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论正当防卫制度 |
范文 | 宰新蕾 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修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认定以及防卫过当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其内容的饱满和逻辑的严密使正当防卫理论更加充实和深刻。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4-01 一、正当防卫概念的修改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在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重新界定与原刑法第1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不同,从根本上更好地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而服务的目的。修改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国家”一词,突出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首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以增加人们热爱祖国、保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新刑法的这一措词补充,不但使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体现得更加充分,而且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趋一致,容易唤起人们内心崇高思想的外在张扬,使正当防卫所蕴含的正义和神圣深入人心。 第二,增加了“财产”权利,突出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这一规定吻合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财产权利保护的补充规定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时代性,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务实性应运而生的,同时也说明法律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途径上又迈出了一步,这就解决了过去对防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要求过严的倾向。 第三,将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修改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原刑法的规定过于笼统,使人们在理解上容易出现限制或者扩张解释的歧义倾向;或者防卫人由于不能准确了解正当防卫制度所赋予的权利而产生思想顾虑,以致没有实施防卫行为。新刑法的修改,则具体可行,使防卫人对“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具体状况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明确了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正义行为,并且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二、正当防卫应具备的要件 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是实施正当防卫最根本的条件。新刑法将正当防卫的权利范围界定为“人身、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比较容易确定,刑法特别予以单独列出。这是由于不法分割行为对权利的分割主要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这已经为大量的犯罪事实所证明”①。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外,“其它的权利”的范围大小易生分歧。其次,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利可能不只一種。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也不只一种。再次,我国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普遍比较淡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法律不应限制公民对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理应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其他的权利”。 其次,必须有不法的侵害行为。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关于什么是不法侵害,新刑法未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涵盖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即广义的违法行为。侵害行为大多是突发性的,如不及时制止,必然导致合法权益受侵害或不法侵害破坏性的增大,因此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刻不容缓之机来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属违法亦或犯罪,否则就实际上剥夺了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权利。 再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应当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虽然处于预备阶段,但又即将付诸实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受到威胁,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触即发,此时应认同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应被允许实施正当防卫;同样,犯罪行为虽已经终了,但不法侵害人尚未逃离现场,还来得及立即挽回损失,也应允许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并且被害人或其他公民有权将不法侵害人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则应按新刑法第21条的规定,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 根据原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被界定为防卫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对“必要限度”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认定,在实际执行中就出现了含混不清、不好把握的情况。其实,必要限度条件是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重要尺度。依据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判断是不是防卫过当要把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是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起来考察。为了进一步明确防卫人的权利,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对原刑法正当防卫理论的重大突破。为了切实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正当防卫制度修改完善的同时,司法工作者和司法执行机关更应深刻理解立法意旨,秉公执法,公正断案,以保证刑法任务的实现。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就行为的目的性来看,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新刑法基于此,把原刑法中的“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中“酌情”二字删掉,直接规定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明确指明了过当部分的行为虽具社会危害性,但往往是出于过失心理下的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反击,其正义性不容忽视,所以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新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较原刑法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发展。同时,将对暴力犯罪行为人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规定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正是为了排除社会危害行为,其造成侵害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立法的修改是刑法理论完善的必然。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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