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如何规范“人肉搜索”行为 |
范文 | 王 方 摘要自从网络出现后,就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了,它既是一种传送信息的媒介,人们通过网络传输各种信息,达到信息交换目的的同时又通过网络建造了虚拟世界。然而,这虚拟的世界,经常会有一些事件会延伸到现实的世界,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不断的切换着信息。本文主要就 “人肉搜索”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传输 “人肉搜索” 虚拟世界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7-02 近年来,一个名词“人肉搜索”非常显眼,它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是将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加直接地与现实世界接轨,将网络事件现实化,不再紧紧是网络上的情感宣泄,而是通过将现实生活的事件在网络上公布,同时将在网络的信息归集后再运用于现实,实现从现实到网络,从网络到现实的切换。 从这个现象,我们不免会生出一些思考,在现实社会中有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的规则,网络社会中同样也应该有一套规则,然而从网络到现实的切换同样需要一套规则来规范。我们来细数一下近年来发生的人肉搜索的事件,希望从中找出一些规律: 2001年 微软陈自瑶事件——人肉引擎的首次发动:根据一张照片爆出照片主人的大部分个人资料。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是第一次真正意义的人肉搜索事件。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2006年2月“虐猫事件”——首次开始严重影响到“被通缉者”的工作生活:这是人肉搜索广为人知的标志性事件,短短六天之内将虐猫视频的三个嫌疑人锁定,第一次彰显了网络调查的能力……,当事人由于此次事件被单位停职,等候处罚。 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受害人群较前两次变得更多:网友调查到铜须的身份,还将他的求职简历、家庭电话、手机号、学校电话以及照片公布,发布“江湖追杀令”,呼吁社会封杀铜须。由此,一场网络事件,终于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的社会讨伐。当事人被停学,甚至其所在院校的校长都受到了牵连,一度被质疑参加福布斯网站举办的首届最佳校长100名人榜评选大赛的评选资格。 2007年11月“公主门”事件中,在“人肉搜索”强大威力下,33和77的QQ号、手机号、所在公司、家庭住址甚至车 牌号被一一曝光。在那段时间,网民的电话接二连三打到77所在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在天涯上的相关帖子里,网民们热烈地交流着电话心得。一名参与了人肉搜 索的网友坦言:我们就是要让该公司领导知道77“犯下的罪行”,直到其被公司开除走人。 2007年底,由“打虎网民”层层推进的“华南虎事件”,大部分网民开始理性地参与讨论,意见和观点主要基于摄影、生物、常识等不同角度的技术分析,体现出追求真相的愿望。当事人目前已被判刑,同时有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只至最近,深圳高官猥亵少女视频在网络上公开后,被网友查找出真人,高官已经收到停职的处分的决定。 不难看出这些事件在现实中起,在网络上发展,最后在现实中止。 这种能够引起网民们极大关注,同时能够影响到现实生活的事件,无疑都是网民们认为是违法、违纪或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网民们是以“通常道德”的尺度来衡量事件的善恶,用网络的力量维护世间的正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起到了“舆论监督”、“人民协管”的一些作用,让违背道德、善良、正义的事件,迅速的得到有效的解决,让那些想为所欲为的道德败坏者无处可逃,在某个层面让人们多了一条申诉的渠道、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媒介,最后通过现实中有效的司法行为,正确的解决了这些事件。从这个方面上讲,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力量和益处。但是网络的社会是虚拟的,它能够燃烧一种正义的力量。 但是网络的力量的确太大,同时也能极快的让这种善意的力量变成另外一种暴力,形成了我们所说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搜索的过程中漫骂、中伤、无止境的揭露隐私也成了伤害的一种手段,让人肉搜索的正面意义蒙上了一层阴影。 分析“人肉搜索”这一网络手段,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人肉搜索行为究竟有没有法律支持,该如何得到规范? 第二,人肉搜索过程中对搜索信息的公布何种尺度属于是否合法的范围,有该如何得到规范? 首先,通过“人肉搜索”搜集、记录的证据或素材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是由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属于公检法机关及法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对于偷税漏税等违法税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对于违反出版管理法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各种违法或犯罪都有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机关进行侦破,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属于民事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才行驶调查确证的权利。 同时,法律对于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有严格的规定,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 而通过网络上公布的信息,引起网民们的关注后,无论何种范畴的信息,网民们都开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火如荼的开展调查。网民们对各种信息进行调查,如果这些素材是提供给执法部门的话,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网民们对搜索出来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散播的话,就涉嫌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因为这里涉及到网民或普通公众滥用权利的嫌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情况,这些信息或内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不能保证。 因此对于网民们搜索信息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有个衡量,在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的普通信息,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传播,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信息通过人的媒介不断扩散,同理通过网络讲公民的普通信息进行公布,也仅仅是个道德规范的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为。另外现代社会提倡言论自由,专业媒体机构可以通过媒体发表评论,个人也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形式发表言轮。著名信息法学者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还具有‘战略性资源的作用,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网民对于这部分的信息进行搜索本身应该是予以认可的。俗话说,“为人不做亏心事,哪怕半夜鬼敲门。”对个人信息的极端封闭,不利于整体社会的文明进步。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又可以提醒我们,对于自己不想公开的信息,要从自身开始保护,不要讲自己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泄漏出去。网民不能通过非公开的信息系统查询到个人的秘密信息,例如银行帐户信息,个人婚姻状况等,这些由专门的机构保管的信息,应当做好防范,不能随便由公众网民进行查询。而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可以看出法律正在对“履职过程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部分信息不应该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如果网民对非公民的普通信息进行搜索,就造成人肉搜索行为的滥用。目前一些地方的法规也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首次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并明确追究责任,“恶意人肉引擎”也可能在追究范围内。 其次,人肉搜索过程中对搜索信息的公布何种尺度属于是否合法的范围,也是争议的焦点。“人肉搜索”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正如前所述,对于公民的普通信息进行的搜索并公布,本身并不属于侵权,这种行为仅仅是将特定的公民散落在各个地方的信息进行归集,是一种收集整理的过程,并且这种信息也是公民自愿公布的信息,那么对于事件主角的这些人物的公开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再公布,对当事人具有一种震慑的作用,对于做了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当事人,正如被探照灯照着,这必将约束其不当或不法的行为。 但是,我们往往会看到,网民不仅在公布公民普通信息,同时也将公民性生活信息、裸照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同时对于事件当事人,在没有得到事件真实性证明的情况下,即开始不断的批评和漫骂,这样一来,就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人肉搜索行为,使其发挥正面的价值,给网民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发挥群众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的正义,发扬道德的光辉。但同时也要规范这一行为的滥用,理智的去收集和评价,让人肉搜索发挥其正面作用,真正的成为社会道德的守护者,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 注释: 谷歌.什么是人肉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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