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宪政视野下的公共财政与监督机制解读 |
范文 | 聂华丽 摘要公共财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财政,公共财政着眼于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目的,满足公共需要,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认为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宪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它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但要使公共财政真正服务于人民,体现宪政的精神,必须建立法制化的监督体制,确保公共财政有效运行。 关键词公共财政 宪政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8-02 一、公共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共财政的概念 公共财政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与传统的“投资型财政”相区别的一种特定财政模式,其实质是将财政职能定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的失灵。以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宪政目标。 (二)公共财政的特征 1.公共性。市场经济由多元化市场主体组成,政府的基本职责是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便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必需的公共性基础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公共财政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执行公共政策的重要保障手段,就是要公平、公正、合法地筹集公共资金,也就是政府资金,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维护纳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 2.规范性和法制性。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准则,作为政府的财政部门同样遵循这一原则。政府的财政活动是以法制为基础,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下进行的。通过法律的形式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手段,规范和监督政府的财政话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个人利益。 3.公益性。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公共载体一公共需要的存在。这也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这也说明,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的收支话动,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社会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提供所共同拥有的社会设施和社会文化。救助那因种种原因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准的群体,充分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 二、公共财政体制下创新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存在缺陷 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政府干预也同样存在缺陷。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就可以解决好,并非在任何自由市场不足的地方,政府就能表现良好。近年来,我国社会和各级政府都基本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市场能干的,政府不要去干,政府应当干的要尽力去干。但是当前,政府行为越位、缺位的现象仍然严重。我国公共财政理论尚不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尚未健全,这种状况的存在需要监督机制来调整制约。公共财政是“公共”的财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财政,履行政府职能必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所以必须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 (二)公共财政是一种法治财政 公共财政的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共财政作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其收支必然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一切公共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规范的范围。表现在公共财政收入方而,无论是开征税收、设立规费项目,还是发行国债,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事,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征收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表现在公共财政支出方面,各项公共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法及其他财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安排,预算审批要公开透明,依法进行。 (三)公共财政是一种受制财政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本质上是公众委托政府来提供私人无法通过市场配置而实现的有效供给。纳税人向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交纳了一定的税收以后,政府就成为实实在在的大管家,作为主人的纳税人要求政府勤俭持家、节约有效地用好税收是理所当然的事。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是由纳税人与收税人的基本关系所决定的。政府为公众服务实施的公共财政应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用好公众所交纳的税收,服务人民,造福人民。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市场失灵,构建和谐社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具有监督体制的公共财政政策制度,使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能够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以实现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才能确保政府通过税收手段的收入调节作用正常发挥。 三、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明确监督目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目标责任制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活动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法可依。同时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改变现在依靠行政手段盲目和无目的监督,逐步向有计划、有目的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监督转变。在监督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目标责任制,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内外监控目标责任体系,逐步实现职能转轨,促使财政监督工作逐步达到对外实施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监控、预警,对内规范财政自身行为的目标,实现公共财政框架下规范的财政监督运作机制。 (二)创新公共财政的监督机制,抓好业务性监督和法制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财政监督和财政立法上迈出了较大步伐,为维护财政分配的正常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财政监督方法己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宪政体制下,建立健全社会化、法制化的财政监督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监督的常规作法是对监督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即对企事业财务核算和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在此过程中发现财政分配中不良现象,从而确保财务制度和政府预算的有效执行。在宪政体制下,在业务性的监督的同时,加强法治性的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和事前审查,防止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财政法规的行为和事件发生。 (三)信息公开,依法办事,加大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的透明度 法制性是公共财政的基石。公共财政是规范的、透明的财政,是人民群众看得懂、看得清,可以直接参与监督的财政。既要对己经出台的各项财政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选择适当时机,加紧补充、完善。又要抓紧填补财政立法空白,健全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使财政法制建设史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框架建设的要求。尤其要注重加大执法力度,对一切违犯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政府财政分配活动的法治性,实现依法理财、执法为民的目的。 (四)保障公共财政监督主体的权益,为监督提供动力基础 纳税人拥有知情权,必然要求政府预算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纳税人能明明白白的知道政府所征缴的税款将用于建设哪些公共设施,又会提供何种公共服务。倘若预算中有些不必要的开支项目,纳税人应有权利对该预算提出反对意见。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缺乏相应的税收公开制度,纳税人对自身的知情权既没有实体上保护,也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特权,若不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侵害到纳税人的权益,如任意开征、免征、减征行为,既侵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国家利益。每一个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不依法行政行为都应有监督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权利,是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起着巩固、落实纳税人权利的作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卜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切实贯彻有权利就必有救济的目标,尽早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起纳税人的监督权利。 注释: 段寒冰.公共财政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行为规范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37-39,39-40. 董苏彭.关于我国公共财政的几个问题.东岳论丛.2004(9).203-204. 王曙光,谢潇潇.公共财政视角下构建和谐社会的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7(6).18-20. 余科.公共财政大有可为.江海纵横.2007(1).35. 凌曼.论公共财政对我国税法理念的影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5(1).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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