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过错类型分析及预防对策 |
范文 | 严 芳 王笑君 摘要在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工作中,研究大学生被害人问题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大学生被害人中的女大学生被害人问题,以性犯罪研究为视角,深入分析了在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的过错类型问题:对错误的价值观追求、不良的放荡行为作风、主观上的过失、“性招引”心理导致被害的四类过错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应的过错类型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以利于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性犯罪 被害人 过错类型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2-02 刑事被害人学理论认为,性别与被害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一项在我国进行的被害人调查表明,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被害有无责任和被害地点的统计分析中,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分子,35.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高达61.7%的强奸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和双方的工作地点。这些统计数据及相关的个案分析表明,许多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对犯罪人行为轻浮、态度暧昧、过分亲昵、贪图钱财、毫无防备、半摧半就等特征。上述统计显示出性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一定的关系。早在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门德尔松就提出,根据女性的生理结构,避免遭到强奸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自身不检点。我国女大学生犯罪被害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性犯罪被害人,而根据被害人学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理论,很多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有些性犯罪中正是犯罪被害人的过错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女大学生作为女性中的特有群体,我们有必要研究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的过错类型,分析其过错特点并提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预防女大学生免受性侵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过错的类型 根据我国当前性犯罪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的过错类型归结为如下几类: (一)女大学生对错误的价值观追求导致的被害 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有着独特的消费意识和消费特点,由于受到社会、家庭、学校和学生本身心理等多方面的影响,在大学生中存在着不良消费、攀比的行为,尤其在女大学生中这种不良的消费、攀比行为尤为突出,表现在:不合理的消费结构,消费无计划性,相互攀比,奢侈浪费,情绪化消费,贪图享受的思想风行。而不良的消费与家长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促使有些女大学生想方设法去涉足各种社会场所,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而步入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企图通过这种途径去攀求富贵,追求权势,寻找靠山。便滋生出一些女大学生出现傍大款、出入情色场所甚至卖淫现象的发生。抓住这一点,很多犯罪分子除了采用“谈恋爱”、“招收女演员”、“拍广告”、“招工”、“提供出国方便”、“合伙做生意”等手段和方法,还往往采取用高档商品、衣物、化妆品、金钱等引诱收买的办法使一些女大学生陷入桃色深渊。而当其成为所谓的“二奶”、“三陪”之后,便更容易受到强奸、猥亵等性犯罪的侵害。 (二)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不良的放荡行为作风导致的被害 尽管强奸罪的认定不能以被害人的生活状态为依据,作风放荡的女性往往有很强的诱发犯罪的作用,有时正是女性的放荡行为导致一些自制力不强的人产生犯罪的念头。一个女性的堕落往往会使数个男性成为强奸犯就是明证。美国学者M·阿迷尔在其著作《强奸之类型》中指出:“就某种意义上说,被害者就是犯罪的原因……”,“如果说被害者对后来成为不幸结果的原因不负完全责任,她至少也是一个补充性的因素。”这类被害人的处世哲学是享乐主义,作风轻浮,寻找刺激,丧失女性的尊严,性羞耻感淡漠,跟异性接触时,勾肩搭背,吸烟饮酒,行为轻浮,自认为是时尚、时髦。在平时的穿着打扮上,故意追求紧、露、透的装束,并以此吸引男性的注意,有甚者更是做出一些挑逗男性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加害人往往认为就是强奸她也不会怎么样,说不定还情愿呢。这就推动了犯罪人性侵害欲望的产生,纵容了其加害心理的发展,以至在内在意志的支配下,做出了犯罪的行为。 (三)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主观上的过失导致被害 这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疏忽大意、麻痹失慎等主观上的过失, 使犯罪人得以乘隙作案的情况。有些女大学生,由于思想单纯,考虑问题简单,对社会上的人的邀请,特别是对熟人之间的邀请疏忽大意,尤其是被害人对于犯罪分子的人品缺乏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轻率从事,甚至犯罪发生前,被害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身将要受到的侵害,却并没有设法进行自我保护,行为的轻率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就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其中有一些女大学生在与对方仅刚认识几天的情况下,就在对方的热情邀请下,轻率地到对方的住所聊天,结果遭受一些心怀邪念的犯罪分子的性侵犯。还有一些女大学生是在朋友聚会或外出应酬时,自我控制力与防范意识差,被心怀邪念的犯罪分子灌醉或在酒中被下了春药或麻醉药等,而遭受侵害。目前还有一些女大学生是沉迷于网聊,在聊天时,被虚幻的网恋所迷惑,贸然前往见面约会,结果遭到犯罪分子的劫财劫色。上述案件大多是因为年轻的女大学生思想单纯,自我控制力与自我防范意识差,对于犯罪分子的人品缺乏全面的了解与准确判断和对一些特殊场合缺乏应有的防范情况下,轻信了对方虚假盛情和花言巧语,轻率从事,贸然前往,结果导致被害。 (四)“性招引”心理导致的被害 心理学研究表明,女性裸露身体,穿过分暴露的衣服,会挑逗异性对她们进行性试探和性接近,从而招致猥亵或强奸。因为袒胸露背,穿紧身裤,女性的身体会表现得淋漓尽致,极富性感,客观上程度不同地刺激了男性的性心理,激发了男性的犯罪欲望,成为性犯罪的诱发因素。实际上,穿戴打扮,是人们心态的外化,在许多情况下,它与主体的性心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人们可以通过穿戴打扮去透视一个人的心灵。就心理学层面看,女孩子到了十四、五岁后,一般都比较注意打扮,因为她们已经到了青春期,开始较多地考虑到异性对自己的注意,希望从此得到异性的青睐和爱慕。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但是,物极必反。如果过分的打扮,与众截然不同,特别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她们青春、智慧、天真、浪漫,是最容易成为嗅觉灵敏的性犯罪分子的猎物的人群。据我国有关调查表明:近20%的强奸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挑逗、刺激(有意或无意)所引发的。许多性犯罪者,以尾随、追逐女青年为乐趣,而这些被尾随、追逐的对象大多都是一些穿戴上以“短、薄、透、露”等为时髦的“现代”女青年,这可从春、夏性犯罪增多的事实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二、预防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过错产生的对策 针对上述女大学生性被害人过错类型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如下角度进行预防: (一)重视对女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随着普通高校的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就总体而言,当代女大学生理想信念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潮水般涌入的各种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某些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也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所以,对在校女大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理想信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克服女性的个性缺陷,发扬自身优势,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只有坚定正确的信念,树立远大的理想才能摆脱对金钱的盲目追求所导致的种种罪错。 (二)培养女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作为女性,既要在精神上有防卫意识,又要在行为能力上具有必要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防身术。培养女大学生善于斗智,在所处情境非常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要千方百计拖延时间,麻痹犯罪人的防范注意力。详记犯罪人的体貌特征。不论犯罪行为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将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口音、口语,尽可能地记忆下来,以备事后为公安司法机关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提供条件。对陌生男性的邀请等要有所防范,不要轻信;对网络虚拟环境下的友谊更是要有所防范,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避免进入被害险境、僻境、乱境、黄境。少进僻境,非特别情况,尽量不要单身而行,包括学生晨读、早练活动。例如,我国一些高校校园很大,有山有湖,许多女大学生喜欢单独早晨去山边林间晨读,此时,地僻人稀,如果有犯罪分子出没,则会导致不测。尤其在夜间,即使是通明的灯光下,校园内一些偏僻的林间道旁也会发生拦路抢劫、强奸案件。所以,女大学生应当尽量不要一人单独出入这些地方。少进乱境,即少进公共场所,这类场所人多复杂。特别是歌舞厅、休闲洗浴中心、网吧等社会闲散人员比较多的场所。少入黄境,即不和低级下流的东西接触。 (三)培养女大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遭遇犯罪侵害紧张与恐惧是正常的,但被害人必须清楚,非正义方会更加恐惧。这时最忌讳的是向犯罪分子求情,因为这时的求情就是对犯罪人的鼓舞。关于女性被强奸时是否应该进行反抗,各国的犯罪学家多数认为:“被害方应表示明白无误的拒绝态度”。据调查得知,约有1 /3的犯罪人会被这种坚决的反抗态度吓住,使其打消犯罪念头。大多数强奸犯罪人不以强奸杀人为目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杀人动机不突出。来自于美国的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500例强奸案件中只有1例属于强奸杀人案。虽然强奸犯罪人可能使用体能暴力或使用具有杀伤性能的工具相威胁,但总体上还是以追求性满足为前提的。因此,建议女性在身陷险境时要进行必要的抵抗,同时注意掌握好实施防卫的适当时机。我国大多数女大学生年龄在18—24岁之间,相当于青春期中期,他们生理发育成熟,心理发育趋向成熟,但是又不完全成熟。例如表现在性机能成熟,产生对异性的爱慕和追求心理,但缺乏理性控制情感和行为的能力。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要有意识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构建高层次的文化氛围,开设女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帮助消除不良心理的影响,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总之,我们探究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人过错问题,旨在通过上述问题的探讨、分析,教育女学生应在大学学习过程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审美观、人才观、价值观,尽量避免可能引发性犯罪发生的过错形式的出现,增强法纪意识,不断提高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以此减少被此类犯罪侵害的危险。 参考文献: [1]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刘大卫,赵庆华.当代女大学生矛盾心理初探.中国高等教育研究.2004 (8). [3]刘永强.论人格障碍与犯罪.中国监狱学刊.2005(3). [4]刘永强.中俄有组织犯罪的对比分析.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3(4). [5]肖建国,杨忠孝.女性性防范.上海文化出版社.1995. [6]马忠红.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7]张宝义.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特征及过错责任.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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