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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范文

    张红展

    摘要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一个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代表集团全体成员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的判决对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集团成员甚至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集团诉讼民事诉讼程序现实问题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1-01

    一、 集团诉讼的概念及起源发展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一个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代表集团全体成员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的判决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集团成员甚至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集团诉讼从根本性质上来说是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是基于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特征而产生的诉讼形式。首先,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都是一方多人构成当事人的诉讼,都是一种主体合并诉讼。其次,在诉讼客体上,集团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问题而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益,或者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诉讼请求。再者,集团诉讼制度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①

    在我国,近几年来,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内幕交易等原因引起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其受害人规模大,如果按照共同诉讼或单个分别审理这类案件是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而且容易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为了保护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一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55 条确立了诉讼代表人制度,其实质即是集团诉讼制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二、集团诉讼的意义

    (一)扩大诉讼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公民对于无主物无诉讼请求权,但随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般的诉讼无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环境要素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要素,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而环境要素是无主物,但是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对此限制要有所突破,享有对环境的相应权利。如此,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扩大了,相应的程序发上的权利也应相应的扩大,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的精神。

    (二)公众参与的增强

    由于集团诉讼是基于诉讼当事人有同一的侵权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利害关系,这就形成并存在了诉讼实体,其诉的权益得到承认,圈中就便于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另外集团诉讼的力量远雄厚于个人的诉讼,比起个人对政府管理的干预和对抗企业法人的侵权要有效得多。

    (三)降低诉讼的成本

    集团诉讼的受害者往往是以几十几百计,甚至是成千上万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如果每一个受害者都分别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这将会浪费大量的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有时还是不现实的。比如 “三鹿奶粉事件”,要每一个受害者各自向三鹿集团提起诉讼是不现实的。而由于集团诉讼是代表人诉讼取代了受害者群体各个的个人的诉讼,可以将集团全体成员的利益委托于一人或若干人进行诉讼,从而就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

    三、我国集团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集团诉讼缺乏认识

    集团诉讼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确立起来的民事诉讼制度,而集团诉讼案件是近年来又大量出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经验也不够丰富。在实践中不少人将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混为一谈,甚至直接把两者等同起来看待。事实上两者是不同的诉讼制度,前文已作比较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集团诉讼的法律法规缺乏详细完备的立法规范,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集团诉讼申请不予以受理或不以集团诉讼立案,或者虽以集团诉讼立案,但在社会上不予公告发布。对受害当事人的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够完备,甚至没有。

    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对属于集团诉讼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是告知当事人以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为了避免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麻烦,反而采取单个立案审理的形式处理,增加了诉讼成本,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做出互相矛盾的判决,造成司法混乱。②

    四、针对上述问题对集团制度的完善

    (一)通过多渠道保护当事人权益

    诉讼代表人提出集团诉讼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应通过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通过多渠道在全国计算机网络和全国性的报纸和地方信息传媒手段发布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公告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公告期间,权利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

    (二)完善集团诉讼的立法规范

    确立真正的集团诉讼制度,规范统一集团诉讼的定义。目前我国对于集团诉讼在立法实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规范统一的定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由此可见立法上将集团诉讼定义为代表人诉讼,而在理论研究上的定义更是繁多,如诉讼代表人、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等。这就给司法实践上带来不小的麻烦。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造成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混淆。明确人民法院管辖权,在人民法院内部也要明确分工。

    另外,由于我国引入集团诉讼的时间不长,在立法、司法实践操作方面还不够成熟完善,最初可规定,集团诉讼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因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信息、重大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等有限范围内的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且集团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一方应为原告,今后条件成熟时,可以将集团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型的案件,并且做好防范集团诉讼的滥用的的弊端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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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