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初探 |
范文 | 陈 婧 摘要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破产法的保护及民法平等和公平理念的实现。本文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对我国破产法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能力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1-01 一、破产能力及破产主义的选择 破产能力(Bankruptcy Ability)的概念源于德国破产法理论,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其所享有的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自然人享有破产能力,意味着其被纳入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自然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时,就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能否具有破产能力,其标准在于是否能负载债权债务。凡是能够负载债权债务的实体包括各种市场主体甚至特定的财产,能有可能面临对多个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因而就有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可能。破产能力是适用破产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纵观各国的立法例,对自然人破产,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对具有商人身份,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才适用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而对不具有商人身份的人则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只能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第二,一般破产主义。指对所有人,只要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就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不论是否为商人而有所区别。这种立法例被英美法系所采纳。采此法例者,大多有独立的破产法典。 第三,折中破产主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的前提下。一方面承认商人和非商人均有破产能力。另一方面对商人适用破产程序,对非商人适用非商人破产程序。 在这三种立法例中,只有一般破产主义的模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这种破产主义将破产主体的范围从部分人扩大到全体人,实践中不必对主体进行区分,也可以避免由于债务人身份的不同而带来的在债务清偿上的不公平的对待。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应该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模式。 二、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法律应当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 1.从破产法的功能来看,应当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破产法的功能在于公平的满足多数债权人的需要,兼顾债务人的利益。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当中,自然人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有关自然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只能依靠民事诉讼来解决。而如果破产法赋予了自然人破产法律资格,那么对于自然人破产就可以适用企业法人的破产分配的方式,通过特定的公告程序使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有机会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的财产分配,从而保证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权利。 2.从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来看,自然人应该具有破产能力。“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其根源于市民社会之土壤中。没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就不可能产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而身份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标志,也是私法的基本精神,现代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均以此为基础而设立。破产法既然是私法,也应当体现主体平等的精神”。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破产法当中就是所有人均应当平等的享有破产能力,适应相同的破产程序。 3.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该建立起符合破产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破产法律秩序,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日趋融合。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所以也应当适应国际潮流,制定出一部较高起点的破产法,具体来说,应该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赋予所有经济主体相同的破产能力。 (二)我国应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可行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为一般主体所享有,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商法人。在现代法的框架下,信用已逐渐从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现代信用往往是以财产为基础,总是以财产信用为主旨。如果按照事物的正常发展规律,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则信用关系结束。但是信用会使得交付与对价发生分离,一旦受信人由于无法偿还债务,而陷入信用危机,此时其他的债权人又在请求偿还时,就得面对经济上破产的可能。 2.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为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方面,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例,直接决定着破产法采取何种立法主义。实行民商合一的必然要求就是破产法必须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我们国家在1949年成立以后,就一直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没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的先例。而现代社会,自然人普遍商化,在破产法中,商破产主义也就失去了它的理论前提。 3.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奠定的法律基础。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崇尚物权的社会,只有在此基础上,人们才可以自由的进行交易活动,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才能够明确的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才能够明确的区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可以依赖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我们国家最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这一进步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使人们的个人财产的意识得到了提高,为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认扫除了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破产法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加速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它也会成为我国破产制度得以完善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申丽凤.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4(2). [2]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政法论坛.2002(3). [3]夏旭阳.论我国自然人破产能力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甘肃理论学刊.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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