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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活”丈夫怒告重婚妻子案例评析
范文

    伦继荣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复活”丈夫怒告重婚妻子一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笔者就解决该案件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宣告死亡恶意再婚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32-01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原告杨京山与被告王媛系夫妻关系。婚后,丈夫杨京山为了满足妻子王媛“过上好日子”的愿望,在公派赴日研修期间滞留日本打工9年,赚取了约八百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六十三万元)交给王媛。但就在他准备回国与妻子团聚时,王媛向法院申请宣告杨京山死亡的判决书已经生效,王媛也已经与赵小鹏结婚并怀孕。2004年5月18日,愤怒不已的杨京山将背叛他的妻子王媛以重婚罪自诉到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王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二)该案件争论的焦点问题

    石景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关于王媛是否构成重婚罪,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论。有学者认为,王媛故意隐瞒杨京山事实真相且申请宣告死亡的行为无效,王媛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有的认为死亡宣告撤销后,原告与被告不能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相反王媛和赵小鹏的婚姻却受到法律保护,王媛再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该案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为了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前婚配偶一方通过恶意宣告另一方死亡来再婚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本案中适用目的解释的必要性

    在我国民法中,无论是对宣告死亡制度作出一般规定的《民法通则》,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死亡宣告被撤销时如何处理生存配偶善意再婚与恶意再婚的婚姻关系作出明文的规定。这里属于立法空白,需要通过解释进行填补。就本案而言,通过文义解释加以明确宣告死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困难。故此,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当首先对宣告死亡制度的有关法律进行目的解释。

    三、我国设立宣告死亡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死亡宣告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死亡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消灭以被宣告死亡者的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因为通过宣告死亡,可以及时了结死亡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他人从与死亡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二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社会秩序)。

    四、宣告死亡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了死亡宣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那么,何谓失踪呢?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而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具体来说,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其生死不明确。反之,如果确知某人还仍活着,只是没有和家人联系或者不知道其确切的所处地点,就不能认为其下落不明。其次,从失踪所持续的时间角度看,失踪还应当超过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这是宣告死亡程序启动的客观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近亲属,也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

    (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审理程序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届满,没有音讯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死亡宣告。

    五、对本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探讨

    就本案而言,妻子王媛利用丈夫杨京山到日本工作之机,恶意地向法院宣告其丈夫杨京山死亡,以达到其与赵小鹏再婚的目的。这种做法与死亡制度所追求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主要存在如下几点理由:其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配偶一方长期失踪,并已经达到法定期限。在本案中,被宣告死亡的杨京山并不是下落不明,他在日本打工的事实能被王媛清楚地知悉的。其二,王媛向法院申请宣告杨京山死亡不是为了长期失踪的人遗留的法律关系得到解决,而是通过死亡宣告制度的合法形式,来达到其与他人再婚的目的。其三,所在造成的客观结果方面,王媛恶意再婚的结果不在于体现宣告死亡制度所保护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价值。据此,在本案中应将此类的恶意再婚行为排除在宣告死亡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其开始就确定的、绝对的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据此,在本案中,王媛故意隐瞒杨京山与她联系并多次汇款的事实真相,用谎言欺骗司法机关,以宣告死亡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婚的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王媛与杨京山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没有解除前婚的情况下,其后与赵小鹏所缔结的婚姻在性质上属于重婚。法院应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重婚的责任。

    六、结语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必不可少的前提。本文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这个恶意再婚的案件进行探讨仅是其中的一个适例。现阶段,在我国法律规范还比较粗糙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是法律适用中无法绕开的步骤。豎法官透过法律解释使法律更具体、更明确,并不断挖掘出法律新的内涵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需要,完成社会正义赋予法律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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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