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户口歧视”问题 |
范文 | 赵东楷 摘要在我们的生活和就业方面,不可避免会遇到很多歧视性问题,造成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本文从我国户口歧视的现状和危害,以及如何避免户口歧视做了论述。 关键词户口歧视 发展 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40-01 一、户口歧视的现状 在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今天,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往往会添加很多限制条款,我们经常看见这样的招聘条件:明确限定应聘者要有“本地户口”;大学毕业生就业仍有户籍限制;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只招城市户口的人;城镇正式工与农村临时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巨大;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在享受社会保险上也存在巨大差别。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为保证重工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而建立的。近些年户籍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不同规模和等级的城市, 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各不相同。但总的来看, 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完成, 户籍除了执行登记和管理人口的职能外, 还与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密切相关。户籍在很多时候成了评价一个人能力的标准,阻断了许多优秀人才的发展道路。 二、户口歧视的危害 首先,使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教育质量低下,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得不到提高,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农民在生产中很少利用新科技,技术人才也比较缺乏。农业部门统计数字表明,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仅占农业劳动力的0.71%, 而其它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劳动力的比例为17.26%, 比农业部门高出23倍。农业科技人员在人口中的比例为万分之一, 而发达国家却已达到万分之三十到四十。这直接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许多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 受教育程度与劳动者收入高低呈正相关关系。 其次,影响了农村毕业生甚至是农民工的就业。有些单位在招聘时直接将农村毕业生置之门外,许多优秀毕业生因为户口问题找不到工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不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形式的改变也有很大影响。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要办理暂住证等证件,这些证件并不能给予民工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生活在城市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在民工的管理上,有关部门又雁过拔毛,以收费代管理。城市在加强就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市容环境整治时,仍然把农民工作为主要对象,他们随时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本地户口的危害:第一,好的大学里总是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在经历了大学四年的学习后,很多人都想留在那里继续自己的事业,可以利用自己在大学期间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认知等资源。有的学生想到心仪的地区或者企业工作,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但却都被一些本地户口的要求打碎了梦想。优秀的人才不能最大限度的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价值,给劳动者和社会经济都会造成一种潜在的损失。户口限制人为地增加了流动所需代价,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少了外地人才的竞争,企业和劳动者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本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应也会上涨,企业的成本支出就高,利润就会下降,进而影响产品竞争力。 第二,不利于市场经济竞争性和开放性。市场经济要求开放和竞争,本地户口的限制消除了竞争。企业只在本地吸收员工,会降低职工求职的进取心和竞争力,不利于企业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没有多个地区的员工,就不会有多重的文化氛围,不利于企业文化的形成。同时,企业在对外发展扩展外地业务中,也会增加熟悉外地市场和消费者的成本,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整个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中也会受到限制。 第三,不利于社会稳定。对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的限制,成为许多歧视的源头。在作出了户口限制的地区,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往往不能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彼此之间会出现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而当今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大,不可避免的要到别的地区工作和生活,这就加大了上述现象的危害性。受到歧视的外地居民往往组织在一起,形成封闭城市里的另一个封闭群体,如“浙江村”、“河南村”等。这种群体的封闭性容易导致与外界的隔阂和对抗,城市打工群里发生的诸如四川帮与东北帮之类的斗殴事件,莫不与此相关。乡歧视,还是外地歧视,都限制了公民的平等权和社会保障权。受到限制的公民不能平等的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尊严和身份是人的本能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平等权作为公民权利写入宪法,我国宪法也对公民平等权予以确认和保护,这也是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和人权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现有制度以及许多企业对公民的歧视性条款,使得这一项重要权利的行使起不到任何效果。 三、消除户口歧视的方法 首先要有立法上的进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部陆续报请国务院批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专门性的就业促进法也会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在就业中遇到类似的歧视现象,人们可以寻找有效地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支持,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转变企业在招聘时的不合理态度,提高企业对歧视问题的认知度,认清其危害性,从行为方式上最大限度的避免招聘歧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歧视产生的现实因素。另外要普及反歧视知识,使公民正确认识歧视。当公民在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想用各种方式来做出对抗,这也无疑会促进我国反歧视的发展。 最后就是国家要加快发展,提高对农村等不发达地区的政策支持,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合理配置资源,维持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遏止歧视的出现。提高对歧视问题的执行力,从结果上规整歧视现象。 参考文献: [1]何锦前.户籍制度弊端的再认识.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2]郭建华.二元户籍制度对我国教育平等权的消解与对策.江西教育科研.2007(5). [3]王美艳.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与展望.广东社会科学.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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