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之比较初探 |
范文 | 王 英 摘要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整体系。这三大赔偿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适用于契约关系成立前的法律纠纷造成的损害,违约损害赔偿适用于契约成立后的法律关系中,而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则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三大赔偿制度也存在着同时并存、选择适用或者相互转化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就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论述,以期对这三大赔偿制度的甄别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 违约 侵权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14-01 一、 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联系 (一)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选择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缔约过失与违约损害赔偿均适用于契约法律关系中的不同阶段,以合同成立为分界线,因此发生竞合情况很少。而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因与缔约过失和违约损害赔偿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发生竞合的情况很多。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出卖物存在瑕疵并致买受人损害,依合同法规定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依侵权行为法规定,应负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在其他各种服务合同中及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均可能产生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此时,权利人行使何种请求权,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涉及能否获得赔偿或者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因此,法律究竟应该以何种对策解决这些责任竞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责任竞合的选择适用,笔者认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应该根据法律在社会生活种的不同发展,进行新的考虑。根据两种赔偿额度的不同,笔者建议优先适用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原因如下: 第一,适用侵权损害赔偿额度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首先,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广泛,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而缔约过失、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多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其次,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区分明确。 第二,责任竞合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也是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如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造成买受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时,现今各国普遍采用产品责任法加以解决,而产品责任法的实质也是侵权责任法的衍生和具体应用。 第三,侵权责任较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更大,更有利于制裁加害行为。因为虽然违约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问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一概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举证方式多样,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相互转换 纵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产生竞合的情况,法律往往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违约损害赔偿额度规定和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规定时,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只能选择适用一种损害赔偿额度,不能同时适用。不过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可以转换,但有时间的限制。 二、缔约过失、违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的区别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产生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约合同而实际形成了一种接触和磋商的关系;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接触是一个前提,信赖是接触的结果,两者相辅相成。违约损害赔偿是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前提。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是为了保护预订立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在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不能要求缔约过失人承担违约赔偿,而由于此时的损害是基于缔约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故也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赔偿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或者因为信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了一部分利益,适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目的也是为了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因此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 (四)举证责任的适用不同 从举证责任来看,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并应证明自身存在信赖利益,例如已经为合同的订立做了积极的准备,同时,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了这些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对违约方的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只要债务人违约,就推定其有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通常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动物致害、环境污染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综上,违约损害赔偿额度与缔约、侵权损害赔偿额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准确的区分适用,又要看到之间的联系,认真的选择并在必要的时候果断地作出再选择,以保护受害人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刁荣华主编.民事判决评释选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 [5]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8]马新彦.信赖规则之界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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