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高校的退学权 |
范文 | 杜媛媛 摘要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启动,学生权利意识增强,面对学校基于各种事由的退学规定,学生不再简单的顺从,而是寻求法律对自己受教育权的救济。于是,高校成为自己学生的被告的现象也逐渐成为群体性现象。如果不建立带有普适性的解决机制,将使以后不断出现的个案的解决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从而对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保障形成不利。所以,必须建立完整的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及其纠纷的解决机制理论。 关键词高校退学权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08-01 现实中,经常有高校在行使退学权,一方面学生的宪法教育权对抗学校的退学权;另一方面,学校在坚持作为管理方式的退学权。其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有关高等学校退学权的行政立法,上位的宪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与下位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冲突。那么,高等学校能否因学生违反有关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而被以勒令退学的方式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呢?高校的退学权是什麽?又该如何行使呢? 一、退学权与退学的含义区分 退学权与退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退学,是如果学生不满意学校的教育或有其他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可以放弃继续在该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退学权,则指学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权利,使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强制性处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第62条分别有所规定:退学只是学籍管理的一种形式,而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则是对学生的处分形式,从表现形式上看,它还应包括学生处分中的退学和学籍管理中的退学(包括申请退学)。现行规章之所以把学籍管理中的退学处理和学生处分中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区分开来规定,是因为二者在起因和后果上有所不同。前者是由于学业或身体的原因对退学学生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后者是由于品德或操行的原因,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二、行使退学权应遵守的原则 (一)规范高校退学权必须遵守“必要性原则”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退学权的实施是高校的法定职权,属于高校根据法律授权行驶教育权的范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高校实施退学权是管理的需要,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学校行使退学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的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责过失衡,应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必要性原则”。 (二)行使权力程序的设定规则 行使权力程序的设定规则,即正当法律程序规则,是指公共权力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诉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中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同样也是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退学权的实施也毫不例外地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或者没有告知相对人,或者不听其陈述申辩等,使得校方被自己的学生告上了法庭。 三、高校退学的司法救济 高校退学的司法救济,是指退学权可以被纳入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即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不服能请求司法救济。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是通过公民的能力开发,建设文化国家的重要手段,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对公民受教育权有重要影响的退学权理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高校给予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早已习以为常,甚至有些家长在学生受到学校的退学处理后通过信访、申诉等非诉讼途径,而这些途径往往不能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但通过诉讼向法院寻求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司法救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司法最终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 四、高校退学权的部分现状 全国恢复高考招生制度后,教育部于1978年12月颁布《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从学生入学到退学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1月颁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1990年1月为适应新的情况,国家教委颁布了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个规章对规范全国高校实施退学权,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目前规范我国高等学校退学权利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制定规范的主题多。目前,高等学校退学权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等院校。而且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立法,国务院也没有就此制定行政法规,这些情形就极容易导致规范的权力性不足,容易引发诉讼。其次,由于制定规范的主体众多,各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规范之间冲突严重。下级规范超越了上级规范的权限,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第三,制定规范的任意性大,其中多有违法性规定,突出表现为对受教育者义务的增加和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限制,设定的退学条件也很随意。另外,制定的规范中严重缺乏对学生程序性权威的保障。各种规范都享有规定被退学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等,我们学校的《学生守则》中就没有,这些必然造成实际执行中的退学决定的任意性和对学生权利的漠视。 五、行使退学权的必要性 大学时一个追求学术的殿堂,具有其崇高的社会地位,一方面发展学生学习潜能,一方面培育社会有用人才。因此,大学应该积极提供学生优质学习环境,鼓励学生进行有效学习,可惜处在多元化的社会,学生受到外界诱惑太大,无法专心学习,致使学生素质日渐低落,而且部分学生从小就养尊处优,刻苦努力的学习态度大减,外加不适应学校这个大家庭,缺乏集体意识,独立意识,而难免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甚至犯罪的现象,高校为规范校园文化更好的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设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其中,对于行为及其恶劣的,则予以退学处理,避免不良行为在校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以警他人,使校园文化良好发展,由此看来,授予大学退学权,是有其实际的必要的,并且大学既有退学权不是教育的目的而是确保学生学生品质的重要手段。 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技水平和文化发展的基础,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而高校是寻求学术、探讨理论、研究科学的基地,是每一位学子踏入社会的转运板,对于每一位大學生来说,无论成绩好坏,读大学,接受高等教育都是人生中不可多得的好时机,作为一在校大学生,我们应牢牢抓住这一时机,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实践技能,不要让机会擦肩而过,不要让自己的美丽人生留下瑕疵;学校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恰当地行使退学权,保障每一位求学者应有的受教育,用积极的方法去教学育人,掌握教与学的互动和共同发展,让每一位成功学子从高校启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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