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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美玩具召回中的法律责任
范文

    王 霄

    摘要2007年的一场玩具召回事件使中国玩具出口业从洋溢着美誉的暖春进入了充满信任危机的严冬。这场事件不仅直接导致中国玩具制造商——利达公司的破产,从而严重损害了我国从事涉外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的利益,而且还给中国出口制造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中国产品在世界上的形象。本文针对此事件,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款,对玩具召回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评定。

    关键词玩具召回问题玩具法律责任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6-02

    一、引言

    2007年夏天,世界最大的玩具制造商美国美泰公司(以下简称“美泰”)接连三次在世界范围内召回由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利达玩具公司(以下简称“利达”)生产的玩具。

    2007年8月2日,美泰下属的费雪公司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自愿召回约967万件儿童玩具,这批玩具由利达玩具公司生产。召回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产品的油漆金属铅超标。8月14日美泰再次宣布,因为存在磁铁易被孩童吞食的隐患和油漆铅超标问题,该公司将在全球召回近2000万件由中国生产的玩具。当地时间9月5日,美泰第三次召回铅含量可能超标的中国生产的约84.8万件玩具。三次召回事件反映出,美泰认为玩具召回的大部分原因在于利达生产的玩具存在油漆铅含量超标的问题。但事实真是如此吗?真的是中国玩具自身先天不足,不能生产出令西方进口商满意的玩具吗?

    2007年9月23日,美泰全球业务行政副总裁迪汤姆在北京为这几次玩具召回事件向中方致歉,并同时表示,所召回的玩具绝大部分是由于美方设计缺陷所致,而不是中国制造商的问题,美泰愿为召回负全面责任。在美泰随后发布的新闻通稿中均表示:美泰因磁铁原因在全球召回的玩具有1740万件,因涂料含铅量超标原因在全球召回的玩具有220万件。与磁铁相关的召回源于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而与该玩具是否在中国制造没有任何关系。豍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说,经过我国的调查,在美泰公司三次召回中,85%的召回产品是由于美泰公司设计上的原因造成的,而铅标准含量不符合美国要求的仅占15%。豎不论是参考美泰新闻通稿中的数据还是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讲话中的数据,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铅含量超标而被召回的玩具数量远远少于那些因美泰自己的设计出错而被召回的玩具数量。既然中美双方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基本上相同,那么,相关的问题是:谁应该对此次玩具召回负法律责任?自然,认定责任的首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玩具买卖合同,可是此合同内容笔者无从得知,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将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公约》作为分析的依据是可行的,因为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签字国,除非美泰与利达的买卖合同明确地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否则《公约》就可以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二、問题玩具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美泰召回玩具的真正原因有二,其一为设计瑕疵,涉及全部召回产品的85%,其二为含铅量超标,涉及召回玩具的15%。下文分别就此进行论述。

    第一、85%问题玩具的责任问题。针对召回事件,广东省玩具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卓明也表示,美泰8月14日宣布召回的1000多万件玩具中,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小磁铁有容易脱落的危险,这是属于美方产品设计不当的范畴。这批产品召回的责任跟产地、生产商没有任何关系。豏2007年9月11日,鉴于美国媒体近来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玩具安全性问题大量报道引发了全球关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就此专门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其间,他指出被召回的二千二百万件玩具中有一千八百万件是属于磁珠玩具,磁珠如果被儿童吸入体内,容易造成两个磁珠相互吸在一起,引起儿童生命和健康的危险,但这是设计的问题。豐那么,中国利达公司是否应该为美泰的设计缺陷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1)规定,豑只要利达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和品质要求,生产和交付了玩具,利达就是充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利达不应对美泰的设计缺陷负责。

    至于玩具的设计是否符合美国修订后的新标准,这跟利达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为这是美泰负责设计的。即使这些设计不符合美国的标准,也应该由美泰负责。

    第二、15%问题玩具的法律责任。从美泰方面的道歉和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发言中可知,有15%的玩具是因为油漆的铅含量超过了美国允许的标准而被召回的,但是这些玩具的铅含量没有超出ISO的标准、欧盟的标准以及中国的标准。豒也就是说,我国与美国在玩具铅含量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那应该以哪个国家的铅含量标准为依据来评定这15%的玩具产品的责任呢?这关系到双方对这一问题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一)玩具的含铅量被明确约定

    1.合同约定的含铅量依据中国标准时,美泰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假定双方约定的标准是中国玩具的含铅量标准,因为事实告诉我们,被召回的这15%的玩具中的含铅量的确符合中国标准,所以利达完全是遵照合同和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生产玩具的。又因为这15%的玩具产品除了含铅量不符合美国相关标准外无其他的瑕疵,所以利达交付的玩具只要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含铅量标准,依据《公约》第三十五条(1),它交付的货物就是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对于召回的15%的问题玩具带来的损失美泰就得自己来承担了。

    2.合同约定的含铅量依据美国标准时,在一定前提下,利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含铅量是美国标准的话,那利达无疑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为这15%的玩具只是符合中国的标准,并不符合美国的要求。但是这并不见得利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这个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一定的前提。

    《公约》第三十五条(1)规定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合。利达所交付的这15%的货物就不符合《公约》第三十五条(1)的规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需要承担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即“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上述的“一定的条件”指的是构成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该要件主要有三条:(1)物的瑕疵必须在交付时已经存在;(2)买受人在货物交付时对标的物的瑕疵不知晓而且无重大的过失;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或者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就标的物瑕疵为通知义务。

    那么这三个要件是不是在玩具召回事件中都有体现呢?首先,15%的问题玩具在交付时玩具的铅含量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说明其有瑕疵。其次,事实表明,买受人美泰在玩具交付当时对瑕疵并不知情且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再次,《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这条所说的“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是指如果合同规定了保证期限,买方必须在保证期限内为此通知,而不受两年时限的约束。事实表明,美泰召回的产品的生产日期都是在2006年和2007年豓,毫无疑问,美泰是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形通知给了利达。所以,如果美泰的召回是发生在所约定的保证期限内的话并且此保证期限少于两年的话,利达就需要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了。如果这个保证期限早于美泰召回的时间就经过了,利达就不用承担该违反《公约》第三十五条(1)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了。

    分析至此,可以看出,在合同约定的含铅量是美国标准时,利达是否要承担这15%问题玩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美泰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通知利达其交付的货物具有瑕疵。

    (二)玩具的含铅量约定不清的情况下

    在玩具的含铅量约定不清时,就要依据《公约》第三十五条(2)的规定。第(2)条(a)规定,“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这一通常使用的目的指的是以卖方国家的标准为依据的。那么,在铅含量约定不清的情况下,15%的问题玩具的铅含量标准就应该以中国的标准为依据。所以在此情况下,利达没有违反《公约》第三十五条(1)的规定,不用对15%的玩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美泰自行承担这部分玩具被召回的损失。

    三、我國的中小企业出口制造商应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这场玩具召回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利达只在上文叙述的两种情况下即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是美国的新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含铅量是美国标准,并且美泰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通知利达其交付的货物具有瑕疵这两种情况下才对问题玩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几种情况都要由美泰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初,美泰将所有召回玩具的责任都推卸给利达,给中国玩具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使得中国产品的出口严重受挫。再加上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使得这场普普通通的商业问题演变成了一场反对“中国制造”的政治风波,给我国产品的出口带来了很大的不利。要想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我国的中小企业出口制造商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我国的企业应该聘请律师或法律机构来磋商、拟定、补充合同的相关条文,力求合同不仅包含所有的必要条款,而且条款的内容清楚详尽。这样,合同的条款不仅能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履行义务的行为指南,帮助这些企业更好更快的完成义务,而且在发生贸易纠纷时,还可以成为明晰法律责任的依据,帮助贸易纠纷的解决。所以,具体明了的合同对于开展外贸的中小企业具有非凡的意义。

    其次,应该加强我国中小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在玩具召回事件发生后,无法承受此压力的利达副董事长张树鸿选择了自杀。在为他的死亡痛惜的同时,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我国中小企业领导人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需要具备一种意识,那就是当对外贸易发生摩擦时,要依据法律与外国进口商据理力争,要在律师的配合下,对自己和外商签订的合同进行详细分析,依据合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自咽苦果甘当“替罪羊”。在没有用尽司法救济程序之前,绝不轻易地放弃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要求和保护。只要我国中小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就根本不用惧怕外界的栽赃陷害,因为合同会使公平正义站在我们的一边。

    四、结语

    玩具召回事件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和深思。在立足于用法律保护我国进出口中小企业利益的同时,必须认识到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我国那些靠生产贴牌产品为营的中小企业必须要研发自主的品牌,不断增强产品的技术手段,增强自主产品的竞争力,慢慢摆脱技术上受制于人,市场上依赖于人的状况。其次,中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督力度,加强进口商与供货商之间的技术标准交流,以使这些出口的供货商更多地了解供货商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避免因标准不同导致的类似于玩具召回这样的贸易风波。再次,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涉外贸易各种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31日公布并正式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这是中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我国目前只有这两个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陆续颁布更多的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制造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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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