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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保险监管之研究
范文

    惠林法 耿国祥

    摘要本文认为必须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清保险监管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居安思危,切实做好保险监管工作。

    关键词保险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63-01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必须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清保险监管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切实做好保险监管工作。

    一、保险监管的重大意义

    保险市场风险很高,且涉及面广,对其依法加强监管意义重大。

    (一)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

    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

    (二)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

    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三)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挑战和机遇,相应的保险监管也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缺陷

    从保险监管的结构状况看,到目前为止,尽管保监会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设立了派出机构,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派出机构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未向地市延伸,难以掌握基层保险业运作的情况,由此造成对保险业的监管责权利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很低,有的还形成了部分监管真空。同时,保险监管制度的设计较为复杂,参与主体众多,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二)现有监管体制下保险公司存在极大风险

    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市场上保险机构的数量有限,有限的市场竞争主体又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竞争的限制又影响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还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和急功近利,使得保险公司存在极大风险:一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二是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三是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带来的风险。

    (三)监管立法落后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近几年保险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资产运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监管立法却没有跟上这种变化,表现在:保险立法滞后。保险运作的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些新政策的出台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如关于所得税,中资保险公司的为33%,外资公司为15%,显然外国公司享受了更高的国民待遇,这对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是不相适应的。

    三、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途径

    保险业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切实加强保险业的监管。

    (一)完善监管当局监控系统

    现阶段完善监管当局监控系统的重点,一是增设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使其能单独完成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对其监管对象的监管任务。二是建立保监会的分级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实现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并表监管。三是各监管当局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各分支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二)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突出监管重点,切实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等保险风险。一是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二是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研究制定相应对策。三是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落实,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

    (三)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也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目前需要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代理人和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反保险欺诈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的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部门应将保险法的修改纳入议事日程,同时保监会应抓紧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

    (四)实现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的知情权

    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帮助人民群众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等情况,从而对监管行为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推动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实现人民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工作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和保险意识,促使保险监管部门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總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应如何设立,其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善,这需要实践的总结,也需要我们的不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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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