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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社会隐私权的法理思考
范文

    杨锦帆

    摘要我国自然经济、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道德主义、集体主义下的心性文化中没有也不可能孕育出体现“权利本位”的隐私权。而隐私权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对人的尊重,这恰恰与我们当前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社会风尚所吻合。本文认为在中国追求良“善”的心性文化传统中,保护个体的隐私权,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为本,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传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0-02

    一、对历史传统的审视

    (一)自然经济、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造成了法律文化的差异性精神,营造了浓厚的乡土伦理色彩和淡薄的法律意识豍。

    费孝通先生将中国传统的社会情态总结为礼治秩序。“伦”是礼治中的重要概念。伦重在分别。在《礼记》祭统里所讲的十伦都是指差等。“不失其伦”是在别父子、远近、新疏。在我们的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豎。在这种等级森严的差等次序里,处于社会金字塔底端的广大民众不仅在经济上、政治上,在人格尊严上也同样面对着差序。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在这个网络里,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豏。在这种等级分明、贵贱有别的社会结构里,不存在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西方意义的隐私权的生存基础,“熟悉”、“了解”的传统社会里,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现代意义的“隐私权”是无法生存的。林语堂曾把中国传统社会称为“知情权高于隐私权”的社会。差序格局留下的是一部等级有别的隐私史,而没有形成重视保护平等“隐私权”的传统。

    有独立的物质空间,才能有一个独立的心灵空间。但在中国传统生活方式下,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因此,往往整个家族的情况都会被街坊邻居自觉不自觉地知根知底,那种像隐私权等基本上是基于个体化预设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也就很难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

    (二)道德主义、集体主义下的心性文化

    中国传统中与私文化的缺乏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的精神。“舍小我为大我”、“舍小家保大家”的观念不正是我们文化传统的重要写照吗。为了“利他”、“利人”集体主义的精神强调的是“舍己”、“克己”。在“克己奉公”这样高尚的道德情操之下,“私”的观念无奈地与道德截然对立了起来,“个人”的、“私”的在主流文化中甚至为人们所不齿,被严格地排除在主导话语系统之外。

    前文中提到了,中国历来有“礼治”的传统。先秦就把礼看作治国的大纲和根本,如“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礼,王之大经也”。孔子就主张以礼治国,反复讲“为国以礼”,主张治国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礼”是融道德、习惯、政治经济制度、婚姻制度、思想准则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总的规范。礼治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以道德全能主义、集体主义、秩序原则为内容,以德为核心的文化传统观念顽强的延续了下来。这种传统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泥土,这些观念流淌进中华民族的血脉,形成了独特的心性文化。

    心性文化豐提出了一个人类价值判断的特定“内容”——道德。“寻求仁爱”和“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是这一特定道德系统发出的一个命令,将使追随者成为一个知伦理、有德行的人。在我国的传统中这种利他求善、讲求仁爱的道德主义,与人格的差序化、严格等级观念的秩序原则和反对“私”文化、强调利“公”为上、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这一方面,共同成为心性文化的主要特点与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隐私权”未能在中国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原因。

    通过西方隐私权历史地回顾,我们不难看出,“隐私权”是法律至上、权利原则,乃至智性文化之樹上的文明之果。当这种西方法治文明之果——“隐私权”面对宏大而厚重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时,如何避免“淮南之橘”与“淮北之栀”的尴尬,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而无法回避的困境。

    二、传统“困境”的弥合

    (一)困境

    在上文“传统”中我们指出,道德主义、集体主义和秩序原则成为“隐私权”在我国顺利发展的重要障碍,用更为宏观的视野来看其实是道德全能主义、集体主义、秩序原则与法律拜物教、权利原则、平等原则之间,心性文化和智性文化之间,追求“道德”与“善”和追求“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对立。接受这两种文化的人显然进退两难。似乎一个人选择了两种文化中的一种就要牺牲另一种。让我们解释一下,智性文化、权利原则、“隐私权”强调个性和平等性,主要关注的是“自我”。而心性文化、秩序原则强调集体性和依附性,其关注的核心是“他人”。到底如何才可能同时既关注自我又关注他人呢?豑

    我们前面指出隐私自决权就是要撇开一切对个人自主、自决的干涉。根据这种理论,(隐私)自决的权利是“王牌”,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高于公共利益为基础的要求。另一方面,追求 “道德”与“善”的文化传统要求人们长幼有序、克己利人。当一个人将自己与他人联系在一起时,他才会发现生活的真正含义。关于这个问题,有没有一种协调“隐私权”与“善”的解决方案呢?

    (二)“隐私权”与“善”豒

    为了找到走出困境的办法,有必要在开始时区分一下“隐私权”和“善”。

    当我们在隐私权的理论中谈论“权利”时,我们实际上把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自决”上。另一方面,当我们谈论“善”时,我们实际上是指人们的道德动机。自决和道德之间显然有区别。当一个人进行与自己相关的选择或自决时,他没有必要带着道德的动机,也就是说,当他进行自决时,他可能出于不道德的动机采取行动。因此,在权力层面上,一个人既可以自主决定做出,也可以不做出有道德的行为。相反,除非一个人有自决的权利,否则他就不能做出有道德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自决的权利就不会做符合道德的事情。在“隐私权”的层面上,我们关注的是不支持违法的行为,而在“善”的层面上,违背道德行为是无法得到宽恕的。

    (三)出路的探索

    鉴于“隐私权”与“善”之间的区别,我们能够揭示真相,即“隐私权”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仅可以协调一致,而且还可能彼此互补,形成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系统。

    “隐私权”事实上是“善”的一个先决条件。要解释这一点,就应该说明,根据“隐私权”的概念,要尽力为个人提供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在有了自决的机会后,一个人可以进一步选择,决定是否出于道德动机来做事情。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能够提出“隐私权”与我们的文化传统不仅不要对抗,而且他们能够,更准确地说他们能够互相补充。为了形成善的行为,做这些事情就必须要自主自决而且要有好的和有道德的动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人,他也不会带着不良的企图而实现善。

    因此,“善”要求我们首先要有隐私自决的权利,然后要有“仁爱”的道德指令,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选择时要有一个道德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权,尤其是隐私自决权是心性文化所要求的基础。换言之,要“善”,至少需要一个保护个人自决空间的现实世界,没有捷径可走。因此,隐私权能够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它向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我们以上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补充说,实现隐私权是国家和法律的义务。社会文化有责任提出到的生活——包括充满仁爱和善的生活——的理念,以便使每一个人都能够选择是否以一种充满仁爱和善的方式去行使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功能驻足于社会文化的领域,而后者的任务在个人自决的边缘止步。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个人很庆幸法律给了他隐私自决的权利,而在社会文化的说服下他们成了有道德的人豓。

    三、隐私权与和谐社会的构想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变革中,社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公民政治参与和自主独立两方面要求的增加”。豔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人由于其社会性“能够使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豖。

    另一方面,“个人的存在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因为社会性的重要就实行‘去自然化的措施”豗。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完全的社会化,这不是人的幸运,而是人的悲哀。当个人完全与社会上的其他人一致,按照社会所要求的思想行动时,个人就只能成为社会上一个“无面目的人”,或者说,一个微不足道的数量单位。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豘这一观念相对于亚里士多德“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来说是个重大的进步。它意味着,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方式,选择是否参与社会或者进行社会活动,同样,即使他以孤立的个人出现,也不能将他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定义为“非人”。

    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适度保留人的自然性,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人们愈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独立。马克思指出“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豙社会关系是一种人的主体性活動,由此可以推断,只有在个人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时,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的存在。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在宪政框架内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政府公平、公正、透明的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约束和指正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当行为,强化尊重人民主权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个体的独立性应充分得到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性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个体得以独立自主的决定自己的隐私及权利。人的自然性要求与社会性要求都得到充分的重视,获得全面的发展、实现根本利益。隐私权的出现是在人们相互认同的前提下产生的。承认隐私权首先就是将别人看成是和自己一样的人。只有人们之间彼此认同,不再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才会去关注——关注别人的社会性要求,才会去尊重——尊重别人的个人领域和自主独立,提高对人的认同感,这才是以人为本的真正体现,也才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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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