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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
范文

    韩 静

    摘要本文认为法院的审判在保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公开审判由舆论监督以便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品质,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自由道德评价利益权衡角色扮演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6-02

    一、法律对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态度

    (一)国际社会态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社会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正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当然包括了向媒体的公开。但又详尽地限定了法院决定例外情况。

    显然人们认识到公开审判尤其向媒体公开势必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有利益冲突,于是在规定可以公开审判时规定了例外情况。为何人们坚持公开审判,究其原因是二战时期,人们对法西斯剥夺公民的公开审判权利的粗暴做法记忆犹新,因此较为强调公开审判原则与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尤其是舆论自由给公正审判带来的副作用反而不重视。

    (二)我国宪法态度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豍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看出我国较重视司法独立,并规定了可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并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国际社会实属罕见。

    二、舆论监督受重视的原因

    (一)国际社会原因

    二战期间,希特勒称:报纸是教育人民的工具,必须使其为国家而服务①。自由是以众人平等的理念为基础的,西方认为众人均是上帝之子,众人平等追求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表达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豎。新闻报道自由受到严重压抑,于是在追求自由之路上如雨后春笋,未注意到快速成长背后的坏处。

    (二)中国儒家、法家思想对道德舆论的影响

    儒家思想法家思想控制剥削人们的表达自由,维护、巩固皇权方面殊途同归,成为以后历代王朝的利器,成为历代两千年之久而屡试不爽的钳口之术,人们也有此惨遭毒害,备受煎熬、折磨,“非礼勿言豏”、“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④”。可见,舆论评价那时是作为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在民主的当代,新闻媒介获得言论自由,经常站在弱势群体立场监督司法活动等国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百姓的利益,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活动,给在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案件上造成心理压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从价值取向看两者的对立统一

    (一)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对立

    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实质体现为司法独立审判与言论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从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上讲,代表三方利益冲突⑤。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宣传现行法律是好的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等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宣传现行法律不够好的观点;诉讼当事(参与)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理念。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司法不公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⑥。可见,司法和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而司法-与传媒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其实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⑦。

    (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统一

    两者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传媒则通过道德来评判事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笔者写这篇文章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的冲突,需要从观念和制度这两个层面着手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不偏不倚的分界点,首先要求司法界和新闻界从观念上对司法和传媒各自的特性及规律彼此有一个科学的和清醒的认识,进而达成观念上的基本共识,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其次应当重视从制度层面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表达自由关系的平衡机制,有效保证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这两大不可偏废的价值理念都能得到充分的实现⑧。

    四、冲突实例与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司法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但人们渴望的司法公正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的“信仰危机”。如何面对国情,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深入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是一种“价值冲突”“角色错位”当事人为什么找媒体,希望媒体“主持公道”?

    有一个案例:一男子有妻子孩子但是他又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一子,在病危时得到该女子悉心照料,留下遗嘱并经过公证,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这名女子即第三者。我们可以想到必然引起官司,公开审判时必然社会舆论给独立判决的压力,我们的法院该怎么判?应该维护法律权威还是我们的社会秩序重要?如果法院判女子获赠,我们都不敢想象后果。我们应该学会计算服从某一道德的成本和效益。

    案例二:等公交车的徐老太,在上下车的拥挤人群中摔倒,第一个下车的彭宇,将其扶起。徐老太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损失费10多万元;彭宇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法院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彭宇事后将事件投书当地媒体,称自己好心反被诬。这个故事也因为符合“好心反被诬”的戏剧性和道德煽动力,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然而,伴随关注和讨论的深入,人们不得不承认,人们在舆论监督的时候缺乏理性,往往站在弱者一方无视事实真相。

    案例三:广受关注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已于7月中旬一审宣判,被告人姜俊武被宣布无罪。黄静案自发案至今已超过三年,案件处置历经曲折,仅司法鉴定就达六次之多。在黄静遗属及其支持者的努力和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地方检察院于2004年底以强奸(中止)罪对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提起公诉,又经过漫长等待才降临的一审判决不但没有终结围绕此案的巨大争议,反而又引起了新的强烈质疑。一审法院认定黄静身上有伤,其死亡系因“潜在病理改变”与姜俊武的“特殊性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但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定姜应对黄静之死负50%的民事责任,须赔偿黄静遗属5万余元。一审判决公布后,地方检察院表示不会抗诉,而黄静家属当即表示不服判决。按法律规定,黄静案的司法程序并未就此结束,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大个案监督等程序,已生效判决还可能会改变。黄静家属及其支持者正在为之努力。黄静案被称为“网络第一大案”,它的曲折历程是人们看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

    为何中国舆论监督在民间有如此大的影响究其原因,大致有二:

    首先是,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十分关注法官的素质建设,人们希望在知识、学历、教育、培训等各方面提升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为此,总体上而言,人们对法官素质建设有着很高的期望。但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欲全面推进,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外,还需要考虑法官断案时所必然会涉及的、具体的外围机制。因为每个法官都是社会让人。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而今日的中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其极为幼稚的尊严,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在绝境中,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用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其次,是媒体角色的错位⑨。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此过程中,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但是舆论有无理性级一边倒单纯同情弱者报道,带有浓烈主观色彩的报道不能表明事实本身。现实生活中,司法与传媒的这种混乱关系显然不利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整合重构。

    五、关于在我国正确处理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界线的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舆论以“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对血腥、淫秽暴力画面尽可能避免,尊重当事人意见,尊重法官,保持严肃、安静态度。

    (一)设定传媒介入空间⑩

    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二)规范传媒介入行为

    司法机关在保护传媒依法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利时,也必须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以法律对抗传媒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传媒本身也要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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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