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官应恪守“司法正义”的职业道德 |
范文 | 柯少婷 摘要本文从“布朗请求黑人与白人孩子同校案”出发,分析了法官如何运用智慧解决不平等的状况,从而主持正义。文中指出正义是司法的象征,法官应该恪守主持正义这个崇高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司法 法官 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6-01 司法正义一直是人们苦苦追求的,那么正义是什么,法官该如何主持正义呢,本文从布朗案入手分析大法官是如何运用他的智慧来主持正义的,进而分析正义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官该如何主持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一、案例:布朗请求黑人与白人孩子同校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大法官是瓦伦,案件来自于堪萨斯州、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德拉威尔州。在这些案例中,黑人孩子向法院请求与白人孩子一同进入公立学校读书,反对种族分离。按照这些州的法律,他们不能与白人孩子同校。在大多数低级法院的判决中,法院都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依据是最高法院在普乐斯案宣布的所谓“分离但平等”的原则。 终审判决宣布以上各州的分离教育法违宪。最高法院指出,“分离但平等”原则直到1986年普勒斯案中才出现,而且涉及的还不是教育,只是交通。到现在为止,最高法院有六个涉及公立教育领域的案例引用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在库敏案和贡伦案中,该原则本身的合法性并没有遭到质疑。最近有很多涉及研究院招生的案例依然有不平等的现象存在:有一些特殊的好处白人学生可以得到,而具有同样资格的黑人学生却没有,如密苏里案、新普尔案、司威特案等。法院在对这些案例进行审理时都没有重新核查该原则,也没有准予黑人原告的请求。……如今黑人和白人学校的很多方面,如教学楼、课程、教师的资历和薪水以及其他的“有形”因素都是同等的或正在趋向同等。因此我们的判决不能仅仅基于黑人和白人学校的这些有形因素的简单比较,相反,必须考虑分离教育本身对公立教育所产生的后果。最引人注目的是,最高法院在其最终判决中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并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即:种族分离教育剥夺了少数民族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尽管教学设备及其他有形因素都是同等。首先他说明在司威特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依据大部分是那些“在客观现实中不能实际运用而只是在法学院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东西”,因此在迈克劳伦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对一些“无形”的因素加以考虑,如“学习能力、参与讨论及与其他学生交换意见的能力以及钻研专业技术的能力”等。然后又指出仅仅由于种族的原因就把一些孩子和同龄人区别开来,这必然使他们产生自己在社区里地位低下的感觉,由此而使它们的心灵蒙上不可弥补的阴影。进而,他又提出了精辟的论述,认为“公立学校把白人孩子和有色人种孩子分离对有色人种孩子有非常有害的影响,当分离政策付诸法律的时候影响会更大。因为分离政策暗示了黑人群体是低劣种族,这种意识会影响黑人孩子的学习动力。分离政策还会阻碍黑人孩子接受教育,影响心智发展,并且剥夺了一些本可以在同校学习中得到的好处。”因此得出结论,公立教育领域的“分离但平等”违反了宪法。 二、法官为主持正义而努力 我们当然不得不钦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智慧,他不仅运用了心理学的知识,而且运用了社会学的东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在多数的低级的法院中,这个案子原告的请求是不被接受的。我想原因在于法官内心追求公正,追求正义的需要,他为了正义而去考虑这个在大多数人都习以为常的东西,并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和理由,并且这个理由是如此有说服力,让人不得不佩服。在这个案例中,提到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从表面上看黑人和白人享有同样的设备,享有同样有资历的老师等等,虽然黑人小孩没有和白人小孩一起上公立学校,但是他们的条件都是一样的,这样来说黑人小孩和白人小孩都可以享受教育,黑人小孩的教育权并没有受到侵犯,但是这样就真的平等了吗?为什么白人小孩可以进公立学校,而黑人小孩就不行了呢?这明显是不真正的平等。但是虽然知道是不平等,那么你有什么理由能够说服别人呢?你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不让黑人小孩进公立学校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如何能够推翻州的立法呢?于是法官就发挥他的智慧,感同身受的去思考这其中的奥妙,虽然有形的因素上,这些学校的条件都是一样的,但是无形的呢?无形的又有那些呢?这些无形的因素对黑人孩子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具体影响有多大呢?最后根据法官的心理学、社会学及其他的知识及他自己的思考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了回答,并形成了有说服力的判决,即上述的“公立学校把白人孩子和有色人种孩子分离对有色人种孩子有非常有害的影响,当分离政策付诸法律的时候影响会更大。因为分离政策暗示了黑人群体是低劣种族,这种意识会影响黑人孩子的学习动力。分离政策还会阻碍黑人孩子接受教育,影响心智发展,并且剥夺了一些本可以在同校学习中得到的好处。”自然而然的得出了最终的有利于原告的,符合正义要求的判决。在此案中,判决的得出当然离不开法官的知识,但是我觉得仅有这些知识是不够的,要做好一个好法官,还必须有自己的价值观,必须有忠于宪法精神的精神,必须把公正时时刻刻放在心上,并时刻准备在实践中付诸实施,真正的为社会主持正义。 三、结语:正义是司法的象征 以上我们得出瓦伦法官是一个好法官,不仅在于其丰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他坚持正义的心,以及为正义而做出的努力。不过正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如何维持正义呢?笔者认为正义有很多含义,具体到司法到法官,我觉得就是审判的公正性,既不偏于这方,也不偏于另外一方,而是尊重法律的精神,根据法官的内心的自我确信,对案件做出最合理的判决,正义是司法的象征,同时也是法官的象征。因此,法官的司法过程必须以实现正义为标准,贯穿司法过程的始终。正义应该成为法官的信仰,法官的天职就在于主持正义。当然正义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那就是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直至做出判决的时候必须贯彻维护人民的利益这个标准,认真思考,慎重决定,这样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真正地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史焕章主编.司法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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