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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范文

    杨嘉妮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活动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社会中间组织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中间组织违规违法行为常常发生。本文就如何加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中间组织 社会中间组织行为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0-01

    在现代经济生活多元化的社会里,“保姆”型国家已经不可能继续。社会中间组织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为一股中坚力量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中间组织的行为规范性,违法性等也凸现出来。如何加强对社会中间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使之更加有效地为我国经济繁荣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的界定

    社会中间组织的概念自从利维特(levit)第一次提出第三部门的概念后,在学界一直无法统一确定,称谓也五花八门。①如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中介机构、社会经济团体等。②根据“结构——运作”型定义。这种定义的着眼点是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有的认为法是符合以下标准的组织皆可称为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愿性、自治性。③有的认为第三部门组织就是以自愿求公益的组织。④等等。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中间组织的界定尚未达成识。但总的概括来说学术界对社会中间组组织的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和专业性这四个特征是肯定的。

    二、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

    社会中间组织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成熟架构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起着重大的作用。

    (一)社会中间组织有效的克服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契约失灵,它起着辅助和协调职能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但是过渡的竞争会带来资源浪费和行业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相反,政府管治过多会造成经济无活力,产品技术等更新缓慢,同样也阻碍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阻碍了政府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契约经济,正是因为每个市场主体都诚信坚守契约,市场才富有生机的发展着。

    (二)社会中间组织直接服务于市场交易、为其他经济法主体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和专业性的建议,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起着干预和制约职能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中间组织它具有中介性、专业性,它拥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充分的信息资源并可利用专业分析得出最准确的分析报告。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又因为它的公共性,他出示的信息对他人的判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构建诚信市场离不开社会中间组织。

    三、对我国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行为法律规制的探索

    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加入WTO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广泛传播,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化和重新定位开始呈现出强烈要求的现实条件下,我国社会中间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社会中间组组织行为存在不规范甚至非法为自身或者个别市场主体牟取利益,导致损害了许多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事件常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探索如何加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组织的法律规制:

    (一)加强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社会中间组织管理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仲裁法》、《证券法》、以及中央、各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了一些行政规章和法律条例对各不同类型的社会中间组织进行管理。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经济关系复杂繁琐,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总括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中间组织。而且在内容上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社会中间组织行为程序和责任追究条款,如;负责人及权利义务、内部报告和对其自身行为造成不利后果必须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等等, 打破社会中间组织几乎零责任的法律真空,对社会中间组织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以加重团体的公共责任,增加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感。保证实现社会中间组织的依法运行和有效防止政府官员利用社会中间组织进行的“寻租”行为。

    (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监督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和完美的法律,都需要高素质的主体才能实现其目的。

    社会中间组织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法律目的实现。加强自身建设就是要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提升社会中间组织各方面的能力;坚持独立性、公共性、民间性的特点;坚持社会中间组织的自律和制度建设;坚持建立社会中间组织的组织文化和科学价值观。尤其要重视建立好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其次是建立内部的信息和资金的公示制度,并接受行业监督机构和各方人士的监督,还可以建立社会信誉评估机制,采用网络科技对社会中间组织进行网上投票评估,实行社会投票淘汰机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中间组织的绩效评估监督体系、扩大社会中间组织绩效评估的指标范围,明确监督评估主体,严格程序和过程是实现社会中间组织行为过程合法、合理和合目的性的重中之重。⑤最后是完善社会中间组织的内部管理系统,重视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人选和任命,引进优秀专业的人才,避免官僚作风,坚持民主法治。

    (三)强化社会中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

    由于社会中间组织的志愿性质和我国专业化人员的程度不高,人本管理将是解决社会中间组织国际化颈瓶的关键。首先,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发展为重要目的。明确优秀人才是社会中间组织前进的基石和动力。其次,要加强组织成员的责任感建设,吸引自愿者参与自愿服务(特别是公益性特突出的组织),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作为人员努力的方向和动力。最后,加强专业培训,知识社会中没有专业知识的装备的社会中间组织是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只有把个人特点和组织目标相结合,加大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力度与范围,强化社会中间组织人员准入资格考试。我国虽然有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一些从业资格考试(如: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等)。但是这些人员还不能满足我国的现实需要,同时还应加强完善职业资格考试。

    注释:

    李小明.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研究评述.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解析.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36页.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贾西津,魏玉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仲伟周,曹永利.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研究.科研管理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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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7: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