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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范文

    孙 磊 张邦铺

    摘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为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就需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是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4-0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赔偿的制度。通过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损方得到物质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遏止违法行为。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确立有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一方权益。《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请求权发生的根据。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不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第二,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權人利益的保护,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

    第三,在处理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上,如果依照《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然而在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

    第四,离婚才能赔偿,与诉讼时效相矛盾。《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配偶之间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条第1款(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以后离婚时,前述侵权行为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在离婚时提起赔偿,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

    第五,《婚姻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婚内损害赔偿的因素。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婚姻法》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虽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无法界定。若发生婚内夫妻侵权行为,赔偿问题无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构建

    基于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足,可从以下方面去完善:

    (一)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身份权的范围

    现行法律有关婚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特别是《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义务加以涉及,比如忠实权、尊重权、生育权等,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二)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确立婚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

    法律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是婚姻内部配偶间独立平等人格权的强制保障,它体现着公法对私法的渗透,是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要求配偶之间关系的调整具有法律与道德相互协调性。若过分地依赖道德,容易出现漠视法律,轻视权利的现象;配偶关系中融入了太多的情感因素,若忽视道德的作用,又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因此,法律在制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私法的属性,在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合理请求,适度规定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例外性条款。

    (三)实行夫妻暂时分居制度

    当受家庭暴力等其他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身及精神受到一定程度伤害,双方无离婚意愿,而经受害人申请,与另一方实行暂时分居,对受害人的人身及精神尽早恢复有益的情况下,法院可裁定夫妻暂时分居,待条件许可情况下自行或申请再行恢复。

    (四)确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该权利既应该包括基于这种特定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 也包括非基于配偶关系但作为任何一个独立个体应该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五)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要求

    受害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损害赔偿时, 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婚内侵权的证据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据更为严格。对受害方已经请求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给予帮助的, 这些机关的记录材料和医学诊断资料就成为当然的侵权证据;对其他证据, 应经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给予认定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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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