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分析 |
范文 | 贾劲松 摘要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包括单位在内的二个以上主体共同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它较一般的共同犯罪更为复杂,本文着重探讨了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 关键词单位犯罪单位共同犯罪主体结构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0-01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它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形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单位拥有更大的社会资源,犯罪行为也更为隐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更大。有必要对单位共同犯罪进行研究。本文拟就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问题略陈浅见,以其抛砖引玉。 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原本都不是自然生活的概念,而是基于表达法律主体的需要所构造的指向主体资格的法律概念。笔者支持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属于有自己整体意志和行为的平等的社会有机体,自然也具备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在此基础上,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变得更为合理。① 我国刑法学界习惯把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一样都是一种有机存在,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勾结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犯罪就是必然。由于主体资格的多元性或曰复合性,单位共同犯罪较自然人共同犯罪是一种更特殊的共犯形态。包括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后者又可分为单位与外部自然人和单位与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单位主体结构类型 单位与单位构成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依法成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共同故意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行为。单位是单位共同犯罪主体中最基本的元素。应强调两点:第一,单位犯罪主体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第二,单位一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范围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②具体而言,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单位共同犯罪的两个以上的单位一般而言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但是不能排除两个以上的单位因出资、隶属等原因而存在着相互联系,它们共同实施犯罪是否应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 有观点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到底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单位。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一个单位,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两个以上单位,则应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指令、批准或同意本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犯罪的,或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自主决定参与单位犯罪,都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③。 有观点认为,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认定能否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的标准,如果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认定主管部门是单位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 也有观点认为,以是否获利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标准,当分公司自主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总公司的犯罪行为,且参与分配违法犯罪所得的,应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若分公司并未参与分配违法犯罪所得,可直接追究分公司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④。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相当广泛,涵盖了所有的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认定能否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的标准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三者观点以是否分配犯罪所获利益划分,人为的割裂了犯罪单位行为的整体性。第一种观点相对来说较为合理。 二、单位+自然人主体结构类型 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单位与自然人都是合格的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与自然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犯所触犯的罪名也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 (一)单位与单位外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已经有了深入的探讨,笔者仅对下列问题进行特别研究: 第一,单位与自然共同实施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能否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为数极少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我们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假设一个自然人教唆、帮助单位实施以上犯罪,能否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就不能构成犯罪。若自然人教唆、帮助单位犯罪的行为本身构成刑法规定的有关自然人犯罪,此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按照自然人和单位各自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如果自然人教唆、帮助单位犯罪的行为本身并不触犯刑律,在此情形下,自然人不够成犯罪,单位单独成立单位犯罪。 第二,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能否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单位不构成犯罪,故应将单位中参与犯罪者与单位外自然人按照共同犯罪论处。此时只能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 (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探讨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一个单位犯罪。此时,单位的内部成员被单位整体所包容,他作为单位内部成员从属于单位,他的所有职责行为都归属于单位,他的所有职责行为对外也代表单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单位的内部成员一方面是单位的成员,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社会公民,走出单位这个集体,他依然是一个社会成员,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个独立社会主体的全部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出于自己的意志,与单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为了个人利益与单位合作,共同实施犯罪。此时单位内部成员没有体现出对单位的从属性,可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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