的可能性更大。70岁左右的老年人,因突发病去世的时有所讣、所闻。此况表明,老年群体特别需要专门为之提供医务保健等条件;(4)低薪多,需要专顾。离退休人员,一般都按规定办理了离退手续,或者是在改革前各阶段,或更早一些时日离退休的,其原薪资一般都偏低,在离退休后未能享有岗位补贴。尽管多次工资调整,仍然属于受市场经济波动影响较大的群体,因此,离退休人员生活受市场经济波动影响的差额,需要专门相助。我国还有相当多地区的农村人口未脱贫。仅云南未脱贫的人口还有约400万之多。类似云南这种情况的还有相当一些省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口。相当众多不能享受离退休金的老年人生活,也需要专门相助;(5)高才多,需要专助。高才多,是指高思想、高品德、高经验、高技术、高知识的人才多,而且许多老年人都很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为社会做贡献,需要专门为他们能老有所为创造配套条件。“我国现有离退休科技人员500多万人,其中,年龄在70岁以下的约占70%,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有能力继续发挥作用的占70%。”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行动试点方案》的通知(全国老工委发{2003}1号)。基于这一系列老年群体的实际,我们党和国家从实际出发,确立了“六个老有”和农村实行“五保”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并且逐步把有关政策法律化。 (二)取决于《老年法》立法指导思想 正是上述一系列特别事实和政策,决定了“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其他有关法律相衔接,重点突出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就成为《老年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2]。 (三)取决于有侵犯老年人法律地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 近20多年来,社会上敬老养老的风尚比过去大有改善,但是,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事件也还时有发生,有的地区还较为突出。比如,有的子女有能力赡养老年父母,但不尽赡养义务,在舆论压力下也给点钱,但对老年父母生活发生困难时就不过问;有的子女本来就和父母居住,但却把父母视为包袱而逐渐疏远,以至把父母分开居住,造成父母精神很大压力;有的子女在舆论监督下,表面上也签订了赡养合同,但实际上又以一些所谓“理由”为借口,拖延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虽然也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几个子女采取轮流供养方式,由于父母高龄体弱多病,子女供养马虎,造成父母生活无保障;有的子女虽然定期给父母交付赡养费,但遇父母患重病住医院发生困难时,不闻不问,以至出现这样的情形:6个子女拒绝分担8旬老母医疗欠费2万余元,老人状告子女,法院送传票时找不到被告;有的子女公然采用暴力干涉老年父母婚姻自由,也受到了法律制裁;因此,用法律、法规体现和保障老年人法律地位,必然成为《老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神圣职责的重点。 四、对进一步关注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建议 前述《宪法》、《老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着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发展,保障着老年群体实现“六个老有”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还应当看到,国家、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法律地位的保护任务仍很艰巨,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如前所述,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损老年人法律地位的思想和行动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由于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执法不严,以至老年人受冤屈而含恨九泉;因此建议社会各界应加大关注: 第一,应继续高举“加强”旗帜。即在全国,特别是在各老龄工作系统中,要继续高举《决定》的光辉旗帜。该《决定》是中央对以往数十年全国范围老龄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党和人民对全国老年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为实现“六个老有”目标,安度晚年、再作奉献的进一步关怀,也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长期的总政策;是指导全国各系统老龄工作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体现,又是我们研究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其中,该《决定》特别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还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发展老年服务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 “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该《决定》的7条决定和15项要求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对此,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委主任回良玉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给予充分肯定,讲话指出:“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老年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进展较快,基层、社区老龄工作逐步深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加强,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初见成效,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明显的进步。”[3] 与此同时,他还专门指出,必须加大落实《决定》,以及《老年法》的进一步实施的力度,为此,还特别强调“要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素质。”[4] 第二,应大力培扶敬老模范。即应当在全社会培植和扶持敬老爱老的模范,特别是应当要求中青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带头做敬老爱老的模范。这些人是国家栋梁、社会中坚、家庭骨干,他们敬老爱老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和家庭保障老年人以合法权益为中心的法律地位的程度。这方面,福建省率先带头,1993年,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老龄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企事业职工尊老敬老养老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应该带头做尊老敬老养老的模范”。近年来,又颁布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善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弥补了有关法律法规所顾不到的缺陷,值得仿效。 第三,应建立涉老法庭。即应当在各省法院系统,按人力、物力设备条件建立和健全老年人权益法庭,专门审决涉老案件,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一)城市和农村老年人口逐年猛增,涉老案件相对增多,老年人的法律需要相对增加。(二)便于涉老法庭从组织上保障更有效审理涉老案件。据报道,南京市率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庭,专门受理有关婚姻、赡养、继承、住房、医疗等涉老案件,深受群众好评,从这方面加强了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应加强老年立法工作。即应当修改和补充完善《老年法》和各地方老年法规的某些条文,与时俱进。回顾《老年法》和各地方老年法规10年来的执法与司法实践,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目标、措施,以及各项政治权益、人身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等各方面都是正确的,在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和有关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成就;同时,随着全国和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阶层干部、职工、居民和家庭成员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出现了值得研究和解决的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完善和巩固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很有必要对有关老年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议,修改和补充某些条文。诸如,“五个老有”应改为“六个老有”,发展老年服务业措施,增加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条款,加强因房屋拆迁和征地而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等。这方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该省《老年保障条例》修订,并公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两大突破:一是将老年人享受各种优待的年龄从70岁以上放宽为60岁以上;二是凡持有“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可向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①广大老年群体对此表示感谢。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既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保障,又有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维护,还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支持。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法治权威力度不断增长,各民族、各界干部和群众尊老爱老的法治与德治观念将逐步加强,各项保障措施也会更加完善,当代中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必将得到更为有效体现和保障。 参考文献: [1]本刊评论员“宝贵财富”论还要大讲特讲[N]中国老年报,19921004 [2]孟连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G]// 田敬科,张同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5158 [3]回良玉2009年1月12日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G]//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文件资料选编:107175 On the Legal Status of Senior Citize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QU Ye (Law School,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Abstract: While ascertaining the concep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senior citize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senior citizens and constitution and Law of the PRC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ged, the present study a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pproves of the cont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senior citizens which is embodied from 15 aspects. The features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enior citizens legal status has been clarified. Moreover, some fallacies are criticised, such as the idea that regards the aged as encumbrance, and the opinion that believes the retired are supported by those who are in active service. Finally, some sugess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e paper. Key Words:contemporary China; senior citizen; legal status; embodiment; safeguard; characteristic; basis; suggestion おけ疚脑鹑伪嗉:张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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