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宠物之人格物化及其所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范文

    倪桂芳

    摘要:

    在侵权法发展史上,精神损害赔偿原本不具有救济财产损害的功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在更加注重财产为人类带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会不断地将情感、尊严、人格等基本的人格利益融于物或财产中,由此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和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规定虽然是一种巨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所涉财产权客体仍显狭隘。当今社会,宠物(特别是狗类与猫类)与人类的感情愈加紧密,并很多情况下成为家庭一员。其虽不是“特定纪念品”,但其所承载的人类感情、精神寄托等人格利益却不容忽视。故本文意在讨论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所引起的其主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宠物;人格物;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无疑是对传统侵权法之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领域的突破与发展,但财产权之精神损害救济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对于其他财产,即使具有某种感情寄托、情感利益,因其不是“特定纪念物品”,当其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其所有人亦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人类社会的全方位发展,传统民法中人与物的区分渐趋模糊,两者之间的联系却越加紧密。物或曰财产所承载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和体现了人格利益要素。所谓人格利益要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2]。据此,笔者认为宠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在相当程度上承载了人格利益,其因侵权行为死亡,主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宠物为物

    随着世界范围内动物权利保护运动愈演愈烈,1990年8月20日修正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该规定被动物权利保护论者用来推定动物是主体,不再是为人类所支配的客体。但是德国法的本次修订并不旨在赋予动物以民事主体资格,而是对动物保护运动的一种回应,其意在强调应当加强对动物的保护,不得虐待动物。

    (一)动物不在人类道德共同体内

    基督教传统认为,动物与人不同,其没有不朽的灵魂。《创世纪》有云:“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由此,动物只是为人的利益而存在,与人类道德无涉。社会学的研究表明,道德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与特定主体、特定时空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假定动物间也存在类似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那么说动物是动物道德的主体,应是毋庸置疑的[3]。但动物主体论者所要主张的是“扩展人类伦理的共同体”,要求接纳动物为人类道德的主体或者人与动物间道德的主体。而动物与人最大的区别在于动物没有理性,因此其不能包含在人类道德共同体中。

    (二)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性

    动物被赋予主体的地位,他们又如何去行使权利、如何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人类根本就不可能放弃食用动物。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只注意到动物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忽视了人类与动物具有统一性导致

    对动物的保护不力。而那种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即是主体的观点,恰恰是夸大了人类与动物的统一性,忽视了人类与动物的对立,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

    因此,宠物作为动物,其仍然处于物的地位,而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只是宠物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而且是在一定情况下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

    二、宠物可为人格物

    所谓人格物,是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宠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如今从城市到乡村,饲养各类宠物的家庭已经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据一项调查显示,饲养宠物的人中,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丈夫;83%的人将宠物狗视为己出;2/3的人带狗看医生的次数多于自己就医;几乎全部的人平时与狗对话。可见,宠物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从家畜逐渐成为家庭成员,已经成为人们的亲密朋友,常常陪伴在人们身旁。并且从以下几方面看,宠物具有人格物的属性:

    (一)理论上,宠物可以成为人格物

    1.在历史文化方面,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具有民族特色的图腾崇拜

    图腾,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流逝。甘肃省裕固族现在还存在着对狗的崇拜。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由于狗在助牧、助猎、保护牲畜与野兽的战斗中是牧人最好的工具,因此成为与裕固人关系最亲密的家畜。裕固人普遍认为狗有灵性,在过春节时, 通过观察狗的吃食来预测一年收成的丰歉。任何客人都不能打狗, 否则会犯禁忌, 遭到主人冷眼相待。当狗年老时,裕固人会继续喂养它, 直至老死[4]。这种狗图腾体现了裕固人祈求狗能保佑人畜平安, 生活安定的精神寄托。

    当特定民族把某种动物视为图腾,我们无法否认人们对此动物的宠爱,甚至这种动物身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已远远超过城乡生活中的普通宠物。那么,当这种动物因侵权行为致死,我们有什么理由无视其主人因此而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呢?

    2.在当代文化方面,宠物所承载的人格要素愈加明显

    当代文学作品中,出现了“狗图腾”现象。2004年起,以狗为主要描写对象的动物小说开始集中出现,并对新世纪的中国文坛产生了一定影响。如小说《藏獒》和《太平狗》分别摘下年度最佳长篇小说奖和最佳中篇小说奖的桂冠;《谁咬狗》、《可怜狗》、《特警犬王》、《再见了,可鲁》等小说在网上迅速蹿红;随后《藏獒2》、《藏獒3》、《远去的藏獒》、《狗不是狼》、《狗狼》、《獒王》等小说的陆续出版也给狗带上了图腾的光环。但这些文学作品并不如同传统的图腾将狗作为圣物顶礼膜拜,而是将狗充分地意识形态化,它昭示着一个人群共同的价值取向(忠实与诚信),这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对高尚精神的渴求与寄托。

    影视作品中也包含

    着宠物所体现的精神利益。诸如《忠犬八公》中,八公作为一只宠物犬,每天送主人上班,等待主人下班。当主人不幸辞世时,它依然在车站等待,日复一日地坚守了十年,直到自己生命的终结。主人与狗的深厚感情在这部影片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八公的忠诚与坚守,是它对主人深深的爱。假如故事是八公因为他人的行为而死亡,那么其主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难道他的这种巨大精神痛苦不应该得到补偿吗?

    3.在科学技术方面,宠物是区别于无生命之物的特殊物

    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动物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及其生态环境价值,这也是各国提倡保护动物,学者主张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动物与人类的心智差别再大,也只是程度而非类别的差别,如大猩猩的DNA有98.5%与人类相像。这进一步肯定了动物与人类的紧密联系,它们理所当然地与无生命的物相区别。

    作为宠物的动物,由于它们与人们日常生活更为紧密,成为伴侣性动物。因此,如果宠物受到侵害遭受痛苦而死亡,其所有者眼睁睁地看着作为其家庭一员的宠物狗或宠物猫遭受痛苦后不治身亡,他的精神能不受到打击吗?

    此外,张明楷教授已提及到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的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即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有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5]。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实际上就是物上的人格利益。可见,刑法理论研究已开始关注到人格物这种物遭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及不同于普通之物的保护要求。而宠物作为财产的一种,必然也要考虑其主客观价值,举重以明轻,在民事领域,当宠物的主观价值(即人格利益要素)遭受侵害时,其所有人亦存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更何况,对于无生命之法人尚可拟制为法律上的“人”,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对于有生命之宠物就没有理由如此苛刻:在不能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又不将其人格物化。

    (二)宠物能够成为人格物

    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存在因宠物受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2006年,陈先生如往常一样将其饲养了12年的宠物拉萨犬“沙莉”带至上海酷毙狗宠物有限公司沐浴美容,在将犬留下后陈先生因事离开。当其一小时后返回时,发现“沙莉”已经不见踪影,当下寻找未果。陈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宠物公司赔偿其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国、德国也有类似判例。由此,国内外有些法院顺应实践要求已经认可了宠物所承载的精神利益。

    随着“宠物热”方兴未艾,此种类型的案件必将层出不穷。现有法律已经不适应实践需求,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新的法律作出回应。

    三、宠物成为人格物之认定

    虽然本文意在令宠物成为人格物以为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而产生的其所有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提供请求权基础,但并不认为所有宠物都是人格物,因此需要讨论一下特定宠物之人格物化的认定。

    在具有狗图腾传统的民族或地方(如上述裕固族),人们普遍认为其家养犬具有精神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其家犬遭受侵权行为致死理应赋予所有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根据一般人经验,若某一宠物与其所有人相处时间很久(如上述“莎莉”与主人共处12年),则该宠物与所有人之间的感情普遍较深,因而就可以认定其为人格物。然而个案千差万别,要判断某一宠物是否为人格物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人与宠物的情感、精神寄托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此笔者提供以下几方面客观因素以期作为认定之参考:

    (一)主体方面

    宠物身上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就是其所有人的精神利益与精神寄托。因此其所有者的状况会影响该宠物之人格物化的认定。

    1.宠物所有人的行为能力

    宠物所负载的人格利益主观性很强,从而也是无形与封闭的。作为某一宠物的权利人必须意识到该物对其所具有的情感价值,尤其要意识到该宠物的死亡对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不能意识到宠物对其的人格利益,一般也不会在该宠物死亡时感到精神痛苦。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行为能力欠缺者会或多或少地有上述意识,这就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了。

    2.所有人是否为空巢老人

    伴随着生活中各种竞争的加剧以及人口老龄化得越来越严重,空巢老人数量越来越多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而宠物作为一种伴侣动物无疑能够缓解空巢老人的孤独感、增强他们生活信心。

    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老太太的宠物狗被一辆汽车轧伤致死了,老太太起诉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她说这只宠物狗已经伴随她生活十几年了,其老伴已经去世了,这只宠物狗寄托了她在精神上的无限的安慰,这只宠物狗被轧死以后,给她造成了的巨大的精神痛苦,就像老伴去世那天一样,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宠物对于空巢老人的精神利益可见一斑。在空巢老人视自己的宠物为“老伴”、“孩子”时,一般应认定该宠物为人格物。

    3.所有人是否为丁克家庭

    当今社会,对于年轻人来说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家庭迫于这种压力选择不生养孩子,此时饲养宠物便在这些人群中变得普遍。心理学专家认为,从心理意义上讲,宠物就是一个“更好养的孩子”,与小孩子有很多相同之处。首先,宠物几乎没有高级思维活动,和小孩子一样单纯地依靠感觉生活,很容易让人感到放松;更重要的是,它们和小孩子一样,绝对地依恋一起生活的抚养人,让人感到完全地被依赖、被信任。因此丁克家庭饲养宠物以替代孩子作为夫妻之间感情联结的纽带,出现在所谓“丁宠”家庭中。

    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当作为夫妻感情纽带的宠物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死亡时,其主人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该宠物为人格物。

    (二)客体方面

    认定某一宠物是否为人格物不仅要考虑其所有人因素,还要参考该宠物本身的要素。

    1.该宠物的来源

    如同普通的物一样,宠物的获得方式也有各种各样,而不同的获得方式所代表的意义不尽相同。若该宠物是由恋人、家人或朋友赠送的则往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是寄托当事人的某种友谊或情感,于是该宠物人物化之认定条件理应放宽。而在市场上购买的同质同价宠物往往不及前述之宠物对所有人意义大,因而需要结合其他条件从严把握,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滥用。

    2.该宠物的用途

    虽然很多人都在饲养宠物,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真正爱它们,将它们视为伴侣或孩子,或是生活的必需助手(如导盲犬)。有的人饲养宠物极其讲究该宠物的血统多纯多高贵,以显示其贵族心态。这种需求如同衣必穿定制的高级服装,游必住私人度假别墅,玩必买高级游艇的需求一样,若其宠物死亡其未必产生精神痛苦。还有些人对养狗本身并不讲究,而是心态比较阴暗或者有虐待倾向,其饲养宠物可能只是为了满足其变态心理或是发泄情绪。诸如此类特殊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当认定该宠物(或许因其不受“宠”而不必称之为“宠物”)为人格物。

    当然,个案千差万别,认定某一宠物是否是人格物还是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察,以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视角去认识和判定,而不能凭借主观直觉或是个人感情判断。否则,会导致人格物的泛化,从而这不仅不利于人格物的研究和法律保护,还会失去确立人格物这一重要民法理论概念的意义。

    四、精神损害赔偿之具体适用—以赔偿数额之确定原则为重点

    在将某一宠物认定为人格物之后,就涉及该宠物因侵权行为死亡所产生的对其所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宠物是一种特殊的物,也不是纯粹的人身权益,其适用规则除遵循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外,也必然有其特殊规则。

    在侵害宠物致死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方面,还是要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需特别强调的是侵权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人格利益的宠物,法官要首先对其进行认定。其次,在损害后果方面,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该宠物死亡,仅仅造成伤害则不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会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滥用,引发道德危机。

    原则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侵害宠物致死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除坚持传统的司法原则外,还应当有其特殊原则以指导该类案件得到更好的审判。

    (一)受限制的自由裁量原则

    当然,在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要坚持自由裁量原则。但鉴于侵害宠物致死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的该原则主要集中于认定涉案宠物为人格物与赔偿金数额方面,前者上文已经论述,在此重点讨论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阶段的自由裁量原则。

    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决定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况且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宠物因侵权致死时所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很大。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实乃适应复杂多端的社会生活所必要。”[6]但笔者以为,即使成文法没有就此类案件作出翔实规定,法官也不能妄加裁量,过度自由,而应该加以限制,故称之为“受限制的自由裁量原则”,以期引导法官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数额,达到弥补、预防与惩戒的侵权法功能。

    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关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与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因此,确定一个适当的数额达到平衡二者的目的就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欲达到的效果。虽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经作出规定,但笔者意在找出适用于此类特殊案件的特别规则,将这些规则或要素融入自由裁量权之中,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裁决的衔接。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有所限制,那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加以限制呢?笔者提供以下几点:

    1.该宠物的来源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来源不同的宠物所表征的人格利益不尽相同。恋人、家人或朋友赠送的往往比在市场上购买的同质同价的宠物更多的寄托了所有者的情感。那么来源于恋人、家人或朋友的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应当获得更高的赔偿。

    2.该宠物的本身价值

    我们虽然反对那种饲养高价宠物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个人炫富之虚荣心的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宠物本身价值越大,往往会得到所有人的加倍宠爱。由此,高价宠物死亡往往会给所有人造成更加沉重的精神痛苦,这就需要给予该所有者以更多救济。

    3.所有人情况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只是注重对侵权人主观动机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认定,未曾考虑到受害人的具体情况[7]。笔者强调在认定涉案宠物为人格物后,法官不能径行判定赔偿数额,而应考虑其所有人的具体情况。如空巢老人、盲人,他们原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在他们作为伴侣、生活必须助手的宠物非正常死亡时,理应受到更多保护。

    此外,涉案宠物与所有人相处时间之长短、两者感情之深浅等都是考量因素,鉴于前文已经论述,在此不再重复。笔者认为,数额之确定因素与该宠物人格物化之判定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差无几的,这是一个衔接的过程,只不过在此后程序中操作更加细化罢了。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其为人格物阶段从严把握,以为数额之确定阶段奠定基础。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正式被确立为指引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那么自然应在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之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体现在禁止反言、禁止滥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还体现在精神抚慰金数额确定阶段。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在遭受精神痛苦时应合理地主张赔偿,不能漫无边际主张;同时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不应当否认其行为造成权利人的人格损害,应当及时合理地给予赔偿。

    (三)最高限额原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之确定是否应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学界尚无定论。鉴于成文法并未规定宠物因侵权致死,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需要谦抑一点,根据各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确定一个最高限额。这样可以防止权利人为追求高额赔偿而滥诉,因为任何诉讼都不应成为权利的主要来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获取额外利益[8]。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福建省对特别严重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定为5万元-10万元之间;重庆市规定上限为10万元;上海则规定5万元。笔者认为这些限额规定也可以作为宠物死亡所生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需求也从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转移,这也促使人们更加注重对精神利益的维护。为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法律亦朝着人权保障、人性司法、人格尊严方面改革,从而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对于人的精神维度的关注与珍重。宠物作为人的财产,虽然仍为物,但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精神利益与情感寄托,是人格要素与物质要素的融合物,是二者的对立统一体。因此,法律不仅要保护宠物权利人的物质利益,还要保护其精神利益,避免走向任何一个极端。

    本文之意旨实际上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只需要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作目的扩张性解释,或是去掉“纪念”一词,这样不仅可将宠物纳入其范围,也会更加适应日益增多的人格物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之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沈从萍.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研究[G]//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

    [3]巴战龙.裕固族文化中的狗崇拜及其先民的狼图腾[J].西北民族学院报,1998,(1).

    [4]张明楷.刑法学[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48.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4.

    [6]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0.

    [7]车辉.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Personification of Pets and the concerning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NI Guif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the tort law,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originally could not relieve pecuniary los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human civilization, however, we constantly endow our belongings with our feelings, dignity, and personality while w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benefits brought by our property, and more importance has been attached to our feelings and spiritual benefits. The Supreme Courts interpretations on the issues concerning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n civil trot cases stipulated that once the souvenir with symbolic significance is permanently lost or destroyed due to infringement act, the owner can apply for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is regulation, being a great progress though, is still limited in its range of the object of property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 pets (dogs and cats especially) are human beings intimate friends, sometimes they are even regarded as family members. Although they are not “souvenirs”, but the feelings and spiritual sustenance conveyed by these animals shall never be ignored. Therefore, this paper center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caused by the death of pets in civil trot cases.

    Key Words: spiritual damage; pet; personification; confirmation of responsibility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1 3: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